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新刑法探索這本論文集得到讀者的青睞,已經售磬,必須改版。本次改版,除了增添近作之外,也為了因應相關刑法的修正而有內容的調整。近來由於醫療暴力頻傳,為了加以遏止,立法院於2014年1月三讀通過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之修正,對於醫療暴力賦予相應的刑罰效果。因應新法的修正,在這個版次中,增加了〈護理站中的醫療暴力〉一文,以實例的方式加以解說,使讀者能夠清楚理解新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3自增訂以來,實務對於如何認定酒醉駕車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狀態」,屢見分歧。本書曾在〈酒測○.九一毫克竟也無罪──評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六號判決〉一文中,採抽象危險犯的立場,認為應該明文規定酒測數值,作為認定酒駕的標準。2013年6月,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將酒測值清楚規定在條文裡。修法理由指出,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本書的前述意見明顯受到重視,也因此在這個版次針對修法的部分,酌做文字修正。
針對一連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2013年5月在新修正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增訂了「抽象危險犯」及「加重結果犯」的規範。事實上,本書早在〈海峽兩岸有關毒奶事件的法律觀照〉一文中,就提出這樣的修法建議。樂見此一修法,並將新規定加入該文之中,裨使讀者明瞭。此外,新版增列今年四月發表於東海法學研究的一篇論文「妨害食品安全刑事責任之探討」。這篇論文的部分內容最先以德文發表於馬堡大學所舉辦的產品安全刑事責任國際學術研討會(2013年7月),並曾發表於北京大學法學院(2013年9月)及人民大學法學院(2013年12月)所舉辦的食品安全國際學術研討會,食品安全顯然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的問題。
我的研究助理,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林朝雲講師、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兩位博士生韓政道及陳旻甫,以及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生李睿祥參與本版校正,提供寶貴意見,備極辛勞,特此一併致謝。
張麗卿
寫於桃園大溪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