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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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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0994
林培仁
元照出版
2019年10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575110994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512頁 / 17 x 23 x 2.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刑事實體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刑事法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緣起代序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妨害祭禮罪�2

    第二百四十七條 侵害屍體罪及侵害遺骨遺灰罪�4

    第二百四十八條 發掘墳墓罪�9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12

    第二百五十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1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5

    第二百五十一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16

    第二百五十二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18

    第二百五十三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19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販賣陳列外國輸入之偽造商標罪�22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23



    第二十章 鴉片罪�25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毒品罪�26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29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運吸食鴉片器具罪�40

    第二百五十九條 為人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罪�41

    第二百六十條 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43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強迫栽種或販運種子罪�44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用煙毒罪�45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47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49

    第二百六十五條 鴉片罪之特別沒收規定�5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51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52

    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刪除)�60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61

    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66

    第二百七十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6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73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82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86

    第二百七十四條 產母殺嬰兒罪�92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94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10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6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07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1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119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21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123

    第二百八十二條 加工自傷罪�124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126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128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罪(刪除)�131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少年發育罪�132

    第二百八十七條 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範圍及例外�13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140

    第二百八十九條 加工墮胎罪�143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147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149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介紹墮胎罪�15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52

    第二百九十三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153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遺棄罪�156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165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6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9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罪�170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罪�172

    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176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及為猥褻或性交罪�177

    第二百九十九條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182

    第三百條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183

    第三百零一條 減輕之特例�185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87

    第三百零三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192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193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198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201

    第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205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及限制�20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210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211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217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223

    第三百十二條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226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227

    第三百十四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229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30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231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3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8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窺視竊聽及竊錄罪之特別沒收�242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43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6

    第三百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8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洩漏電腦秘密罪�24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洩漏秘密罪之加重情形�250

    第三百十九條 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之範圍�25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25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動產竊盜罪及不動產竊佔罪�253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罪�263

    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罪(刪除)�280

    第三百二十三條 竊?準動產罪�281

    第三百二十四條 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285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89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290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條 常業搶奪罪(刪除)�303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304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317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327

    第三百三十一條 常業強?罪(刪除)�335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罪之結合犯�336

    第三百三十三條 海盜罪及準海盜罪�344

    第三百三十四條 海盜罪之結合犯�346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搶奪強盜及海盜之準動產罪�3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48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349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355

    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361

    第三百三十八條 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36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68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36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37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37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罪�38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387

    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刪除)�392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393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395

    第三百四十三條 詐欺罪與背信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404

    第三百四十四條 普通重利罪�407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413

    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刪除)�414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415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416

    第三百四十七條 擄人勒贖罪及必減與得減之規定�425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435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準擄人勒贖罪�438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40

    第三百四十九條 贓物罪與準贓物�441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刪除)�447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之規定�4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49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450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453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459

    第三百五十五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465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467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毀棄損壞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72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75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76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479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83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之加重處罰�485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電腦使用之病毒程式罪�488

    第三百六十三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90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實務》全文將近80餘萬字,為使攜帶便捷,依全書編排章次及內容,分為上冊及下冊。本書是我38年來從事司法警察業務及講授刑事法學課程,所匯聚而成的實務教科書,主要之效能係提供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在偵辦刑案時,能夠迅速查閱相關判解意旨,同時也能在教學授課之際,有豐盛足夠的案例進行講解討論及應試之需用。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調任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偵查科服務,並獲聘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講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任內,甄選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



      轉瞬之間,星移斗轉白駒過隙,日月梭行時光飛逝,20年匆匆興隆夢,整日全月的寄情於教學備課,長期間以校為家的慘澹寒窗,將多年來彙集的刑事法學資料,陸續編寫成冊,成為實務上犯罪偵查的輔助書籍,課業上進修考試的參考教材。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起,導源於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次鼓起勇氣,努力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超過30年的教學封印。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於「條理析釋」單元之末,將各種刑事特別法與各罪相關或特別之規定,幾近全數予以註記其內,供為實務援引法條之重要參酌,並廣泛蒐集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為「實務判解」之例,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此外,更將日本最新修正之刑法對應條文納編,供為研酌之用。



      再者,審慎選輯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法律座談問題資料,期能經由具體個案之探討闡釋,增益學習者對《刑法分則》之瞭解,以收啟迪學習者之法學思維,並能貫穿整體刑法之架構。



      本書之研習者,若為參加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當以最高法院之意旨及司法院之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則可採用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愉快學習 金榜題名

      平安順利 萬事如意

    ?
    林培仁 敬上

    2019.9.8.己亥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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