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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廿三條 安全與自由?:國家安全法之立法及比較研究
沒有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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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620446542
李浩然,尹國華,王靜
三聯
2020年8月07日
117.00 元
HK$ 105.3
詳
細
資
料
ISBN:9789620446542
規格:平裝 / 192頁 / 15 x 21 x 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香港
分
類
社會科學
>
社會議題
同
類
書
推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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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簡
介
《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原意,是以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活動,以及香港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為目的的。可是回歸二十多年來,香港特區內一直未能形成共識,履行應有的憲制責任,為23條立法。而去年的修例風波持續發酵,香港的繁榮穩定及國家安全備受考驗,因此有關法律的推動已到了刻不容緩、必須盡快處理的時候。
事實上,港英時期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已見諸於不同法例之中。本書結合港英政府時期的相關條文過渡特區政府,以及參照外國及地區國家安全法進行比較研究,討論國家安全法的合理性,同時提出如果香港特區仍遲遲不為23條立法可能引發的後果,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好處,以及為23條立法可供參考的原則:「一國兩制」的原則、相稱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和平過渡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期望可以收窄分歧,盡快形成共識。
最後,本書作者認為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並非必然矛盾而不能共存。因為缺乏安全的保證,個人的自由也無從談起。只有以法律在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個人的自由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本書特色
本書研究歷時兩年,作者均為法律學專家,且對《基本法》素有研究,因此極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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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序言
引言
一、《基本法》廿三年
二、問題之提出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結構
第一章 回歸前港英政府關於國家安全法律之研究
一、內亂罪
二、外謀罪
三、內外勾結罪
四、小結
第二章 其他國家及地區國家安全立法研究
一、概況
二、國外安全立法的具體實踐
(一)統一立法模式
(二)分散立法模式
三、國家安全立法之經驗比較
(一)傳統國家安全犯罪
(二)反恐成為全球議題
(三)網絡空間安全進入全球視野
四、小結
第三章 從國家層面理解國家安全以及香港的角色
一、「國家安全」定義的異與同
二、香港的角色
(一)履行「一國」之責,享有「兩制」之宜
(二)以反分裂為主,兼顧其他國安領域
三、小結
第四章 自由和安全的平衡理論研究
一、自由
(一)自由的性質:相對權而非絕對權
(二)自由的基礎:安全的外在環境
(三)「放任」自由的後果:摧毀自由
二、若無安全,即無自由
(一)國家安全保護的必要性
(二)國家安全保護的界限
三、小結
第五章 錯失履行第23條憲制責任的後果
一、拒絕本地立法的原因
(一)沒有立法的需要因為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
(二)社會憂慮所享受的權利會減少
二、不履行可能引發的後果
三、本地立法的好處
四、小結
結語 立法原則之建議
一、「一國兩制」原則
二、相稱性原則
三、罪刑法定原則
(一)法律主義
(二)禁止溯及既往
(三)明確性原則
四、和平過渡原則
五、罪刑均衡原則
附件
附件一 港英政府時期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條文概覽
附件二 香港特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條文概覽
附件三 其他國家傳統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覽
附件四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2003年)
附件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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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序言
國家安全立法長期以來一直是特區政府關注的問題。《基本法》第23條訂明特區政府應該自行立法。為了完成有關憲制責任,特區政府於2003年曾提出草案,但最終因社會強烈反應而告吹。可是,有關的憲制責任仍然存在,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形勢亦日趨嚴峻。全國人大最終在2020年5月22日提出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相關事務進行專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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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國家安全立法的議題在香港都十分敏感。社會上並未能夠理性地進行討論,而且往往更流於立場與意識形態的爭拗。本書?合民情、法理,從立法研究,以及各國及地區相關法律的比較進行研究,試圖梳理出阻礙立法的原因並對將來如重啟立法時應注意的事項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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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以重啟《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作為研究的假定,進行不同範疇的分析,聚焦在立法背後應考慮的法理原則。儘管現在出現了全國人大決定以《基本法》附件三立法的新形勢,但二者背後的立法考量、法理思考等,應該是共通而不相背離的,所以對本書希望要討論的內容,並沒有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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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期望本書能夠為立法工作提供有意義的參考。同時也希望跟普羅讀者分享,讓大家能夠更清楚了解這項立法工作背後的複雜背景及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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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立法之於今天的香港,無論是履行憲制責任還是解決社會紛亂,都有其實際需要。其所涉及的安全保障效果,更會影響全國。然而,對於這樣一個複雜而敏感的課題,除了專業探討之外,更需要的是社會各界的冷靜理性和相互信任;這也是為甚麼作者在書中,除了討論立法問題,還專門闢章探討安全和自由該如何平衡的思考,希望以更持平與貼近民意的視角,讓社會能夠循專業和理性兩方面重新了解整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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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3. 德國
德國是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發達國家之一,對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及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的立法模式和英國、澳洲相似,亦無統一的國家安全法,而是由分散的立法共同完成保護國家安全的使命。
在德國,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犯罪集中規定在《聯邦德國刑法典》中。《聯邦德國刑法典》分則雖然沒有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類罪名,但是在立法上將這類行為區分為危害國家存在、安全與憲法原則等三類形式的犯罪,並將危害國家與存在的最根本利益的犯罪細分為23個具體罪名,並在分則第一章的「危害和平、叛亂、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的犯罪」與第二章「叛國罪和外患罪」中分別進行了規定。
受到美國「9•11事件」的影響,德國聯邦議會在2002年通過了《德國反恐怖主義法》,有效期至2007年1月。2003年,德國修訂了《聯邦德國刑法典》中針對恐怖主義活動的犯罪,提高了這些犯罪的刑罰。2005年11月,德國頒佈了《航空安全法》,加大對危害航空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2007年,德國通過了《反恐怖主義補充法》,令即將失效的2002年《反恐怖主義法》在接下來的五年繼續有效施行。其後,德國分別於2011年及2015年通過決議,延長《反恐怖主義法》的有效期限。
絡語(另見pdf)
最能清楚交代為甚麼贊成香港自行為23條立法,以及提出立法原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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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評
其 他 著 作
1.
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