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維護國家尊嚴,決定自即日起終止與○○○○的外交關係……」
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量持續探底,及至2018年終僅剩十七國,有人氣急敗壞,有人憂心忡忡。儘管國際關係本來就是詭譎多變、分分合合,但綜觀歷史,要像中華民國這樣一而再再而三遭遇斷交的國家,恐怕還不太多。斷交經驗竟成了中華民國的一大特點:每個國家都能寫出外交史,但可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斷交史可寫。
地動天搖、樓起樓塌,從1912年到2018年,中華民國的斷交史歷經了哪些演變?在外交雪崩之後,未來又將走向何方呢?
本書由「法律白話文運動」團隊集體書寫,透過十篇文章,用說故事的口吻,從歷史與法律的角度,剖析中華民國外交關係史上的曲折演變。
•中華民國在「臺灣」——這個未曾享有完整主權意義的地理名詞,為何實質上早已取得與國家相仿的地位?
•《開羅宣言》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那就是「共識」是最不可以信賴的事情。
•中國在國際社會上的代表權雖然確定了,「代表範圍」卻不包括臺灣在內。
•1959年國際奧委會建議臺北政府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osa)�臺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以「臺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的名稱參與WTO、「中華臺北捕魚實體」參與各種國際漁業組織。
•從1970年年初邦交國數量巔峰的70國,過了短短三年多,中華民國邦交國數量已經驟減到剩下不到35個。
•1972年以後隨著中國與美國關係逐漸改善,陸續形成的三公報一法(臺灣關係法)以及六項保證,就是目前奠定美、中、臺三角關係的基石。
•國家之外,國際法「主體」也延伸到關於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民族解放組織、原住民族、城市及個人的討論。
•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涉及到國際法中的「政府承認」議題。
•「建交」和「承認」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A國可以承認B政府或國家,但不和B政府或國家建交。
•在1945年後,實證已經說明不存在所謂「滿足國家四要素、即成為國家」的想像,國家地位的建立有賴住民公開而正式的主張,以及國際社會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