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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中的搜索扣押

數位時代中的搜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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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2370
李榮耕
元照出版
2020年4月01日
187.00  元
HK$ 168.3  






ISBN:9789575112370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464頁 / 15 x 21 x 2.3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刑事實體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刑事法











      電腦對於法律的各個層面都有著巨大的衝擊,刑事法同樣未能置身事外。由於刑事法在制定時,數位型態的資料尚不普遍,立法者未就此有通盤的檢討及修正,所以在涉及數位資料的案件中,如何解釋及適用現行法律便成問題。



      本書收錄了作者近年來關於這個議題研究的些許心得,其中包括了刑事偵查中數位資料的取得、附帶搜索於數位資料的適用、遠端電腦搜索及證據能力的審查等。此外,書中也涵蓋了通訊監察中的幾個重要議題(律師與被告間通訊的監察,以及電信業者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以及GPS追蹤器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作者在論文中有較為全面的思考,顧及到不同面向需要,希望這樣的努力,無論是對於學術或實務,都能有所助益。


     





    序 言



    • 簡評2014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法

    壹、前 言�1

    貳、通訊監察的實務統計數據�2

    參、我國通訊監察案件量龐大的原因�5

    一、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件過於寬鬆?�5

    二、我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過於浮濫?�6

    三、聲請量龐大�7

    肆、「全都錄」�9

    一、目前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9

    二、違 憲�11

    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要求�11

    四、不當侵害監察對象及第三人的權利及偵查上的無效率�14

    五、造成偵查機關浮濫聲請�16

    六、小 結�17

    伍、建置機關的設計�17

    一、組織法上的依據�17

    二、有效可取信於外界的監督機制�18

    三、建 議�19

    陸、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及評析�19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20

    二、令狀的聲請程序�20

    三、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23

    四、通訊監察期間的上限?�27

    五、執行方式�27

    六、救濟程序�28

    七、事後通知�29

    八、法院的定期監督義務�30

    九、通訊監察年度報告�31

    十、通訊監察資料及截聽紀錄的管理�32

    十一、證據能力及另案證據的使用�33

    十二、加重法官、檢察官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36

    十三、立法院的聽取報告及監督權限�37

    柒、結 論�37



    • 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

    壹、前 言�39

    貳、數位證據的概念及特色�40

    參、數位證據與傳聞法則�44

    一、數位證據的分類�44

    二、電腦儲存紀錄與傳聞法則�46

    三、電腦產生紀錄與非傳聞�48

    四、中間類型的數位證據�51

    五、小 結�51

    肆、驗真(Authentication)程序及數位證據�52

    一、「驗真」的概念�53

    二、美國法制中驗真之相關規範�54

    三、數位證據的驗真�58

    四、數位證據的驗真標準�66

    五、討論及小結�68

    伍、結 論�82



    • 科技定位監控與犯罪偵查──兼論美國近年GPS追蹤法制及實務之發展

    壹、前 言�85

    貳、科技定位監控�88

    一、GPS追蹤技術�89

    二、行動電話訊號定位�90

    三、小 結�92

    參、搜索概念及其流變�93

    一、財產權基準�94

    二、隱私權基準�97

    三、財產權基準與隱私權基準間的差異及其影響�102

    四、隱私權基準的後續發展應用:自願揭露法則(the knowingly expose to the public rule)�105

    肆、科技定位監控及其隱私爭議�106

    一、美國聯邦早年的判決�106

    二、相關美國聯邦法規及判決�110

    三、United States v. Jones案�113

    四、歸納及分析�128

    伍、我國的相關法規範�148

    一、大法官解釋�149

    二、刑事訴訟法有其適用?�153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其適用?�155

    四、警察職權行使法�158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161

    六、法院實務判決�163

    七、小 結�166

    陸、分析及建議�167

    一、合理隱私期待的意涵�167

    二、「室內�戶外」的標準難以適用於科技定位監控�171

    三、人民於公開場所仍享有隱私�172

    四、國家的個人資訊蒐集權限應有所控制�174

    五、行動監控應有周延的立法規範�177

    六、立法時應遵循之原則�181

    柒、結 論�186



    • 電信事業對於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

    壹、前 言�189

    貳、通保法的規範架構�190

    一、電信通訊的監察方式�191

    二、電信事業的協助義務�191

    參、美國聯邦法制�196

    一、規範目的�196

    二、通訊業者的協助義務�197

    三、CALEA的適用範圍�197

    四、通訊業者範圍的擴大及爭議�198

    五、小 結�200

    肆、通保法相關條文的疑慮�201

    一、電信事業的概念�201

    二、電信事業及網際網路�202

    三、在數位及全球化時代中的難題�209

    四、智慧型電話(smart phones)內資訊的讀取�210

    五、通訊監察監督的協助義務�214

    伍、結 論�215



    • 律師及被告間通訊的監察

    壹、前 言�217

    貳、律師與被告間充分自由溝通的保障�219

    一、被告的受律師協助權�219

    二、律師的拒絕證言權�220

    三、律師及被告間的秘匿特權�222

    參、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不足之處�224

    一、律師及其當事人間的通訊可能受到監察�224

    二、現行通保法未設有足夠的必要規範�227

    肆、幾種可能可以採行的立法方式�233

    一、證據排除�234

    二、執行方式�236

    三、特別的發動要件及執行方式�236

    四、禁止監察�237

    五、討 論�238

    伍、討論及建議�244

    一、不應採絕對禁止�245

    二、要 件�245

    三、監察期間�249

    四、執 行�249

    五、事中監督�252

    六、事後通知�253

    七、使 用�253

    八、證據能力�254

    陸、我國法制上的特殊困境:全都錄�256

    一、我國通訊監察的執行方式�257

    二、程序規範的落空�257

    三、小 結�258

    柒、結 論�259



    • 數位資料及附帶搜索──以行動電話內的資訊為例

    壹、前 言�261

    貳、數位資料的意涵及特質�263

    參、附帶搜索的意涵�265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年的立場�266

    二、明確法則的建立�267

    三、回歸附帶搜索的規範目的�272

    四、小結及討論�274

    肆、拘捕後行動電話內資訊的搜索�281

    一、美國司法實務早年的立場�282

    二、Riley案的事實經過�283

    三、Riley案的多數意見書�284

    伍、我國相關規範之討論及建議�308

    一、通訊監察或是搜索?�308

    二、行動電話內的資訊不適用附帶搜索�321

    三、亟待立法規範�331

    陸、結 論�332



    • 初探遠端電腦搜索

    壹、前 言�335

    貳、網際網路的特性�338

    參、遠端電腦搜索�338

    一、概念及個案中的運作�339

    二、遠端電腦搜索於犯罪偵查上的必要性�340

    三、歐美等國家的情況�342

    四、小 結�348

    肆、遠端電腦搜索的性質歸屬�349

    一、搜索及扣押�349

    二、通訊監察�361

    三、不僅是搜索�364

    四、小 結�367

    伍、所應遵循的要件及程序�368

    一、令狀原則及相當理由�369

    二、令狀原則的例外�370

    三、重罪原則�372

    四、特定明確原則�372

    五、最小侵害原則�373

    六、有效期間�374

    七、夜間搜索的禁止(?)�376

    八、事後通知�377

    九、取得檔案清單的付與及資料的銷燬�377

    十、外部監督�378

    十一、證據排除�379

    十二、第三人的協力�380

    陸、結 論�382



    • 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3項的證據排除規定

    壹、前言──問題的提出�385

    貳、美國聯邦通訊監察法制�388

    一、無聲請權人的聲請�388

    二、聲請書上誤載�392

    三、分析及討論�394

    參、我國通訊監察法制中的證據排除�397

    一、規範模式�397

    二、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的程序要求及證據排除�399

    肆、通保法第5條及第6條以外程序規定的違反�418

    一、通訊監察期間�419

    二、最小侵害原則�422

    三、小 結�424

    伍、分析及制度上的建議�424

    一、違反特定條文為適用證據排除的要件之疑義�424

    二、修正建議�426

    陸、結 論�428



    • 另案監察及其所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

    壹、另案通訊監察的規範�431

    一、2014年修法前�431

    二、2014年修法後的現行法制�432

    貳、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434

    一、通保法作為刑訴法的特別規定�434

    二、陳報制度是取得證據的「法定程序」?�435

    三、善意例外原則?�436

    四、最高法院應作成的判決�437

    參、本案法院何以如此判決?�437





    序言



      神能照著運行在我們心裏的大力,充充足足的成就一切超過我們所求所想的。



      以弗所書三章第26節



      科技,乃至於通訊技術的改變,大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在此同時,也對於刑事程序法有著巨大的衝擊。這一個領域,我向來很關心,也極感興趣。也因此,在思索及研究後,累積了些許的成果,而有這本論文集。

     

      這本書是近年來我在各個學報或期刊所發表的論文的合集。延續著前一本論文集,這本是「數位時代中的搜索扣押——科技及刑事司法間的對話??」,除了繼續探究科技對於刑事程序法的影響外,所有的論文都有著類似的結構,也就是因著電腦(通訊)技術的改變,刑事程序法及相關法規的哪些條文,仍然可以適用?哪些已經無法因應?在還沒有修法前,現行法可以如何解釋?如果要修法,又應該遵循什麼樣的原則?以新型態的偵查方式來說,我目前初步的想法是,若是透過解釋,能夠以現行法規範新的偵查方式,在修法之前,偵查機關可以依現行法的要件及程序,使用該偵查方式。否則,將無異於會有一段犯罪的空窗期,並不利於社會大眾的安穩生活。當然,我也承認,這樣的選擇,可能會使得立法者可能更理所當然地怠惰,不過,這已經是權衡下的一個取捨了。除此之外,這本書也收錄了幾篇與通訊監察相關的論文,研究了少人聞問,但又基本的問題。



      法律的目的(之一)是公平或是正義,但從有任何形式的法律以來,人們從來都不曾達到一個自認為可以接受的公義的狀態。事實上,法律所處理的,絕大多數都是對正義的破毀或是違反,而在評價或審判後,也沒有辦法說,正義能夠被回復。我深信,人們所期盼的正義,不在這世界。我們之所以會期盼正義,是因為我們裡面留下有正義的影子,而正義的源頭,是在天上的神。期盼這本書對於通訊法制的進步,可以有些許幫助。若果真達到了這個目的,都必須要感謝神。願祂得著一切的榮耀。S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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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榮耕

    主後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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