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台灣行政學會對於年金改革議題的關注,從修法前之「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修法後之「年金改革施行後若干憲法問題之研究 」,到釋憲後「年金改革大法官解釋總評析」舉辦了五場研討會與二場座談會,來釐清與年金改革有關之憲法與行政法之法律問題。
本書總共收錄八篇文章,蘇永欽教授以「看不到護衛法治的決心──簡評釋字第782號解釋」一文,指出對於「少數的族群,奪走了他們的權益,如果大法官不挺身而出,沒有別的人可以阻擋這件事。」
董保城教授在「年金改革釋憲之評析──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論述」一文認為,俸給請求權與退休金請求權都是公教人員在與國家積極法律關係存續中根據「職位合理照顧原則」分別規劃計算出來的。足資證明公教人員退休金財產權所植基之事實與法律關係早已在公務員積極法律關係終止前(例如:退休)就已完全成就,年改三法溯及已退休者,就是「真正溯及」既往而違憲。再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所得替代率從75%每年扣減1.5%,10年則扣減至60%,是對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逐年懲罰」,導致其陷入老年貧窮,嚴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違憲。
廖義男教授以「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之評析」一文呼籲「司法院……解釋本身,如其論理之基礎事實認識有誤、論理方法違背司法院向來解釋所建立之常理法則、理由書與解釋文矛盾以及解釋文本身間有衝突者,將使審理有關案件之法院產生疑惑而難以適用。此時審理有關案件之法院以有此疑惑為理由,提起釋憲聲請,聲請司法院再就該號解釋作補充解釋以澄清、修補者,此並非審理有關案件之法院就法律見解,與大法官發生歧異之問題,而是法院審理有關案件應依照之司法院解釋意旨,其本身論理之事實、理由與其主文間有矛盾產生疑惑之問題,對此釋憲聲請案再作補充解釋,可維護及重建司法院解釋之威信,司法院當不應不受理。」
林明鏘教授在「台灣公務員年金改革釋憲評析──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2019年8月23日公布)為中心」一文中指出,「台灣2017年的公務員年金改革法案……,執法結果上實際已造成受規範者『生存權』及『財產權』及『文官制度』之未來保障功能,有『顯著惡劣化』之傾向。對此,大法官……應對此種『法政策』及『法律規定』似有明顯惡劣傾向之改革侵害『生存權』及『服公職權利』,從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須從『較嚴格標準上』加以審查,始符理性立法之期待」。「大法官們過度尊重立法者的所謂政策形成空間,再加上誤認改革主要僅係受規範者之『財產權』與『工作權』(並未認真考量涉及個別公務員生存權之特殊情況)影響而已,所以乃採取『寬鬆』審查標準,注定是一場『輕輕放下,從寬審查』的解釋基調,不僅無細膩嚴格密度的審查觀點,亦缺乏法學外,例如其他經濟學、財政學之『必要性』審查及理由說明(諸如:財政學上之細膩分析),致令人閱讀後,除反覆之重申: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外,尚無其他打動人心之亮點,藉以有效排解『立法者』或『改革者』與『受規範人民』之尖銳對立及怨懟,司法權錯失得平亭曲直,定紛止爭的黃金時刻,甚為可惜!」
陳淳文教授在「從釋字第781號解釋看大法官之憲政角色──憲法守護者?人權保障者?執政政策捍衛者?」一文中分析,以憲法法院違憲審查權的主要審查客體作為分類的基礎,憲法法院的角色,可能是「政府的法官」、「憲法維護者」、「人權保障者」或「法治國的守護者」,但絕非是「執政者的信差」或是「執政政策捍衛者」。其指出「一旦大法官成為『執政政策捍衛者』,違憲審查權成為執政者壓制反對者的最終殺手?,司法權僅剩『權力』,而不再有能令人民自願臣服的『權威』,則法治國的崩潰將不遠矣。」 ?
廖元豪教授在「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退休金是憲法權利,不是隨時收回的恩賜」一文指出「至少在『志願役軍人』與『教師』,是明確與國家機關之間,有著行政契約的。如果真的要從形式上看,那是否軍人與教師,應該適用契約法的原則,禁止單方、片面修改呢?又從信賴保護,或是法治國原則的角度來說,『法律保障』應該遠比『契約約定』更堅實、更持久,更不允許片面更動才對。但現在政府卻說,契約不能片面更動,但法律規定的保障卻可以賴皮?」
陳清秀教授以「年金改革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釋字第782號解釋評析」認為「本件解釋誤認國家給付退休金之法律上義務,屬於『恩給』性質(類似道德上給付),導致不承認退休公務員之法律上『財產權』之保障。又忽略法律作為人類『行為規範』之功能,就繼續性法律關係,原本基於人民之信賴保護,要求採取可分性之『分階段適用法律之原則』,以維持實體從舊原則,公平兼顧各方利益,卻反而捨本而逐末,過度不當擴張『不真正溯及既往理論』之適用範圍,以致於未能合理保障人民之信賴保護,而仍有改善餘地。」
朱敏賢律師在「簡評大法官針對軍公教退休金新制之解釋」一文指出「大法官應作為為憲政紛爭之理性說服者,而不宜再為紛爭之製造者」,並認為「大法官視諸多重要爭議於不見,如開源節流立論之財政學正確性憑據為何?關係機關引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資料顯然有不實及嚴重錯誤之情事等」最後,其呼籲「人民財產權遭受侵害,循訴訟途徑謀求救濟,受理之法院,應依其權限,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就其爭執予以裁判,發揮司法功能,方符憲法上開條文之意旨」,殊值參佐。誠然,大法官既屬憲法所規定法官,是其審理所司掌之釋憲案件時,洵屬司法功能之一環,則亦必受司法審理之核心法則,如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所拘束,方符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本書八位學者與律師從各個面向的討論,對於未來立法政策、專業法院審查,乃至於大法官補充解釋的空間,提供充分的論述與寶貴意見,希冀對於立法與司法實務提供建言,以適當調和各方利益。
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董保城 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