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人的「醫療人權與刑法正義」一書問世後,我陸續寫了一些攸關醫療實務糾紛與醫療常規運用的相關文章,內容多涉及「病人自主決定權」,因此本書名為「醫療人權與病人自主」,希望凸顯自主決定權在醫療領域的意義。
本書所收文章,依照論文的關聯性分為五個部分:「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自主與生命抉擇」、「病人自主與同意、承諾」、「醫療實務與醫療常規」、「醫療刑責之修法進程」等。這些文章曾發表於近年內的法學期刊或學報,或是研討會的演講稿,因此內容上有些重複,但為了維持個別文章敘述上的獨立性及一貫性,除了保留某些重複的原文內容外,全書文章內容均有略微添加及修正,以符合本書的新穎性。
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主要集中於2019年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與實務運用。該法以病人善終自主權為核心,規範病人在特定情況下,能夠依據自己真實意願,在醫師協助下無痛苦或較小痛苦地走向生命終點的權利。不過,醫師於協助病人實現自我決定權的同時,應該避免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所可能形成的刑事責任風險」。醫師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於法有據,但是面對《病人自主權利法》無法協助的病人,將來有無可能在嚴格的條件下,允許有條件的積極死亡協助,值得繼續思考與討論。
病人自主與生命抉擇部分,本書選擇「漸凍人」及「耶和華見證人」兩個案例。「漸凍人」因為有了《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明文規定,病人可以自主決定走向善終或以醫療延命,但「耶和華見證人」卻呈現了放棄醫療或專斷醫療的極大衝突。兩個案例都攸關病人自主決定權的實踐與衝擊。
病人自主與同意、承諾部分,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是公認的醫療倫理準則。不過,在很特殊的情況下,運用「假設同意」的概念,藉以限縮醫師的成罪可能性,卻可能與自主決定權衝突。這個衝突,是最近的刑法學討論很值得注意的議題。至於「被害人承諾」成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係源於「自願不發生不法」的法諺,其中亦蘊含了自主決定權的意義。不過,自主決定權並非絕對,每個人雖然都可以支配自己可以處分的權利,但生命的捨棄則是例外。即便有被害人的承諾,也不能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實務與醫療常規部分,「腹痛灌腸致死案」係針對外科醫療糾紛的鑑定與解析;「披著感冒羊皮的殺手:心肌炎案」則是兒科醫療糾紛鑑定的棘手案例;「拒絕輸血案」闡述醫療常規與專斷醫療的刑法容許性。念念不忘救治病人的善良醫師,雖然作出違反病人意思的醫療決定,刑法實在不應該加以苛責。
醫療刑責之修法進程部分,《醫療法》第82條的修正過程,最為艱辛。長期以來,醫師最為擔心醫療刑責的夢魘,終在2017年底以「過失責任判斷的明確化與合理化」的修法目的中,加以實現。針對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的修法,也在2017年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後,讓所有相關醫療從業人員,不再籠罩於醫療暴力的恐懼,有安全的工作環境,確保醫療人權的實踐。
醫界為了推動醫師刑責的合理化,歷經長久的折衝,我看到李明濱醫師、邱泰源醫師等人的堅持不懈與辛勞付出,讓人由衷感佩;在我主持的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案「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範及其實務運用(Ⅰ)(Ⅱ)」上,感謝吳肇鑫醫師、廖文進醫師的鼎力協助,使我能與童綜合醫院攜手合作,從中體會病人自主的精神與實踐;多年來,我有幸擔任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因此結識不少醫界的大家,他們在會議中的發言與討論,富有啟發性,使我獲益甚多。同時,感謝何宏能醫師對先父的醫療協助,以及田蕙芬醫師與吳振吉醫師提供我個人的醫療照顧與諮詢。自從我涉入醫療刑法以來,有幸得到許多醫界前輩及友人的指導與協助,藉著本書出版,致上誠摯的謝忱。
此外,醫界為了努力與法界對話,近十年來持續舉辦「醫法論壇」,台北、台中與高雄皆有。我躬逢其盛,從未缺席,主要任務是邀請適當的法界人士參加論壇。台北的論壇由葛謹醫師主其事,台中的論壇則由林義龍醫師負責,高雄的論壇由高醫全力協助。感激兩位醫師以及高醫對我的信任,讓我在論壇裡結識許多醫界菁英,並在往後的日子得到不少協助,更開心能有機會為醫界與法界的溝通,貢獻一己之力。
一如往常,本書的編排,得到元照出版公司的大力協助,我要表達深深的謝意。我也要感謝我的研究助理,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生葉蕙禎、邱陽;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李睿祥、碩士生張文瑜、王利如。他們協助更新文獻資料,以及參與討論,高度表現出研究團隊的和諧與功能。
張麗卿
寫於2020年4月清明時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