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時光荏苒,歲月如梭,想當年有幸參加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破冰之旅,未幾,即因緣際會,得以東吳大學帶職教席之身,負笈北上,入中國政法大學之門,敬受江平恩師之指導教誨,而榮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從此益加致力東吳母校有關兩岸民法教學研究及促進兩岸法學交流合作工作,期使彼此相互了解而有助於兩岸關係之和平發展。2001年奉命在法學院籌設迄仍台灣唯一專門研修中國大陸法律的碩士在職專班,推廣研習大陸法制,培育熟諳兩岸法律事務之精英人才。其中尤值一提者,乃以東吳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共同主辦之兩岸民法典學術研討會之常設性平台,更為大陸民法典之孕育與催生奉獻心力。
於今欣見一部凝聚中國人智慧結晶的大陸民法典甫於2020年5月28日制定公布,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綜覽其立法特色,有順應時代潮流與中國固有國情者,有擷取借鑑歐美及台灣法制之所長者,亦有其獨見而創獲者。有鑑於民法典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而民法施行之日即為新舊法規更替之時,凡所用法立論,要必出陳布新,俾免昨是今非之謬誤。又,其中仿傚歐美、台灣立法例者,或為避免條文龐雜過鉅,祗就有關民事事項作出簡要之規定而有掛漏,難以引為全面處理相關民事糾紛之法源依據,而有待日後學術或實務上解釋論之發展。就此著力法制溯源,相互比較,以為彼此借鑑或補充其立法欠缺之參考,即相形重要。再者,觀諸大陸民法既未定有債法專編,自亦無債法通則,而祗制頒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二編,調整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之關係;另因其餘物權、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各編及其他法律規定產生的特殊債之關係,則依各該法律規定予以調整。於發生無法可據的法律漏洞時,則搭配總則編及諸多適用或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或者合同編之一般規定,以完成規律「債之關係」的債法拼圖,可謂用心良苦,極盡完善債法法制之能事。惟民法制頒後,如何精準的適用債法法源以解決各形各色的債之權義事項問題,亦勢必有賴爾後學術或司法實務之發展,透過解釋論予以闡明完善,俾臻周全。就此涉及「債之關係」法源論之論題研析尤屬當務之急。
綜上考量,著者以一長期從事兩岸民法教學研究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地位,綜合梳理民法典各編之相關規定,思索由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原因,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之爭議事件時,如何以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三分編準合同為中心,模擬整合作出民事債法總論之論著,俾供兩岸教學研究及司法實務之參考,用示分享,及不改長年投入此一兩岸民法學領域之初衷。雖或力有未逮者,然仍本諸「誠惶恐也,惟盡力耳」之心態,勉力而為。撰述過程諸多參採兩岸學者專家江平、孫森焱、王澤鑑、林誠二、邱聰智、王利明、崔建遠、房紹坤、王軼、楊立新、譚啟平、李永軍、韓世遠、魏振?、王家福、董開軍、高富平、陳小君、蘇號朋、王竹、姚歡慶、岳業鵬、沈樂平、張南鳴等教授論著之寶貴見解,受益良多,於此謹致謝忱。本書係於授課及執行律務餘暇,急就草成,未遑推敲,間有私見,掛漏謬誤之處,在所難免,除敬祈法學先進不吝賜正外,苟能有助於兩岸債法教學研究或供作司法實務上之參考,則幸莫大焉矣。本書承內子鄭秀鸞之關懷支持,小犬喬雍、喬詮之提供寶貴意見與協助校對文稿,助理林怡君小姐幫忙繕打,元照出版公司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均付出心力,特此附記,以表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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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陽壽
西元2020年12月1日
序於秀岡山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