二版序
本書初版已經售完,因此必須再版。我仔細追蹤書裡相關的新資訊,做了一些內容的更動。為了限縮醫事人員可能承擔的民刑事法律責任,衛福部邀集各方專家學者,歷經多年討論的醫療法第82條,將於2019年初施行。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這個新規定對於醫療糾紛的法律評價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個新規定與醫療人員息息相關,在本書裡,對於這個新規定增加了許多說明。
依照醫療法的這個新規定,醫事人員負民刑事責任的條件有兩個:其一,違反醫療上的必要注意義務;其二,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兩個條件都具備了,才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解釋上,違反醫療上的必要注意義務只是前提條件,逾越了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則是充分條件。法官在判斷上必須充分考慮醫師的臨床處置是否合理。醫療人員縱然違反了注意義務,但是符合合理臨床上的專業裁量,仍然無須承擔病人損害或死傷的法律責任。這給了醫療人員可以勇於處置的依靠,不必以防禦性醫療為考慮。
除了增修醫療法第82條之內容,本書另外再度檢驗所提到的許多判決。例如「戒毒致死案」,歷經多次的判決而定讞。該案的高等法院93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認為醫師無罪,理由是醫師的行為與病人的死亡結果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對於鑑定證據的審查,扮演著Gatekeeper守門者的角色,值得稱許。然而,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號則持不同意見,認為醫師如果遵守注意義務,被害人也可能不發生死亡結果。意指醫師的未盡注意義務等於升高了被害人的風險。本書同意高等法院的判決,在「戒毒致死案」這個篇章最後,增加了「柒、後記」,表達我個人的意見。
此外,本書「醫療糾紛鑑定與對質詰問權」舉「象皮症懸案」為例所做的討論。醫療糾紛有賴醫事專家的鑑定,鑑定人的角色格外重要。醫療鑑定意見書屬於傳聞證據,本書的基本立場是,為了保障被告醫師的利益,應該讓被告對於鑑定人有對質詰問的機會。本案的審判延宕十四年,多次鑑定都無法確知被告(醫師)的行為與病人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儘管如此,檢方仍執意上訴;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被告無罪確定。無罪的原因是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案件不許持續延宕。針對這一點,本書亦做了一些補充說明。
本書的各篇章均與醫事人員有關,針對最新的醫療法規定以及有關的實務判決發展,都做了相應的補充說明。希望本書可以提供醫事人員參照,也能夠有益於司法實務工作者或法學界在醫事法學上的研究。
本次改版得到元照出版公司的大力協助。我的研究助理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李睿祥、碩士生陳秀菁、張文瑜、王利如,及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生葉蕙禎,對於本書的最新資訊與校正,付出極大心力,一併致上最真摯的謝意。
張麗卿
2019年1月寫於高雄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