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一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沙哲蘭教授(Edwin H. Sutherland),在1939年12月27日的演講,創了白領犯罪(white collar crime)這個名詞。他說,許多人相信,貧窮、家庭破碎、幼年失學、成年失業,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治犯罪必須改善教育、消滅貧窮、創造就業。但許多白領罪犯生長在富裕的家庭,接受良好的教育,甚至出身名校,所謂「昨日的問題少年,就是今天的刑事罪犯」,對白領犯罪常常不能適用,而傳統的防治犯罪措施,效果也很有限。沙哲蘭的意思很清楚,要防止白領犯罪,必須強化刑罰的功能,讓罪犯坐牢。
但這樣的主張,也引發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刑罰的效果往往不如預期;民事責任如果運用得宜,不但被害人可以獲得賠償,罪犯無利可圖,而且能夠避免許多副作用,例如不會因為公司負責人去坐牢,連帶影響員工和股東的權益,效果比刑罰更好。
理論上雖有爭辯,但許多國家在經歷重大白領犯罪之後,總是以提高刑度回應。2002年7月公布的沙班法(Sarbanes-Oxley Act),第九章的標題就是「強化白領犯罪的刑事制裁」(White-collar Crime Penalty Enhancement),許多違法行為的刑罰明顯加重。
我們的證交法也有類似的發展。2000年修正證交法時,雖有立法委員提出除罪化的議案,包括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財報造假等,只要繳罰鍰就不必坐牢,但輿論交相指責,最後無疾而終。事實上,2000年和2004年兩次修法,證交法的刑度大幅提高,內線交易、證券詐欺、資訊不實、操縱市場、掏空資產等犯罪,刑度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重大,有期徒刑和罰金還會再提高。
實施重罰能不能嚇阻白領犯罪?這是爭議的問題。白領犯罪不是新的犯罪型態,但手法卻不斷翻新,從個人到集團,從國內到海外,從傳統的方式到運用尖端科技,光是提高刑度,很難克竟全功。尤其刑罰相關規定如果不能與時俱轉,刑度提高之後,法院態度更趨審慎,論罪處刑可能曠日廢時,更無法達成預期的目的。要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發揮刑罰應有的功能,刑事相關法律及實務運用,必須更為精緻。這是重要而困難的工程。
林志潔教授兼擅刑法與財經法,近年來致力於這項跨領域的重要工程,卓然有成。繼2014年出版「財經正義的刑法?? 觀點」之後,現在又有新著,從立法、偵審到執行,深入探討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的重要課題。涵蓋的議題有傳統的犯罪型態,更有嶄新的洗錢、經濟間諜、海外行賄及電腦詐欺等大案。綜觀全書,不但具有高度的學術性,而且對於白領犯罪的實務偵審,極具參考價值。特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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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