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與增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以及同年12月28日由總統公布。該二次修法內容涉及的條文分別為保險法第146條之5、第168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相關規範及其罰則)及第163條(保經、代規範之規範彈性問題),均屬保險業法的範疇,並不在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政大風管所除外)之範圍內,故本次三版並未增訂該兩次修法之相關內容,而係著重於106年的國考題目、新的實務見解更新以及維冠大樓倒塌所產生的保險法第107條再修正聲浪(讓保§107的規定再度成為熱門考點)之相關爭議問題,希望可以讓讀者用最短的時間來掌握近一年的重要爭點。本次修訂,仍蒙讀享編輯團隊之大力協助,特此表達筆者感謝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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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