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哈伯瑪斯在他的學思生涯之最晚近階段,將很大的關懷投注在法律哲學、「審議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以及處理「多元文化社會」問題之「憲法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這三個議題之上。而他的研究成果,也都受到世人的矚目。
上述這三個議題,都是本書要介紹並省思的內容。另外,再加上一個議題,那就是本書要對哈伯瑪斯與羅爾斯(John Rawls)的爭論做一個完整的回顧與評價;而這兩位影響當代實踐哲學最鉅的大師之交鋒,也是發生在這一個時段。
以上的這些議題,有些部分也屬於政治哲學的領域,但畢竟在現代化的國家之中,這些問題最終仍須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來尋求解決,因此本書仍以《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為名,全書共有七章。
本書首先介紹哈伯瑪斯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哈伯瑪斯針對當代工業社會的特質,思考並建構有關「法律的本質與結構」以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之主張。這個學說是經過一個較長的醞釀過程才成型的,內容也涉及到其基本學說、和他與別的學者及學派之爭論,因此內容較為龐大,本書從第一章到第四章都是要處理其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
在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這個議題中,哈伯瑪斯的主張也是衍生自其(廣義的)「溝通」基本理論之立場,因此對他這個基本理論之介紹及檢討,似無法避免,所以將此工作交由本書的第一章來做。
本書第二章則介紹阿佩爾(Karl-Otto Apel)的思想,他對哈伯瑪斯建構「論辯倫理學」(Diskursethik)之理論、以及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學探索,皆有直接的影響;若要真正深入理解哈伯瑪斯,不能不了解阿佩爾的思想、以及他與哈伯瑪斯之間長期進行的爭辯。
本書第三、四兩章,分別探討哈伯瑪斯法律哲學發展過程中,經歷一個「轉折」之前與之後的兩個階段:第三章討論由1982年至1986年的思想;第四章討論由1988年至1992年出版《事實性與有效性》一書為止的思想。易言之,在1986至1988年之間有出現一個「轉折」(參閱 林遠澤,〈論哈伯馬斯溝通理性建築學的法權定位〉,《溝通、批判和實踐─哈伯馬斯八十論集》,台北:允晨 2010,頁83-123;頁90、103。有關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在1986至1988年之間發生一個「轉折」,筆者贊成此見解。但人們可以質疑是否有一轉折;本書在第四章中會答覆這個質疑。另外,在1982年之前,哈伯瑪斯當然也有與法律相關的思想,而且有些一直被保留下來至終,本書也會加以介紹。本書之所以沒有從更早的著作寫起,在本書第三章開頭會加以解釋。)。在此轉折發展的過程中,清晰可見哈伯瑪斯受到「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及魯曼(Niklas Luhmann)之「功能論」的影響,他在原本與自己對抗的這兩個思想中,最終發現了對手的若干有理之處,因此企圖將它們整合入一己的體系之中,而終於達到其法律哲學的成熟發展。但是在這種企圖「達成更高的綜合」之思想嘗試中,其學說也生出不少的疑義,本書將詳細探討之。
本書第五章探討哈伯瑪斯的「審議政治」學說,即堪稱當代炙手可熱之顯學的所謂「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思想。哈伯瑪斯將「審議政治」視為超克「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之兩極對立的「第三條路」,可避免兩者之缺陷或危險,而能給予民主制度一個更具理性與正當性的形貌。但是,哈伯瑪斯的審議理論其實只是多種可行的審議形態中的其中一種而已,為什麼他獨鍾這一種?這樣是否恰當?他的審議理論其實有許多可待省思檢討之處。
本書第六章則思考哈伯瑪斯可以被統歸在「憲法愛國主義」之名下的學說。現代化的國家,已經不會再是僅由單一的族群、單一的語言、單一的風俗信仰或宗教所建構;「國家的整合與凝聚力」、「弱勢族群文化的保護」、「各族裔文化交流及創新」……這些議題,成為棘手的問題、也被激情地爭論著;不同的「主義」代表政治光譜上不同的位置,它們所提供的解決方策也南轅北轍、互不相讓。而哈伯瑪斯的思想則可以作為吾人尋思如何處理這類問題的重要參考之一。
本書第七章則探討哈伯瑪斯與羅爾斯這兩位當代大師的交鋒;本書對其二人的「交鋒」分為兩個部分來處理:
第一是哈伯瑪斯在其著作中對羅爾斯的批評、以及羅爾斯對某些批評親自做出的反駁。本章將哈伯瑪斯對羅爾斯的批評整理出七個點,將逐一列出並省思之。
第二,由他們兩人之爭論,我們可以看出其分歧的根源是對「真理」這個觀念的分歧、或者說是對人類「理性的能力」之認定的分歧;後期的羅爾斯已經轉向「民主社會中的人們抑制一己之真理觀、以便務實地獲取保障和平共存之基礎」,而非追求永恆普效的「真理」。本書因此打算藉這個地方澈底省思二人的知識論立場,並透過對這個根本問題的探究,為本書畫下句點。
我們都知道,哈伯瑪斯的「共識真理觀」一直都引人熱議;筆者在前面諸章中觸及這類疑點時,並不當場便予以澈底探究,因為這個問題牽涉極廣;而是將之放在第七章中予以一併處理、並且探究「哈伯瑪斯在飽受質難之後,在他的後期,到底有沒有修改其真理觀」?筆者這樣寫作的原因,是為了避免橫生的龐大討論影響了論述的進展、而偏離主要的論述路徑;因為這個知識論的問題非常棘手,並非三言兩語就能解決,甚至直到今天恐怕也沒有終局的解答。又,放在第七章中澈底加以探究的另一好處是:當我們了解羅爾斯對這個問題的反省、以及他與哈伯瑪斯在此問題上的爭辯之後,參考兩人針鋒相對的立場,再來反思這個難題,將更能深入。
最後,筆者研究及寫作後的感觸告白是:哈伯瑪斯的體系涉獵廣博、盡納西方百家之言、無所不談,讓人讀起來目不暇給,每每令筆者驚異、並感嘆一己之才疏學淺。再加上其行文非常晦澀,對於資質駑鈍的我來說,本來就覺得艱深費解、難以把捉;而學者們對其思想的敘述與詮釋也經常出現分歧、各執一詞、宣稱自己的理解才是「唯一正解」。因此,筆者研讀哈伯瑪斯,總慨然有「難於上青天」之感!是以本書疏漏及誤解之處勢必難免,還望讀者們對此拋磚引玉之作,予以海涵,則不勝感激矣!
林立 寫於淡水暮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