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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從立法、偵審到執行

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從立法、偵審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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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8904
林志潔
元照出版
2017年9月01日
283.00  元
HK$ 254.7  






ISBN:9789862558904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刑事法-形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760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刑事法-形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刑法











      「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為涉及法律、經濟、金融、商業、政治權力與其間利益輸送的研究領域,研究門檻高,並具高度跨國性與多元專業性。本書以刑法觀點出發,從立法、偵審到執行,全面剖析當代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的重要議題,主題涵蓋公私部門的貪腐、不正利益輸送、洗錢、營業秘密、證券犯罪、財經檢察權、沒收與不法利得之追緝,內容包含我國法之檢討與比較法之借鏡,更有實證研究觀點,每一文均有極為具體之修法或政策性建議。本書主題與研究範圍橫跨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執行法、證據法,並與證券法、金融法、智慧財產權法等領域交錯,覆蓋領域之廣,為我國刑事法學研究之少見,對我國行政、立法、司法、產業與學術,以及審、檢、辯三方而言,均有高度參考價值。 





    推薦序�賴英照

    推薦序�劉尚志

    推薦序�許永欽

    推薦序�邵瓊慧

    自序



    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實際知悉」要件之舉證與心證門檻

    --從綠點案談起

    壹、前言�3

    貳、綠點案之簡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

    第132號、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4

    參、內線交易的「實際知悉」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如何證明?�10

    肆、對我國內線交易犯罪舉證之評述�24

    伍、結論�33

    內線交易重大性消息之再探討

    --以英華達案為中心

    壹、前言�35

    貳、問題所在�35

    參、案件事實�37

    肆、美國法上重大性要件之標準�38

    伍、英華達案之重大性要件檢視與再探討�43

    陸、結論�47



    財報不實

    我國財務資訊不實刑事責任之法律適用疑義與重大性要件

    壹、前言�51

    貳、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犯罪�53

    參、綜合評述�57

    肆、結論�81

    附錄一:法條適用之要件比較�83

    附錄二:102年金訴字第4號判決與本文見解之比較�84



    非常規交易

    非常規交易是否包括「假交易」?�最高院101台上5291判決

    壹、判決摘要�87

    貳、裁判簡評�89

    論證券交易法上非常規交易罪與特殊背信罪之實證研究--以真假交易為討論核心

    壹、前言�99

    貳、非常規交易罪之本質�101

    參、我國實務判決之觀察�111

    肆、綜合評述�126

    伍、結論�135



    反制不當利益輸送與海外行賄

    貪污犯罪檢舉人之保護與獎勵

    --以廣義的貪污共犯為核心

    壹、緒言--貪污犯罪檢舉人的重要性�143

    貳、台灣現行貪污檢舉人相關法制現狀與問題�146

    參、以類型化方式建構台灣貪污檢舉人之保護與獎勵�151

    肆、結語�184

    反制跨國行賄與強化企業法令遵循

    --以美國海外反貪腐法(FCPA)為例

    壹、前言�187

    貳、先以三個假設案件為例�189

    參、FCPA之立法、執行與對虛擬案例之回應�190

    肆、FCPA對我國企業之啟示�207

    伍、結論�212

    杜絕不當的政商利益輸送

    --重構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壹、前言--廉政治理與旋轉門條款�215

    貳、我國旋轉門條款概說�217

    參、現行旋轉門條款之不足�220

    肆、我國旋轉門條款之重新省思�234

    伍、結論�246

    附錄1:歷次修法提案版本彙整表�247

    附錄2:旋轉門條款相關案例彙整表�258

    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實證研究

    --兼評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壹、前言�273

    貳、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277

    參、文獻回顧--賄賂罪之構成與對價關係之地位�279

    肆、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質性分析�286

    伍、結論與建議�302

    附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摘要整理表�305



    揭露義務違反與董監事責任

    未積極揭露利益衝突資訊與受託義務違反之刑事責任

    --論Skilling v. US案與美國誠信

    服務詐欺罪新發展之啟示

    壹、前言�329

    貳、Skilling v. US案之前誠信服務詐欺理論之發展�335

    參、安隆及相關案件對誠信服務詐欺罪發展的影響�351

    肆、聯邦最高法院對Skilling v. US案之見解與各界之回應�356

    伍、美國誠信服務詐欺理論與我國法之對照�371

    陸、結論�401



    洗錢、沒收與犯罪所得計算

    兆豐案天價罰款的啟示

    --美國反洗錢法的重點與金融業應有的作為

    壹、前言�407

    貳、兆豐案遭裁罰始末�408

    參、合意裁罰令內容�409

    肆、綜合評析�413

    伍、結論�425

    最高法院發回判決與上訴審制度

    --以沒收相關判決為核心

    壹、緒言�427

    貳、我國現狀與問題--以最高法院100年度

    沒收相關發回判決為例�432

    參、重構沒收制度與減少審級流浪的可能方向�439

    肆、結論:拋磚引玉的改革思考�467

    伍、後記�468

    洗錢犯罪與犯罪收益之定義

    --從United States v. Santos案看美國反洗錢法之

    新發展

    壹、前言�471

    貳、犯罪收益爭議之背景介紹�475

    參、United States v. Santos案介紹�485

    肆、法益侵害觀點的評析與我國可為之借鏡�499

    伍、結論�508



    營業秘密與經濟間諜法

    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評析

    壹、問題所在�513

    貳、營業秘密刑罰化必要性之探討�515

    參、對本次營業秘密法刑罰化規定之評述�519

    肆、結論�522

    美國聯邦經濟間諜法之回顧與展望

    --兼論我國營業秘密法之刑罰化

    壹、前言�525

    貳、美國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反經濟間諜之法制�527

    參、美國經濟間諜法實施之困境�540

    肆、經濟間諜法之改革�550

    伍、對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評析�558

    陸、結論�582

    附錄�584



    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罪與主觀犯意

    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可否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院99年度台上字第6428號刑事判決

    壹、判決摘要�593

    貳、裁判簡評�594

    唐雅君對詐欺罪的不平之鳴?

    --台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0號判決

    壹、裁判摘要�601

    貳、裁判簡評�602

    參、結論�613

    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實害結果應如何判斷?

    --最高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68號判決

    壹、判決摘要�615

    貳、裁判簡評�616



    財經犯罪之偵審

    面對財經犯罪

    --檢察權行使之回顧、比較與展望

    壹、前言�625

    貳、我國檢察權之沿革與改進�629

    參、美國法之檢察權比較�657

    肆、綜合評述:針對財經檢察權困難之回應�670

    伍、結論�699

    鑑定和專家證人制度之比較與對鑑識會計制度建構之建議

    壹、我國現行之鑑定制度�703

    貳、美國法之專家證人制度�710

    參、鑑定人與專家證人制度之比較�718

    肆、鑑識會計制度建議�720

    伍、結論�724



    後記





    推薦序一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沙哲蘭教授(Edwin H. Sutherland),在1939年12月27日的演講,創了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這個名詞。他說,許多人相信,貧窮、家庭破碎、幼年失學、成年失業,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治犯罪必須改善教育、消滅貧窮、創造就業。但許多白領罪犯生長在富裕的家庭,接受良好的教育,甚至出身名校,所謂「昨日的問題少年,就是今天的刑事罪犯」,對白領犯罪常常不能適用,而傳統的防治犯罪措施,效果也很有限。沙哲蘭的意思很清楚,要防止白領犯罪,必須強化刑罰的功能,讓罪犯坐牢。



      但這樣的主張,也引發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刑罰的效果往往不如預期;民事責任如果運用得宜,不但被害人可以獲得賠償,罪犯無利可圖,而且能夠避免許多副作用,例如不會因為公司負責人去坐牢,連帶影響員工和股東的權益,效果比刑罰更好。



      理論上雖有爭辯,但許多國家在經歷重大白領犯罪之後,總是以提高刑度回應。2002年7月公布的沙班法(Sarbanes-Oxley Act),第九章的標題就是「強化白領犯罪的刑事制裁」(White-collar Crime Penalty Enhancement),許多違法行為的刑罰明顯加重。



      我們的證交法也有類似的發展。2000年修正證交法時,雖有立法委員提出除罪化的議案,包括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財報造假等,只要繳罰鍰就不必坐牢,但輿論交相指責,最後無疾而終。事實上,2000年和2004年兩次修法,證交法的刑度大幅提高,內線交易、證券詐欺、資訊不實、操縱市場、掏空資產等犯罪,刑度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重大,有期徒刑和罰金還會再提高。



      實施重罰能不能嚇阻白領犯罪?這是爭議的問題。白領犯罪不是新的犯罪型態,但手法卻不斷翻新,從個人到集團,從國內到海外,從傳統的方式到運用尖端科技,光是提高刑度,很難克竟全功。尤其刑罰相關規定如果不能與時俱轉,刑度提高之後,法院態度更趨審慎,論罪處刑可能曠日廢時,更無法達成預期的目的。要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發揮刑罰應有的功能,刑事相關法律及實務運用,必須更為精緻。這是重要而困難的工程。



      林志潔教授兼擅刑法與財經法,近年來致力於這項跨領域的重要工程,卓然有成。繼2014年出版「財經正義的刑法?? 觀點」之後,現在又有新著,從立法、偵審到執行,深入探討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的重要課題。涵蓋的議題有傳統的犯罪型態,更有嶄新的洗錢、經濟間諜、海外行賄及電腦詐欺等大案。綜觀全書,不但具有高度的學術性,而且對於白領犯罪的實務偵審,極具參考價值。特為推薦。

    ?
      賴英照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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