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這本書蒐集我最近幾年發表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文章。
最早一篇是2008年的〈《海峽兩岸有關毒奶事件的法律關照》〉,這是因為大陸發生三鹿集團製銷毒奶粉的事件而寫。當時很少人注意到台灣食品安全的隱憂,仍沈醉在台灣是食品安全的美食寶島假象。我預估毒奶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會出現難以有效保障消費者健康的立法缺漏,刑法必須加以因應。此後幾年間,我獲邀至德國、日本、大陸及國內有關食品安全的學術研討會,並主持科技部「食品安全及其刑法上對應關係」之研究案,得到許多學習與借鑑的機會。
2011年,國內發生塑化劑事件,接著爆出一連串的赤裸麵包、毒醬油、便當不實標示、黑心珍珠、變造有效日期、人工香精麵包等黑心食品。最讓人痛心的是,2013-2014年間發生的大統混油、強冠地溝油、頂新飼料油、北海油脂等混油事件。這期間我全面檢視食品衛生安全的刑法規定,指出違反食品安全論罪上的疑難及解決之道,發表〈妨害食品安全刑事責任〉;另外耗費很多時間與心力,了解基因食品的可能危害,而有〈維護基因改造食品安全刑事法制的評估與建議〉一文。
本書最新的文章:〈食品犯罪中的攙偽或假冒〉判決評論,是因頂新案的判決而寫。頂新案一審無罪判決後,我充滿疑惑並深入思考。我得到衛福部黃文魁研究員所提供的寶貴資料,因而得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詳細立法背景,並發現(頂新案所依附的)富味鄉判決的重大瑕疵,在於錯引攙偽假冒罪的立法目的,曲解行政機關的函示。頂新判決其實就是富味鄉判決的遺韻,其論理上的錯誤是一樣的。
我的這些文章有些觸及「抽象危險犯」的討論,還旁及其他,都是我經過廣泛閱讀、長久思考醞釀的成果。食品安全與交通安全的保護,立法上往往依賴抽象危險犯,酗酒駕車就是明顯的例子。2013年以前,有不少實務判決將「酗酒駕車罪」的抽象危險犯,解釋為具體危險犯,迫使立法者乾脆將酒測數值寫入構成要件,才弭平爭議。現在,食品安全上的抽象危險犯又硬是被曲解成具體危險犯。對於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攙偽假冒罪的抽象危險犯解釋成具體危險犯,不但與立法目的衝突,也會打擊消費者對司法的信賴。
任何人都要吃,否則不能存活。食品如果有問題,久之一定危害健康,甚至危及性命。食品涉及無數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安全,在特定條件下,對於製造問題食品的行為動用刑罰,應該具有正當性。食品對於健康或生命的危害,判斷上的最大難題是因果關係。理論上,消費者長年而且大量使用問題食品,健康或生命才可能受到危害。這與工廠排放廢氣而導致附近民眾罹患癌症的情況很類似。為了有效保護生命與健康,必須嚴格要求排放廢氣的標準;正如嚴格要求食品的製造,才能保護無數消費者的健康與生命。
健康與生命如果受到實際侵害才動用刑罰,為時已晚。因為有些食品的侵害不是這一代人而已,還可能因為遺傳而危及下一代,甚至後幾代。所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把保護食品安全的某些刑法規範設計成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運用有其不得不然,並非不顧一切的張揚處罰。針對很少數的個案,如果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確實沒有危險,也可以在程序上做最恰當的處理,如量刑最輕並宣告緩刑。更理想的是,在偵查終結後予以緩起訴。
一切的法律制裁手段,只有在最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動用刑罰。這是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或是刑法的謙抑原則。對於不法行為動用刑罰的社會成本很高,但不表示刑罰要全面凍結,而是要在必要的時候運用。本書的內容由於都涉及刑法問題,所以名為「食品安全的最後防線——刑事制裁」,因為一旦刑事立法或判決無法發揮平衡社會利益的作用時,那道最後防線就必然潰堤了。
本書第一篇文章〈食品犯罪中的攙偽或假冒──以富味鄉混油事件判決為中心(附談頂新判決)〉於2016年2月經月旦法學雜誌第249期刊載後,同年3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味全混油案的另一個攙偽假冒做出判決(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103年度智易字第98號)。判決意見認為,攙偽假冒屬於抽象危險犯,不需要有現實上的危險發生,並且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保護法益是多重的。此判決意見,恰與本文意見相同,顯然道理自在人心,德不孤必有鄰。
為了讓讀者能迅速掌握近年發生食安事件的相關脈絡及法律問題,書末附上我在國父紀念館演講PPT內容的精要講稿;也附上我在德國演講後出版的文章,供作參照。本書得以在最快時機展現,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慧心獨具,特誌謝忱。尤其,幸賴我的研究助理們:東海法研所博士生韓政道、高大財法所碩士生李睿祥、高子淵、吳啟源、葉蕙禎等人,在我寫作過程中的鼎力協助及全力支持,一併致上最深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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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卿
寫於大溪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