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中國市場的貿易從早期鴉片貿易為大宗,到19中期以後以棉布、煤油、煙草和各式異國風味的商品交易為主流。這種商品交易的型態到19的後半期逐漸有新型態的產生,除了進出口貿易外,他們對中國市場有進一步投資,例如經營綿紗廠、碾米廠等各式機器廠的經營和航運事業等等,尤其是伴隨著中國條約權利的演變和通商口岸的開放,來華商人逐漸增加。1890年代以後,由於通商貿易的快速增加,一個以促進美國在華利益的商業團體──「美國在華利益委員會」(Committee on American Interest in China)也因此誕生,後來有1898年「美國亞洲協會」(American Asiatic Association)上海分會的成立。他們同時也出版一份以報導美國商人在亞洲地區的商業活動訊息為主的刊務,而中國商情的討論往往占了重要的版面。
事實上,美國的1880年代到1920年代,通常被冠以「鍍金年代」(The Gilded age),時值美國第二次工業革命後,一些企業家大量投資工礦鐵路事業,他們操縱金融和證券市場,並以遊說政府的手段,在美國國內和海外建立企業王國,因此被賦予略帶負面意義的稱號——「斂財大亨」(Robber Barons)。 這些著名的大亨,例如鐵路大亨斯坦福(Leland Stanford)、范德比爾特(Cornelius Vanderbilt),鋼鐵大王卡內基(Andrew Carnegie),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金融大亨摩根(J. P. Morgan)等等。這些大企業所建立的事業王國遍及全球,中國市場當然不是它們最大的利潤所在,但它們的確促進美國在華投資的內容,一方面將中國市場的投資吸納到美國經濟和世界市場的軌道,另一方面,他們也從工業技術的移轉和輸入,參與了中國的早期工業化和技術革新,使中國主動或被動地與歐洲工業革命發生後的科技文明接軌。例如:跨世紀之交全球技術界的盛事——無線電報的發明不久,美國合眾電信公司即跨海到中國投資無線電線事業。再如,1913年,美國初步完成巴拿馬運河(Panama Canal)的艱巨工程之後,在美國大企業支持下一批巴拿馬運河的工程技術團隊即趕赴中國參與疏導大運河和淮河的水患工程。
1914年8月兩件世紀大事,對美國的海外投資發生革命性的影響,同時對中國市場而言,中國亦通過美國加速了中國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一是8月15日,美國開鑿的巴拿馬運河正式通航,縮短了大西洋和太平洋的距離,使得如何打開遠東市場的重要性成為迫切命題。二是,一次世界大戰的「八月砲聲」(Guns of August)轟隆於德、奧匈等同盟國和英、法、俄等協約國之間,歐洲主要國家都捲入了這場戰爭。美國最初因未參加大戰,美國資本家醞釀成立「廣益投資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簡稱A.I.C.)」藉機拓展美國在海外市場的影響力,而中國市場正是他們有意移轉部份歐洲資金進入的地區之一。為了促進大戰時期對華貿易,1915年6月19日,除了原本的「美國亞洲協會」的組織外,美國在華商人更進一步於上海成立「美國中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China, 簡稱 AmCham),這個商會組織雖是民間性質,成立大會卻由上海總領事Thomas Sammons所號召,創始委員有:大來公司(Robert Dollar Co.)、美孚石油、勝家縫紉公司(Singer Sewing Machine Co.)、美國鋼鐵公司(U. S. Steel Products Co.)等大企業老板;名譽委員則是由美國駐京公使和使館代辦、美國上海領事館總領事和美國資深副領事(Senior Vice-Consul),可見得美國在華企業和美國政府間的密切關聯。而1915年「美國中國商會」在上海的成立,也創下美國商人在美國本土之外成立第三個協會的記錄。
由於早期的中外條約多包含政治、法律、外交和商務的綜合性內容,一直到1903年一個純粹以商務發展作為經貿往來的條約依據,才在清政府和英、美、日等國家分別訂立,顯現中外關係的發展在當時已迫切到需要一清晰明白的商務條文之規範。以中美經貿發展而言,1903年中美商約亦深具指標性意義(參見本書第二章)。1903年商約訂定以前,中美之間對於有關商業活動的條約內容之解讀爭議頗大,因此本章討論時間下限大抵止於1903年。本章探討以下議題和案例:一、從「有領事方准通商」至「領事不得兼任商人」的的交涉,探討清末美國駐華領事制度的專業化過程。二、美商韋特摩耳(W. S. Wetmore) 設置紡織公司與機器進口案。以此考察條約制度在清末中美經貿外交中的適用程度,以及美國在華商業利益的具體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