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方法制發展史來看,孟德斯鳩的法律觀完全不同於阿奎那(Saint Thomas d’ Aquin)的法律觀。阿奎那認為「法的精神」就是「神的意旨」,人法,亦即是規制國家社會的現行法,必須與永恆之法、自然之法、以及神啟之法相互呼應。而孟德斯鳩則認為人法受制於各種不同的機制,一方面既非來自不可捉摸的神的意旨,另一方面也超出人的理性之外。這些節制人類立法者企圖的各種機制包括氣候、土壤與社會風俗等。一旦立法者以其自以為是的理性,不顧前述各種影響機制去制定法律,必然導致失敗的結果。此種法律觀蘊含三個特質,尤其值得我們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