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在本書修訂二版出版後,有關民事訴訟之法規範,有如下幾點重要修正,爰配合修正本書相關內容:
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法規性質之改變:司法院大法官於2018年12月14日作成釋字第771號解釋,認憲法施行前,司法院院字、院解字解釋之規範效力,除大法官解釋明確維持或補充者外,僅為一般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改變院字、院解字解釋向來被審判實務所遵循之規範效力。
判例之廢除:為改變最高法院向來以最高法院判例、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之作法,改以裁判方式統一法律見解,法院組織法除修正第3條及第115條,並增訂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有關大法庭運作之相關規定外,並刪除第57條有關判例選編制度,及增訂第57條之1,有關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選編之判例之效力,該法業經總統於2019年1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4日施行。
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修正:本法於2020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同月22日施行,有關律師酬金酌定、送達代收人、言詞辯論以科技設備審理、防止濫訴、增列簡易程序事項等規定(77之25、133、149、211之1、249、249之1、272、427、444、449之1)。
憲法訴訟法施行: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中有關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規定,使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律見解,亦受憲法審查,經大法官解釋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者,應將原確定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改變向來依大法官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之作法,爰一併簡要附論之。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