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均富」理想,由於土地存在了管理、分配與利用三大問題,為解決各該問題,有必要為土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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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問題:土地為立國的根本,因此有必要作適當的管理。
●分配問題:若分配不均,會造成貧富懸殊的差距。
●利用問題:土地的生產力,也就是土地的經濟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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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透過解決此三大互為因果的問題,進而實現其「均富」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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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九原則,揭示了土地法體系的結構,立法的過程就是由混沌走向清明的歷史。民國89及90年等各次土地法修正公布,屬於局部性的修正而已,仍然維持前述體系與原則。其修正均以因應社會變遷及經濟繁榮的實際需要為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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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修正刪除四條條文。為配合「精省」後的行政體制,共計修正七十六條條文。
●民國90年:修正增訂第34條之2條文,刪除四條條文,並修正九條條文。
●民國94年:修正第14條條文。
●民國95年:修正第69條條文。
●民國100年:修正第34條之1及第172條條文,並刪除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