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書內容以「記帳士」考科「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之考綱編排,計有1.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2.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5.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6.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本考科命題方式為「選擇題」,本書各章先就上述法規內容作統合整理,再以觀念小測驗作題目解析,將歷年相關考題按各節內容歸類,列入練習題,歷年題目解答,均符合現今年度稅法規定。希冀提供參加記帳士考試之讀者,以最快速正確方式,了解稅法考題重點。
近期稅務法令修正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公告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外,其餘條文已於12月19日生效。
1.增訂第26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2.刪除第12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及第50條之4條文;
3.修正第6、19、20至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之5及51條
修正重點包括:
1.保障納稅權益,減輕負擔: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每逾2日」修正「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2)增訂放寬得申請適用分期繳納情形
(3)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之金額比例為1/3
(4)修正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之罰緩為5%以下,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修正營業人一行為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前、後裁罰情形對照表
2.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家債權:
(1)增訂2款核課期間屆滿時之時效不完成事由
(2)增訂2款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3)強化稅捐保全
(4)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
(5)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資格限制
3.簡化與明確稽徵程序:
(1)修正申請退稅期間
(2)修正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
(3)增訂特定類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4)延長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期間
(5)增訂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
(6)擴大不適用加計利息之範圍
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年5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5909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三、所得稅法:營利事業CFC於112年施行。
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個人CFC於112年施行計入基本所得額。
2.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之扣除額按物價指數上漲10%調整,自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
五、遺產及贈稅法:
1.111年起遺產稅免稅額上漲10%以上調整,自1,200萬元調整為1,333萬元。
2.111年起贈與稅免稅額上漲10%以上調整,自220萬元調整為244萬元。
六、產業創新條例:
1.111年2月18日修正10-1條,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投資抵減,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實施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2.112.1.19公布增訂10-2條,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抵減稅額,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稅務法令修正頻繁,本書不斷更新,惟仍難免有疏漏之處,期盼讀者及先進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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