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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保險法專題研究(二)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保險法專題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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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6078
葉啟洲
元照出版
2015年6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ISBN:9789862556078
  • 叢書系列:商事法-保險法
  • 規格:平裝 / 448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商事法-保險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六法全書/法規











      本書收錄作者近幾年來關於保險法最新重要議題的學術研究成果,共十一篇論文,主要內容可分成三大主題:



      (一)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規範,在德國因應消費者保護思想的新發展,以及此議題在台灣實務上各種疑難問題的總體檢與修法建議;

      

      (二)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在德國法以及台灣法上的保護與檢討,尤其是深入分析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契約審閱權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金融服務業說明義務對保險關係的適用與疑義解決方法;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功能的省思與釐清,論證強制保險中對受害人與被保險人的保護並無衝突,檢討強制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脫鉤所產生的矛盾現象,並建議捨棄現行法的法定保險金額制,改採法定最低保險金額制。



      上述三大主題,都是以強化被保險人的保障與發展為核心思想,爰以「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為本書標題。






    自 序



    第一編 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之改革



    德國保險契約111法之百年改革──要保人告知義務新制及其檢討

     

    壹、前 言�3



    貳、舊保險契約法之規定與改革需求�4

    一、舊法規定重點�4

    二、改革需求�12



    參、2008年保險契約法之規定與特色�15

    一、概 說�15

    二、告知義務人�18

    三、告知範圍�19

    四、告知時期�30

    五、告知義務之履行�34

    六、保險人的補充詢問義務�39

    七、違反效果�41



    肆、新法之利弊分析�65

    一、值得肯定之修正�65

    二、值得商榷之修正�68

     

    伍、結 語�76

     

    附錄 新法相關條文中譯�79



    要保人告知義務法制之改革──消費者保護、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之交錯與位移



    壹、問題之提出�91

     

    貳、臺灣現行法制及其困境�92

    一、現行告知義務規範概述�92

    二、現行法制在實務上之問題�95

     

    參、德國新法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方式�112

    一、德國新法內容概述�112

    二、新法相關重點歸納�114

     

    肆、法律之比較與啟示�116

    一、理論基礎�116

    二、構成要件之比較�118

    三、法律效果之檢討�124

    四、臺灣法修正條文之建議�141

    伍、結 論�150



    第二編 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之保障



    從德國保險人資訊義務規範論要保人之資訊權保障

     

    壹、概 說�153

     

    貳、立法沿革�155

     

    參、保險人資訊義務的具體規範�159

    一、相關主體�159

    二、資訊義務之履行�161

    三、資訊義務之範圍�171

    四、資訊義務之例外與要保人之棄權�179

    五、契約存續中之資訊義務�182

    六、違反資訊義務之效果�183

    七、綜合評論�190

     

    肆、臺灣現制之檢討�192

    一、審閱範圍及期間�193

    二、違反審閱期間規定之效果與危險共同體之利益�194

    三、要保人之保障需求�196

    四、修法建議�198

      

    伍、結 語�200



    人壽保險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審閱期間之問題研析

     

    壹、問題提出�209

     

    貳、審閱期之法律依據探討�210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210

    二、壽險公會自律規範�223

     

    參、與審閱期具類似功能之制度�229

    一、郵購及訪問買賣之解除權�229

    二、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權�231

     

    肆、審閱期適用於人壽保險之妥當性檢討�232

    一、與契約撤銷期及消保法解除權之功能重複�232

    二、相關制度的綜合比較�232

     

    伍、適用疑義之可能解決方法�236

    一、明文排除消保法第11條之1適用於保險契約?�237

    二、比較法之參考——以德國新法為例�238

     

    陸、本文見解——代結論�241



    臺灣保險消費者之資訊權保護

    ——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規範為中心

     


    壹、問題之提出�243



    貳、保險人說明義務與違反效果�245

    一、金融消保法上之說明義務�245

    二、違反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261

     

    參、保險人說明義務與契約審閱期之關係�269

    一、審閱期對保險契約之適用問題�269

    二、人壽保險審閱期自律規範與說明義務之連結問題�270

    三、審閱期與說明義務對要保人資訊權之功能�271

     

    肆、結 論�272



    第三編 編責任保險



    從受益人到請求權人25.07

    ——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之修正


     

    壹、問題之提出�273



    貳、「受益人」規定之修正緣由�275

    一、保險性質之確認�275

    二、「受益人」內涵與侵權行為法上賠償權利人的配合�277

    三、迅速理賠之目的�278

    四、支出殯葬費之間接受害人的保護�278

     

    參、新法第11條之綜合評釋�279

    一、值得肯定的修正�279

    二、新法未解決的舊難題�280

    三、新法引發的新問題�293

     

    肆、相關修法方向之再釐清�294

    一、保障對象之再確認與平等原則�294

    二、保險機制與責任法的銜接�296

     

    伍、結論——兼部分修法建議�29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複保險撤銷權與法定保險金額制

    ——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2條評析




    壹、問題之提出�299

     

    貳、複保險與責任保險�300

    一、複保險制度之功能�300

    二、複保險制度之適用範圍�301

    三、複保險之銷除�305

     

    參、新法第22條之檢討�307

    一、立法理由之探究�307

    二、複保險銷除之要件�312

    三、法律效果——撤銷權�314



    肆、「管制複保險」與「被保險人、請求權人利益」之權衡�320

    一、「單一強制保險原則」�320

    二、「法定保險金額制」與「單一強制保險原則」下的受害人保護�321

    三、替代選擇:「法定最低保險金額制」?�322

     

    伍、結 語�326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義務之侵權責任

     

    壹、問題之提出�329



    貳、投保義務之違反與侵權責任之類型�330

    一、投保義務之違反與權益侵害�330

    二、強制投保義務作為「保護他人法律」�330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護對象�332

     

    參、違反投保義務之侵權責任�340

    一、賠償義務人�340

    二、賠償權利人�342

    三、賠償範圍�348

    四、違反投保義務侵權責任與駕車肇事侵權責任之關係�349

     

    肆、結 論�35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的保護

     

    壹、問題之提出�353

     

    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雙重保護功能�353

    一、被害人之保護�353

    二、被保險人之保護�354

     

    參、從保護被保險人觀點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356

    一、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權�356

    二、強制汽車保險給付要件�359

    三、強制汽車保險給付對象�362

    四、強制汽車保險給付項目�364

    五、不健全保險關係之代位�366

    六、數車事故的責任分擔�369

    七、保險人的和解同意權�374

     

    肆、結 論�376



    德國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上之代位求償關係



    壹、序 言�379

     

    貳、責任保險人之代位要件�380

    一、概 說�380

    二、不健全的保險關係�383

    三、受代位之債務人�386

    四、費用償還請求權�391

    五、代位的限制�392

    六、消滅時效�395

     

    參、補償基金的代位�396

    一、補償基金的代位�397

    二、代位之內容�397

    三、親屬特權�400

    四、代位限制�400

    五、被害人拋棄賠償請求權之效果�400

     

    肆、結 論�401



    國家賠償責任以責任保險分散可行性之初探



    壹、問題之提出�403

     

    貳、國家賠償責任概述�404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主體�404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責任範圍�405

     

    參、責任保險之機能與國家賠償責任之關聯�406

    一、責任風險分散機能�406

    二、被害人保護機能�408

    三、責任法之預防機能與責任保險�409

    四、責任保險運用於國家賠償責任之適法性�410

     

    肆、我國現行保險實務中之國家賠償責任�414

    一、機關責任部分——教育機構責任保險�414

    二、公務員責任部分——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419

     

    伍、責任保險與國家賠償責任連結度之提升——代結論�422






    自? 序



      保險契約為典型的法律商品,無商品實體存在,僅由保險條款組合出要保人所購買的商品內容。保險人所銷售的,是一本用文字架構出來的抽象承諾。保險消費者對於自己在此一商品下的權義關係,並無能力參與形成,而且經常不易瞭解權利義務內容,更可能因為輕微的義務違反而遭受相當不利的效果。保險消費權益雖然可以獲得保險法一定程度的保護,但保險法也只能提供最低限度保障而已,此等保障經常是不夠充分的。我國近年來也如同歐美國家一般,積極在立法上提升一般消費者與保險消費者的保護,並已在若干議題上獲得具體的成果,例如消費者保護法(1994)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011)的制定,即是一例。但整體而言,有待提升的地方還是不少。



      本書收錄的論文圍繞在三大主題: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法制的比較研究與改革建議、要保人資訊權的保障,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保障問題,都與保險消費者的保護直接相關。有部分論文在投稿或刊登後,法律又做了修正,尤其是今(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了保險法與金融消費保護法的部分條文,使得部分論文有再調整的必要,筆者也按新法予以調整。由此也可看出,我國近年法律發展之快速,清晰可見。希望這本論文集的出版,可以為台灣保險消費權益的發展上,提供少許的參考作用。

    ?

      在書名上,本書是《保險法專題研究?》(2007)的續集,兩冊之間相隔八年,比原先預計的時間還要久很多。與第一集的差異是,本書收錄的文章都是筆者自德國返台轉任學界之後的學術性著作,跟第一集是判決評釋的集結有所不同。寫作計畫上,保險法判決評釋的論文還是持續在進行的,只是改列入「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第一冊2013出版)系列。



      本書能順利出版,首先還是要感謝內人棻煐,提供我最大的支持與激勵。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同學林晏如律師,費心校稿並更新法律修正處,備極辛勞。元照出版公司同仁對於本書的編排與細心校正,對於本書的問世助益甚大,亦一併致謝。




    葉啟洲

    2015年4月於木柵




    其 他 著 作
    1. 民法總則
    2. 保險法(七版)
    3. 保險法
    4.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
    5.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二版)
    6. 保險法實例研習(五版)
    7. 保險法實例研習(修訂四版)
    8.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一)
    9. 保險法實例研習(三版)
    10. 保險法實例研習(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