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臺灣制定公共危險物品法規(民70年)比消防法(民74年)還早,民國84年消防法大修改,納入日本防火管理(消防法第13條)與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消防法第15條),翌年(民國85年)臺灣正式實施防火管理,但公共危險物品並未跟進,至民國88年底消防署成立危險物品管理組,此由母雞帶領小雞作用,各縣市消防局紛紛從預防科成立出危險物品管理科,同年將危險物品法規大幅修正,從此臺灣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導入正軌。
在六類物品上,臺灣天然礦產資源相當少,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亦相對少,而多以儲存場所來呈現,尤其第四類室外儲槽場所居多數,且以油類液體為首。在火災層面,自從臺灣實施防火管理人及保安監督人後,至民國96年臺灣火災死亡數已穩定控制(每年一百多人範圍),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更得到可接受水平,這拜賜於保安監督人制度,當然也不得不感謝消防署主管科人員之默默努力。
然而,公共危險物品法規僅是法位階第三命令層級,有些規定似宜有較強大法源(法制化)來支持,這可能是日後修正之重點。無論如何,臺灣公共危險物品災數,與先進國家比較,算是相對低,這與臺灣氣候有關,海島型國家濕度高,臺灣森林落葉層含水率多,火災少;而濕度高也使六類場所靜電(第四類除外)或粉塵爆炸災害率偏低。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源自於日本,本書編輯上也大量參考原文資料來進行解析,並以相當時間於電腦繪圖上,無不希望以圖解式使讀者從複雜條文中,來暢通法規脈胳及掌握條理之思路。倘若本書對教學與實務上有些微貢獻,自甚感榮幸,這也是筆者孳孳不倦之動力來源。
盧守謙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