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想要寫一本國家賠償法的書,有30年的思索,20年的積累,10年的撰寫,最近因為國家賠償法的修正,促使我必須在1年內完稿。
最先觸動我思考國家賠償制度的是,1987年還就讀台大法研所碩士班時,閱讀到翁岳生教授的一篇大作,西德一九八一年國家賠償法之研究—中德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與檢討(臺大法學論叢,第10卷第2期,1981年6月,頁1-38),當下對翁老師熱血於台灣公法學的發展,佩服得五體投地。之後在碩班的上課過程中,同時參考日文及德文文獻,陸續撰寫了幾篇有關國家賠償制度的學期報告,並刊登於法學期刊,讓我對此一領域燃起濃烈的研究興趣,也決定投入公法學的研究。1980年代中期開始,台灣政治環境漸漸民主化,當研究公法學已經「不再有危險性」時,對於前輩的努力深有感念,對於台灣的民主化及法制的進步抱有期待。
本書開始有體系地撰寫,著手於2010年,透過開課的機會,蒐集案例,整理文稿,作成講義,最後運用本人建構法學方法論的「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的架構體系,以探討國賠法的各種問題,發現更可以展現國家責任法制的應然面,或許也算是一種突破。我國國家賠償法自1980年開始施行,迄今已經整整40個年頭,累積了相當豐富的案例,對於民事法院的努力,本書表示感謝。本書案件全部取材自國內所發生的案件,也是法學本土化的落實。
國家賠償法基本上係跨民事侵權行為法與公法的領域。本書希望藉由國家責任的論述,建構屬於台灣的國家學,就此點而言,有相當的不足;在民事侵權行為法的論述,更顯不迨,但在其他架構上的論述,有別於其他先賢的著作。特別是「過失相抵」的論述上,大膽初步提出「折半理論」作為判斷請求權人應有多少程度的過失,或可作為法院實務上就此問題通常缺乏說理的填補。
最後感謝我碩士及博士班的指導老師翁岳生教授。翁老師有學者風範,泱泱大器,謙謙若谷,嚴謹治學的精神,書生報國的摯血,貢獻斯土的情懷,鼓勵後進的努力,在在讓我於研究、教學與寫作的道路上,一直有典範可資追循。
本書的校對,要感謝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同學王裕泓、陳伯彥及趙俊維的揮汗,惟疏漏之處,仍應由我自負全責。
李惠宗 序於致遠齋
2020年歲次庚子端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