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序
配合前版迄今的法令增修,並參考國內外人權保障趨勢、我國法律學術與實務的新創,特別是司法院大法官新公布的解釋(釋字第六九一號至第七八七號)等資訊,本版內容有如下的增修與新意。
一、去年(2019)初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涉及人民生命末期之尊嚴與生命權折衝的議題,新規定擴展了本書前三章探討的視界。又,第四章「身體不受傷害權」的用語,繼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2011.7.29)提出「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的說詞後,終於呈現在釋字第七八○號解釋中(2019.7.26理由書第五段末)。透過大法官話語的加持,至盼該先於國家而存在、憲法卻未明文規定的固有權之保障,能從「名正言順」趨近至「水到渠成」的正軌上。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八(2013.2.6)及七一○(2013.7.5)兩號有關外國人「干預性收容」的解釋,促成入出國及移民法、行政訴訟法、提審法的連動增修,特別是提審法的規定應已確認人身自由限制與剝奪的「本質」,不會因對象、事件而有太大的差異,大大的限縮可區別對待的空間,這是本書第五章保障非刑事關係者人身自由所堅持的一貫立場,故呼應之並再闡明。
三、將第七章「公權力運用定位科技措施與基本權利保障」納入互為表裏的第六章「資訊自決權」,並相互檢證。捍衛資訊自主、隱私權的必要性,於物聯網、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慧、5G通訊等資訊科技快速發展且交相激盪時代下,更顯迫切。因為公權力除運用科技定位外,尚得以影音監視與監聽、臉部辨識技術、社會信用評比等制度,鋪天蓋地掌控人民的資訊與隱私,並有朝向「資訊極權」時代邁進的趨勢,致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 1903.6.25-1950.1.21)1948年所著「1984年」一書中的隱喻狀況幾已成真,故歐盟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基本原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2018.5.25),賦予鞏固資訊自決權的時代意義,本章欣然從之。
四、第七章的「民主法治國家與集會自由」(原第六章)係因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1998.1.23)而作,是以作者當年受邀於憲法法庭所提出之鑑定書為藍本。事隔十六年後,司法院於著名的三一八群眾運動發生後三天公布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2014.3.21),作者參與該號解釋的作成並提具「部分不同意見書」,本章則擷取其中一些內容,藉以同步見證我國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演進過程。
五、本書新增「國際人權規範國內法化的意義──以『禁止酷刑公約』為例」一章,列為第九章,除表示贊同國際人權內國法化的趨勢及我國各項積極作法外,並期望前揭第四章的「身體不受傷害權」能與該「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無縫接軌。最後,距前版迄今又逾八年,第十章有關「台灣人權回顧與前瞻」,從「一甲子」易名為「七十年」,當然也需挹注新的內容。
本版在文句表達的妥適與去蕪存菁的思量上,亦花費相當多的時間與心思,除以「十年磨一劍」的精神自勉外,企求能與時俱進,惟力有未逮之處仍多。不論如何,本版能順利的面世,仍應由衷感謝讀者的不棄、元照出版公司的費心,以及內人黃春美女士的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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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