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公法上談論自律的「自治」與「獨立」彷彿築起了一道高牆,誰都不可以「侵犯」,但誰是這個自治權的權利主體?自治之正當性(Legitimitat)根據為何?自治權之行使是否正當(Legitimation)?又獨立行使職權亦有可能偏頗或違法?自律似乎不是法制設計的唯一思維,他律「監督」的法制度因應而生。如何擔保「自治」的民主正當性與「獨立行使職權」的正當化,以及,如何衡平自治權與監督權的關係?是公法學的重要課題。行政法學會於2019年以「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為題舉辦年度研討會,邀請國內行政法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共同研討,思考我國自治行政的相關法理與實務運作之發展。
本書所收錄之論文,以「大學」、「地方自治團體」、「功能自治團體」與「獨立機構」,四個自治與獨立主體而作為觀察對象,分別探討大學自治權歸屬主體、自治體內部構成員彼此間可能存在的衝突,確認自治權限範圍與國家監督之界限,乃至於從立法學角度思考如何衡平自治、獨立與監督間的關係。又從民主與地方自治間的微妙關係探究民主正當性的成立模式,進而指出地方自治不應該是國家中央所架構的民主主義學校,而是「民主主義的實驗室」。從政治參與資格的解禁、住民投票、自治基本條例以及住民訴訟的發展,這些各種不同的實驗都意在解放受到國民主權概念嚴格束縛的民主正當性,試探民主主義的應然,也同時造就民主主義的實然。就功能自治主體部分,則分析自治行政所蘊含之法律形式要素、參與要素、自行負責以及固有事項等四概念要素,同時思考如何在法制設計上確認公法社團的定位及其自治內涵的認知,乃至於主管機關監督密度及手段。又從獨立行政機關存在的必要性的基本組織規範,乃至於思考其立法監督的問題。
本書總共收錄七篇論文,分別為:「美國大學自治與台灣之比較」、「從大學自治本質論國立大學人事自治權限範圍與國家監督界限」、「公法社團的制度設計與憲法保障──從農田水利會去公法人化的爭議談起」、「論功能自治行政之概念與其類型」、「從爭議事件談獨立行政機關的組織規範」、「獨立機關的立法監督」與「民主正當性的成立模式──以日本地方自治的發展與突破為例」等。分別從德、美、日,憲法與行政法之發展,提供豐富的研究成果,理論及實務兼顧,對於自治與獨立行政領域之行政法學與行政組織法制具有方向指引與具體解決問題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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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董保城 謹識
2020年1月13日
於東吳大學外雙溪寵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