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學隸邱鼎文要出書了。這是他花了許多的時間所寫的博士論文。本書累積了他長年的實務經驗,加上其優秀的語文能力與研究潛能,是本硬底子的書,也非常具有參考價值。雖說推薦文要寫得比較感性一點,因為終究是要推銷這本書,但一本學術書籍的推薦文,要如何寫得感性?百般苦惱後,決定還是中規中矩地將本書的特色寫出來,讓讀者能夠用最短的時間理解這本書想解決的問題。
刑事被告於審判中能否獲得實質辯護,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其中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在於其所獲知證據內容的多寡,所以有關揭露此項資訊的制度,除要顧及國家追訴犯罪的防弊需求外,應以滿足被告受「告知與聽聞」的權利為第一優先。大法官釋字第737號、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就先後充分說明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的重要性。
本書作者潛心研究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是源自於英美對抗式體制的配套制度,原本是英美刑訴體系下,使當事人揭露或知悉證據資料的制度,其目的不外是為了使當事人於審前進行訴訟準備,以免遭遇訴訟突襲。而我國現行的閱卷制度,雖然也可以算是一種有別於證據開示制度的「獲知卷證」方式,但終究目的不同。不過,由於幾十年來刑事程序已朝對抗式體制方向修正,再者伴隨近年來是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或稱卷證不併送)」等修法討論,導入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必要性,逐漸浮現檯面。
作者於本書中詳盡地研究各國制度,以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學理、法制與實務為核心,同時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法國、義大利以及韓國等國家的法制,發現「正當法律程序」或「公平審判」等原則,為多數外國證據開示制度的法理基礎,其制度的內容包含「開示程序之啟動」、「開示之時期」、「開示義務之範圍」、「得拒絕或限制開示之範圍」、「爭議處理機制」、「違反開示義務之處置」及「目的外使用之規制」等要素。據此,作者主張參酌我國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將來如果我國採行更為深化的當事人進行體制,其證據開示制度亦應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原則為法理基礎,且須包含上述的內容。
目前我國僅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了三階段證據開示的內容,但是詳查其內容後,作者認為這個證據開示制度的設計不僅是與現制間有「二元體系」的差別待遇問題,而且也難以通過合憲性檢驗,於實務運作上會造成制度銜接與程序轉軌時的難題。因而,作者斷言三階段證據開示的設計,並不適合於我國。
此外,作者也參考了美日兩國採行個別開示後的冤罪問題及擴大開示範圍的立法趨勢,考量其他當事人進行訴訟體制國家所採行的是全面開示的立法例,所以建議我國將來的證據開示制度,應該採取「原則全面開示,例外限制開示」的立法模式,才能充分保障被告審前階段的「卷證資訊獲知權」,並兼顧發現真實的刑事訴訟目的。
這本書是國內第一本研究刑事證據開示的專書,作者本身曾經先後擔任律師、檢察官及法官等實務工作,於 法務部及司法院調辦事期間也涉獵相關研究業務,對於作者而言,以此項議題書寫專書,應該是適合其發揮所長的選擇。在本書中,作者除詳盡地將美、德、日等不同訴訟體制的資訊揭露制度加以比較,並依據我國的問題意識,提出其見解與立法建議,此外也附帶介紹了英國、加拿大、法國、義大利及韓國的相關制度,不論是對於正處改革過渡時期的我國立法,或學術研究均極具參考價值。因此樂為推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李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