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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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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3374
許育典
元照出版
2014年4月01日
150.00  元
HK$ 135  






ISBN:9789862553374
  • 叢書系列:教育政策與行政系列
  • 規格:軟精裝 / 352頁 / 普通級
    教育政策與行政系列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教育類 > 教育 > 教育行政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四本教育法專論,寫這本教育法專論的主要目的,是在探討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下的法律 問題:首先釐清大學自治是大學整體法規範的核心(第二章);其次,從釋字第684號出發來探討大學生與大學間的法律關係(第三章),接著特地從兩個角度作 進一步的研究,分別是:大學學生自治(第四章)與大學生的入學請求權(第五章);並從大學自治檢討大學評鑑制度(第六章)。另外,本書會介紹德國新大學法 制中對於教授升等制度的改革(第七章)。再者,從教育券政策檢視大學教育的憲法定位(第八章),並藉著討論社區大學的實踐與法制化問題,促使社區大學與一 般大學並行且互補(第九章)。最後,在結論與建議中,提供一個以憲法學術自由保障為基礎,為我國大學與高等教育法制的建構,提供一個未來藍圖(第十章)。





    自 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 �1



    第二章 大學法制下大學自治的定位與保障


     壹、前 言 �9

     貳、大學法制下大學自治的定位 �10

     參、大學自治的定義與類型化 �16

     肆、國家對大學自治的監督 �24

     伍、結 論 �30



    第三章 釋字第684號解釋下大學與學生的法律關係

     壹、前 言 �33

     貳、釋字第684號解釋全面突破學生特別權力關係 �34

     參、大學自治下大學公權力與學生權利的衝突 �38

     肆、學生權利的未來 �50

     伍、結論: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的類型化 �58



    第四章 大學法制下的大學學生自治

     壹、前 言 �65

     貳、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 �66

     參、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 �78

     肆、新大學法下大學在學生自治事務的定位 �88

     伍、結 論 �94



    第五章 大學自治下大學生的入學請求權

     壹、前 言 �95

     貳、大學入學請求的憲法依據 �97

     參、大學自治下的選擇學生權利 �107

     肆、大學多元入學方案的合憲性探討 �121

     伍、結 論 �130



    第六章 大學自治下大學評鑑制度的檢討

     壹、前 言 �133

     貳、大學自治與大學評鑑 �135

     參、大學自治下大學評鑑內涵的檢討:以學術自治為核心 �150

     肆、大學自治下大學評鑑結果救濟的困境 �160

     伍、結 論 �171



    第七章 德國新大學法下的教授升等制度改革

     壹、前 言 �173

     貳、邁向德國大學教授職位的問題 �176

     參、傳統上的德國大學教授升等資格 �182

     肆、德國新大學法下的大學教授升等途徑 �188

     伍、德國新大學法下教授職位的型塑 �197

     陸、結 論 �201



    第八章 憲法上大學教育的定位問題:以教育券為例

     壹、前 言 �205

     貳、教育券作為大學教育的延伸給付 �206

     參、大學教育在我國憲法基礎的爭議釐清 �209

     肆、大學教育的給付請求權探討:以教育券為例 �212

     伍、結 論 �221



    第九章 社區大學作為高等教育改革的反省

     壹、前 言 �223

     貳、社區大學的理念、定位與發展 �224

     參、社區大學作為高等教育改革的導向 �245

     肆、社區大學法制化作為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出路 �271

     伍、結 論 �278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279



    參考書目 �293



    索 引 �315





    自 序



      大學自治,一直都是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的討論核心,在憲法學術自由保障下的大學自治,建構了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下的立法與行政界限。因此,幾乎所有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的問題,都脫離不了大學自治的探討宿命。



       然而,大學自治在憲法位階的保障,也並非從天而降,是許多大學教授與大學生長期奮鬥的結果。在1994年修正大學法後,第一次出現在制定法的保障,之後 經由大法官釋字第380號、第450號、第563號、第626號以及第684號解釋的努力下,逐漸在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上獲得落實。

      

       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是釋字第684號解釋。過去,學生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縱使其權利受到侵害,亦不得請求救濟。如此的見解漸漸受到挑 戰,1995年的釋字第382號,雖為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開啟一扇窗,但卻在釋義學上被解釋為僅限於國家的侵害必須改變學生的身分,才有救濟的可能。經過 十六年後,大法官在2011年作成的釋字第684號解釋,不僅撬開了大學生救濟的緊箍咒,使得拘束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而且也在大學自治與大學生 權利之間,劃出了一條從學術自由出發的判斷界線。

      

      在釋字第684號解釋公布之後,大學的自治權限是否會受限?事實上,大學在學術 自由的前提下,仍會享有其自治的權限,並依其權限訂定校規、處罰學生等等,但如大學自治權限的行使,侵害到大學生的權利時,則屬於基本權衝突的狀況,沒有 何者應該被優先保護的問題。相對地,應該在個案中進行利益衡量,找尋出一個雙方利益可以達成的最大公約數。不可否認地,大學與大學生間的關係在短期間內可 能會處於緊繃狀態,但是,久而久之,雙方會找尋到一個彼此行使權利的最大公約數。舉例而言,在大學訂定規範前,必須給予學生表達意見的機會,這將會減少日 後雙方之間爭議的發生。如此一來,大學與大學生間的關係,將從過去的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彼此平等的關係,學術自由也才有可能落實。

      

       然而,釋字第684號解釋公布沒多久,馬上發生了萬能科大的退學案。在許多報紙的報導上,有大學主管更認為,釋字第684號解釋文莫名其妙,造成學校綁 手綁腳,校內老師也擔心自己的管教權受限,並認為大學應有自治的範圍。也有大學校長表示,法官應尊重學校自主權,如果每個學生有不同要求,老師要怎麼教 學?在此,作者必須認真而嚴肅地提出一個問題。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的「人民」是指每一個人民,不可以將學生排除 在外。在這個憲法規定下,大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釋字第684號解釋只是讓徘徊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校園,重 新回復到法治國家之內,卻受到大學主管們的重大誤解。在此,其實凸顯了高教行政內的行政人員,不論是來自教育部或各大學,對於大學自治與大學內成員權利的 界限,都沒有清楚的掌握。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684號解釋理由書已經特別提到:「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 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 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因此,教育部與各大學應積極類型化出大學自 治的內涵,因為這是大學學生救濟的可能衝突起點,並有助於法院進行審判時的判斷依據。



      事實上,大學自治在此,如同宗教自治一般,由其 內部成員所產生的自治規章,因其效力直接來自於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學術自由),其位階應該高於來自於國家的法律,其本質上非屬國家權力的限制,理應不受法 律保留原則的拘束。也就是說,大學並非國家的行政機關,而是屬於社會範疇的權利主體。所以,大學也是學術自由的基本權利主體,當國家干涉大學自治時,大學 可以對抗國家,以追求學術自由的實踐。但是,大學自治並非意謂著大學獨立於國家之外,而創造出一個法外的空間。事實上,大學自治的立法權仍有其界限,只是 這個界限來自於憲法本身,而受到憲法上其他基本權利的拘束。所以,大學法制的設計,在於落實研究、講學與學習自由的保障,同時也保護人民的其他基本權利在 大學的實現,以避免大學自治反而侵犯了學術自由,或限制了人民的其他基本權利,這也是高教行政在大學執行上的界限。



      《大學法制與高教 行政》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四本教育法專論,可說是作者在完成《法治國在教育行政》與《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兩本教育法總論後,持續 完成《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教育法各論後,對台灣大學法制各論的教育法學思考。整體而言,在作者的教育法學的體系建構中,完成教育法總論之後,應該至少嚴 格區分學校法制與大學法制,因此在完成《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的建構後,最後對焦在《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



      作者寫這本教育法專論的 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可知,是在探討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下的法律問題:首先釐清大學自治是大學整體法規範的核心(第二章);其次, 從釋字第684號出發來探討大學生與大學間的法律關係(第三章),接著特地從兩個角度作進一步的研究,分別是:大學學生自治(第四章)與大學生的入學請求 權(第五章);並從大學自治檢討大學評鑑制度(第六章)。另外,本書會介紹德國新大學法制中對於教授升等制度的改革(第七章)。再者,從教育券政策檢視大 學教育的憲法定位(第八章),並藉著討論社區大學的實踐與法制化問題,促使社區大學與一般大學並行且互補(第九章)。最後,在結論與建議中,提供一個以憲 法學術自由保障為基礎,為我國大學與高等教育法制的建構,提供一個未來藍圖(第十章)。



      周敬凡、盧浩平、紀筱儀、陳碧玉、林宗翰、莊 惠婷、 蔡汶含、許介仁、張永暉、馮欣中、林修睿與黃宗菁等同學,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敬凡與宗翰協助格式化與校對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 謝。此外,這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為大學自治奮鬥的教授與學生們,他們是我為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用心的感念。




    許育典

    寫於成大社科大樓研究室




    其 他 著 作
    1. 大學校長遴選、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
    2. 憲法(14版)
    3.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二版)
    4.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二版)
    5.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
    6. 教育行政法(四版)
    7. 憲法(13版)
    8. 2023年月旦<公法>實務評析精粹
    9. 學術倫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
    10. 憲法(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