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於一八四一年佔領了香港島之後,由首席商務監督義律(Charles Elliot)和英軍總司令伯麥(G. Bremer)於二月一日發佈了一個聯名公告,上面清楚表明所有居民,希望一切如舊,變動越少越好,因此承諾以大清朝行之有素的舊制,包括保甲制在內為管治香港的根本。根據這個公告,香港政府刊印了第一號憲報,宣佈政府將以普通法和《大清律例》互補使用,統治香港(參看書中〈第一號香港政府憲報〉一文),而基於此,港督戴維斯(Sir John Francis Davis,任期一八四四年 – 一八四八年,這位港督並不受香港中外市民歡迎,政績乏善足陳,可參看本書〈中國通港督的失敗〉一文)亦於一八四四年正式立法推出保甲制。
一八五七年三月,政府再火速進行第二次有關地保的條款修訂,明確規定地保在本甲之內,可以行使一般警察權力,協助民政及軍政人員逐屋搜查、緝捕、詢問疑犯等刑事步驟。這時因為「亞羅號事件」令中英關係又出現緊張和不安(最後導至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當時港督寶靈(Sir John Bowring,任期一八五四年— 一八五九年)明指九龍是包藏禍心的地方,屢屢騷擾香港島,令港島的治安很不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