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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管轄權之理論與實務

國際民事管轄權之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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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6540936
黃國昌
元照出版
2009年8月01日
127.00  元
HK$ 114.3  







叢書系列:民事程序法
規格:平裝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民事程序法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民事法








  本書針對國際民事管轄權分配之理論與實務,進行深入探討。本書不僅藉由比較法的觀點,就美國與歐陸國家關於管轄權分配的不同理論架構與規範模式,有著詳盡的介紹與分析,亦透過國際條約的立法趨勢,對於我國法院關於國際管轄權分配所表示的規範見解與所採取的操作手法,一方面予以檢討批判,一方面提出具體建議。本書分為六章,內容涵蓋「網路誹謗之國際民事管轄權」、「國際訴訟之合意管轄」以及「子女監護權之國際爭奪」等重要問題。就國際民事管轄權問題的學習與研究,本書是一本不可或缺的教材與參考資料。



第一章 美國民事管轄權理論之研究——以聯邦最高法院之判例發展軌跡為中心
一、序言/2
二、「權力理論」(Power Theory)之奠立/4
三、朝向「公平」(fair play)與「實質正義」(substantial justice)之轉化——「最低接觸」與「合理性」之雙重檢驗標準/19
四、雙重檢驗原則對「對物管轄權」之限制/37
五、「商務流通理論」(Stream of Commerce Theory)之開展/41
六、結語/54

第二章 網路誹謗之國際民事管轄權——比較法下之不同觀點
一、序言/58
二、問題之提出/59
三、美國法之觀點與判例發展/61
四、歐洲法院之判例見解及影響/79
五、分析與評估——未定之結論/94

第三章 扣押財產作為行使國際民事管轄權之基礎——評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
一、案例事實/101
二、問題焦點及本文射程/103
三、比較法之觀察/104
四、對我國最高法院裁定之評釋——代結論/121

第四章 國際訴訟之合意管轄——以排除效果(derogation)之有效性要件為中心
一、序言/126
二、最高法院判決之三部曲/128
三、合意管轄制度之基本理論構成與要件設定/134
四、合意管轄條款之解釋——「專屬」或「併存」?/161
五、結論/165

第五章 子女監護權爭奪之國際民事管轄
一、序言/168
二、美國法之規範/170
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與歐洲聯盟之規範/210
四、我國法規範之檢討/232
五、結語/257

第六章 臺灣法院處理「中國法院判決」承認問題之現況——以「裁定認可」後之效力為中心
一、序言/260
二、有無實質確定力之判別實益──以兩個案件為例/263
三、經裁定認可之大陸確定判決之效力/271
四、結語/291



序言

  在全球化的今日,跨越國界的經濟活動與身份行為,已成為當代社會生活之常態。當跨國紛爭發生時,如何妥善地對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進行分配,自然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挑戰與課題。

  針對國際民事管轄權的分配,在美國與歐陸國家間,展現了風貌迥異的理論構成與規範模式,彼此間之歧異,不僅在過去數十年間,於理論層面上不斷進行著孰優孰劣的爭辯,更在邁入二十一年紀後,於實務層面上導致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國際管轄權分配整合運動,自1992年開始歷經十年的努力,最終仍宣告破局。

  作為大陸法系家族一員的我國,在民事管轄權分配的問題上,長久以來即受到歐陸理論的深刻影響;同時,在我國所面臨的外交現實下,就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為中心所進行之全球性公約的研議與討論,我國學者與實務家亦未受邀參與。影響所及,使我國關於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理論視野與實務發展,產生與當代世界潮流相當程度的落差。

  有鑑於此,筆者在過去數年間,即將部分的研究心力置於國際民事管轄權此一主題之上,並針對各項議題,陸續為文探討。本論文集的前四章,收錄了筆者曾公開發表的四篇論文,最後兩章則為筆者尚未完整發表的研究成果。在基本的考察視野上,筆者並未將焦點置於應採取向來所謂的「逆推知說」、「管轄配分說」或「利益衡量說」的論爭之上,而係透過一個較寬廣的視野,一方面藉由美國與歐陸國家所呈現不同思考方式的比較法觀點,探討關於民事管轄權分配的不同理論架構與規範模式,一方面藉由國際條約的規範內容考察,分析當代國際社會的主流規範態度。在此基礎上,筆者對於我國法院就國際民事管轄權所表示的規範內容與所採取的操作手法,提出個人的分析、批判與建議。

  具體而言,本書第一章首先介紹對我國讀者而言,較為陌生的美國管轄權理論,分析美國如何透過其判例法的發展,建構一套獨特的管轄權理論。第二章則以目前在國際民事訴訟法學界引起高度爭議之「網路誹謗之國際民事管轄權」為素材,分析美國與歐陸國家各自所採管轄權理論之特色與優缺點,並檢視其各自在此高度困難的問題上所呈現之界限。在此二偏重理論性的介紹之後,筆者試圖將對此主題之研究,回饋至我國的立法論與解釋論。在第三章針對我國自德國法所繼受之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兼由國際管轄權條約所呈現之共識以及德國法自身所提出之反省,分析為何以扣押財產作為行使國際民事管轄權的基礎,必須嚴格地限縮其範圍,並以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為素材,進行檢討說明。第四章則以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所陸續出現之三個重要判決為對象,就「國際訴訟之合意管轄」此一課題,兼由國際條約之立法趨勢以及合意管轄之理論,分析我國法院所持見解之不當。第五章則將考察的範圍,由財產權訴訟進一步延伸至曾於我國社會引發高度爭議之「子女監護權之國際爭奪」此一議題,由國際社會之立法趨勢,論證「為何不應允許片面藉由移置子女之行為製造法院之管轄權」,並在此基礎上分析應如何界定我國法院得行使管轄權之範圍。最後,第六章則超越「直接管轄權」的範圍,就在近時於我國引發高度關注之「經裁定認可的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是否應具有既判力」的問題,提出筆者的批判性觀點,並倡議我國立法者積極介入修法解決之必要。

  本書的完成,首先要感謝的還是大學恩師駱永家教授,讓筆者對於「國際民事訴訟法」產生興趣,其次更要感謝筆者在康乃爾法學院的恩師Kevin M. Clermont教授,進一步帶領筆者邁入「International Litigation」的殿堂,並使筆者有機會與其合著「Converting the Draft Hague Treaty into Domestic Jurisdictional Law」乙文,在法國巴黎第一大學公開發表。最後,研究助理魯世欽先生負責校對,備極辛勞。當然,文中所有的錯誤,均是筆者個人的責任。

黃國昌 July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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