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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4版)

憲法(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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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6263692022
許育典
元照出版
2024年8月01日
217.00  元
HK$ 195.3  






ISBN:9786263692022
  • 叢書系列:憲法
  • 規格:平裝 / 544頁 / 17 x 23 x 2.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14版
  • 出版地:台灣
    憲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憲法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獻 詞

    十四版序——立法權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1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貳、憲法的特性�9

    參、憲法的種類�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4

    壹、憲法的制定�14

    貳、憲法的修改�15

    參、憲法的變遷�22

    §5 憲法的解釋�25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6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8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1



    第2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7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6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50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3

    §8 社會國�76

    壹、民享與社會國�76

    貳、社會國的發展�76

    參、社會國的概念�78

    肆、社會國的內涵�80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82

    §9 多元文化國�84

    壹、文化國的發展�84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6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9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3



    第3編 基本權總論�95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5

    壹、基本權的發展�95

    貳、基本權的意義�97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9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9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103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5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8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8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9

    §13 基本權的主體�126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6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30

    §14 基本權的分類�134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34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5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7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9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40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41

    §16 基本權的限制�148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50

    貳、基本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54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6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61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70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70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71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74



    第4編 基本權各論�183

    §18 平等權�183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83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83

    參、平等權的主體�186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86

    §19 人身自由�196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96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98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200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0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13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13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13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14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5

    §21 居住自由�216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16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17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18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8

    §22 遷徙自由�222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22

    貳、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22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23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3

    §23 言論自由�225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25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26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32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33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41

    §24 學術自由�247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47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48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49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2

    §25 著作自由�264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64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65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66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6

    §26 出版自由�267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67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67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68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9

    §27 秘密通訊自由�273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73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74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4

    §28 宗教自由�276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76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77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79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0

    §29 集會自由�290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90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91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94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4

    §30 結社自由�298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98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99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300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0

    §31 生存權�304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304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304

    參、生存權的主體�304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7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311

    壹、工作權�311

    貳、財產權�316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2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2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22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2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29

    §34 參政權�336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36

    貳、參政權的主體�336

    參、選舉權�337

    肆、罷免權�340

    伍、創制與複決權�341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47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47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48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48

    §36 教育基本權�351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51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52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58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59

    §37 概括基本權�369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69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70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382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83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88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88

    貳、納稅義務�389

    參、服兵役義務�391



    第5編 國家組織論�395

    §39 國家組織總論�395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95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96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401

    §40 總 統�406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406

    貳、總統的產生�408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411

    肆、總統的職權�414

    §41 行政院�423

    壹、行政院的地位�423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423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424

    肆、行政院的職權�428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428

    §42 立法院�431

    壹、立法院的定位�431

    貳、立法院的組成�432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33

    肆、立法院的職權�435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43

    §43 司法院�446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446

    貳、大法官的職權�449

    參、司法獨立�452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54

    §44 考試院�457

    壹、考試院的地位�457

    貳、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57

    參、考試院的職權�458

    §45 監察院�459

    壹、監察院的地位�459

    貳、監察院的組成�459

    參、監察院的職權�460

    §46 地方自治團體�463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63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64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65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66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471



    第6編 基本國策論�475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75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76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77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79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80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82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84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84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86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87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88



    參考文獻�491

    索 引�495





    十四版序



    立法權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立法院歷經三天三夜的表決大戰,國眾兩黨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五月廿八日完成三讀表決通過,包含總統須依序即時回答、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廿萬元等關鍵條文。問題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15條之4規定:在總統的國情報告之後,立委進行口頭詢答,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這個條文可能會因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憲法的制定,可區分為制定權與被制定權。制憲行為是一種制定權,屬於政治上的行為,不受任何限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權力,則是由憲法而來的被制定權。修憲權也是被制定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行為,受到憲法的限制,應存有界限(界限即憲法的基本精神)。相對於此,制定權本身是政治的行為,不是法律上的行為,所以沒有界限。問題是,到底憲法基本精神的內涵是什麼?憲法基本精神,其實是制憲者在制憲時,賦予憲法的一種共同價值標準。這可由憲法第1條判斷: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就此而言,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可歸納如下:民主國(民有、民主共和國)、共和國(民主共和國)、法治國(民治、憲法第23條)、社會國(民享、憲法基本國策)。



      事實上,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所表示的明確意見,我國憲法實務是採取修憲有界限論,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提出了憲法基本精神,並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護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依據憲法第55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在此,立法院的同意權是內閣制的彰顯。而依據憲法第57條,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因此,「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因此,憲法本文的體制原本是內閣制的設計。但是,1997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3條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而且總統已經改為全民直選,總統透過任命權可以直接決定行政院院長。然而前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第15條之4的規定,將讓總統直接對國會負責。但是,我國修憲後,總統直接民選,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並非對立法院負責。



      雖然,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個規定,跟三讀後規定「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轉而使總統「必須」接受國會質詢且是即問即答,如此將國會權力設定大於總統權力的立法設計,已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非常清楚的違憲。三讀後規定的「總統應依序即時問答」,已經創設一個憲法上不存在的總統義務,這個義務已經破壞了增修條文規定的憲法基本精神。事實上,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示的是:修憲權不可以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當然,立法權更不能超越修憲的界限!



      釋字第499號解釋其實已證立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想法。因為這部憲法是全民制憲時的共識,因此,其基本精神「權力分立原則」不可藉由修憲來變動,更不能透過立法權超越此修憲的界限。事實上,當台灣未來出現嚴重的憲政爭議時,應回歸憲法的價值體系思考,讓憲法的保障,確切實踐於人民的生活,使憲法的價值秩序不因政黨輪替、不因執政顏色而有變化。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10、11、12、13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與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運作重點,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4版則主要對焦在這一年新增的憲法法庭判決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研究生蔡東敏、尹詩嘉及鄭頎霖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4年7月1日13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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