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版序
最近這幾年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變動相當多,除了於二○一一年修正專利法與商標法,並分別於二○一二年、二○一三年施行外,二○一三年與二○一四年分別再對專利法進行修正,並於二○一三年修改營業秘密法。本書此次改版主要就是針對最新修法的部分加以論述。
二○一三年修正的專利法,是在學者和立法委員共同努力下,對於二○一一年修正的專利法中不妥之處,再次加以修正,並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六月十一日公布生效。原先二○一一年修正專利法雖然在各界的呼籲下開放一個發明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然而卻規定如果申請人嗣後選擇發明專利者,其先前得到的新型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對於專利申請人之權益造成即為不利的影響,因而二○一三年修正時,將其改為「權利接續」制,亦即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在發明專利公告之日前,其新型專利權之效力並不因而受到影響。
另外,二○一一年修正專利法廢除「懲罰性損害賠償」,然而由於懲罰性損害賠償在我國其他相關法制早已存在多時,實務運作上亦未造成問題,實難以認為其與我國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不同就驟然將其廢除,是以二○一三年修法亦將其回復。同時對於二○一一年增訂的「合理權利金」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再酌做修正,以擴大其範圍,使合理權利金只是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
二○一四年專利修法則係為加強執行專利權邊境管制措施,明定對有侵害專利權之虞之物進口管制之相關規定,以強化對專利權之保護。
在營業秘密法的修正方面,二○一三年修法主要是增訂刑事罰則,以確保產業之公平競爭,並避免來自其他第三國之經濟間諜案件影響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其刑事處罰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但對於「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則不僅加重其處罰,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一五年修改公平交易法,則是刪除營業秘密以及註冊商標保護的規定,使其分別回歸營業秘密法與商標法之適用。
本書在一九九八年出版後,歷經多次增修,以配合國內外法制與實務的最新發展趨勢,使讀者能掌握到最新的知識與資訊。
謝銘洋
二○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