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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實務(上)(二版)

刑法分則實務(上)(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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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0710
林培仁
元照出版
2019年9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575110710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512頁 / 17 x 23 x 2.5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刑事實體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刑事法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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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導讀�1



    第一章 內亂罪�7

    第一百條 普通內亂罪�8

    第一百零一條 暴動內亂罪�12

    第一百零二條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14



    第二章 外患罪�15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開戰端罪�20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21

    第一百零五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22

    第一百零六條 單純助敵罪�24

    第一百零七條 加重助敵罪�25

    第一百零八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28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0

    第一百十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2

    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33

    第一百十二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35

    第一百十三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36

    第一百十四條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37

    第一百十五條 毀匿國權證據罪�38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39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41

    第一百十六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42

    第一百十七條 違背中立命令罪�43

    第一百十八條 侮辱外國旗章罪�44

    第一百十九條 請求乃論�46



    第四章 瀆職罪�47

    第一百二十條 委棄守地罪�49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50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行賄罪�61

    第一百二十三條 準受賄罪�70

    第一百二十四條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71

    第一百二十五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72

    第一百二十六條 凌虐人犯罪�76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法執行刑罰罪�79

    第一百二十八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80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法徵收罪及抑留或剋扣款物罪�81

    第一百三十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84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85

    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91

    第一百三十三條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96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處罰�97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03

    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害公務罪及加重結果犯�104

    第一百三十六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107

    第一百三十七條 妨害考試罪�109

    第一百三十八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11

    第一百三十九條 污損封印標示或扣押命令罪�116

    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20

    第一百四十一條 損害文告罪�12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3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妨害投票自由罪�124

    第一百四十三條 投票受賄罪�126

    第一百四十四條 投票行賄罪�130

    第一百四十五條 利誘投票罪�135

    第一百四十六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136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投票秩序罪�143

    第一百四十八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14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45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6

    第一百五十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148

    第一百五十一條 恐嚇公眾罪�150

    第一百五十二條 妨害合法集會罪�152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153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參與犯罪結社罪�155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煽惑軍人背叛罪�157

    第一百五十六條 私招軍隊罪�158

    第一百五十七條 挑唆包攬訴訟罪�159

    第一百五十八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61

    第一百五十九條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63

    第一百六十條 侮辱國徽國旗及國父遺像罪�164



    第八章 脫逃罪�165

    第一百六十一條 脫逃罪�166

    第一百六十二條 普通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0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75

    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人犯或頂替罪�176

    第一百六十五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179

    第一百六十六條 湮滅證據者自白之減免�1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183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偽證罪�186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194

    第一百七十條 加重誣告罪�202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203

    第一百七十二條 偽證及誣告罪自白之減免�20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207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209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罪�216

    第一百七十五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19

    第一百七十六條 準放火罪�223

    第一百七十七條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226

    第一百七十八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28

    第一百七十九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30

    第一百八十條 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32

    第一百八十一條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234

    第一百八十二條 妨害救災罪�235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2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240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4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劫持控制航空器或運輸工具罪�252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危害飛航安全罪�25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不能安全駕駛罪�257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事逃逸罪�264

    第一百八十六條 單純危險物品罪�273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使用危險物品罪�277

    第一百八十七條 加重危險物品罪�278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放射性物品罪�280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放逸核能或放射線罪�281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無故使用放射線致傷罪�283

    第一百八十八條 妨害公用事業罪�284

    第一百八十九條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生命危險罪�285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身體危險罪�287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罪�288

    第一百九十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290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放毒物污染環境罪�292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295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對公開陳列販賣之物下毒罪�296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背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病菌罪�297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298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30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301

    第一百九十五條 偽造變造通貨及幣券罪�302

    第一百九十六條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幣券罪�305

    第一百九十七條 減損通用貨幣罪�309

    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310

    第一百九十九條 預備偽造變造或減損貨幣罪�311

    第二百條 沒收物之特例�31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315

    第二百零一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公債票等有價證券罪�317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偽造變造及行使信用卡等有價證券罪�323

    第二百零二條 偽造變造塗抹及行使郵票印花稅票罪�327

    第二百零三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船票車票等往來客票罪�330

    第二百零四條 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333

    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特別沒收�33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339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340

    第二百零七條 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1

    第二百零八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3

    第二百零九條 沒收物�344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45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347

    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359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362

    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不實登載罪�366

    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71

    第二百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374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378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381

    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386

    第二百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389

    第二百二十條 準文書�392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99

    第二百二十一條 普通強制性交罪�401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411

    第二百二十三條 強姦殺人結合罪(刪除)�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 普通強制猥褻罪�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加重強制猥褻罪�422

    第二百二十五條 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罪�425

    第二百二十六條 妨害性自主罪之加重結果犯�431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433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幼年男女之合意性交及猥褻罪�436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少年對幼年合意性交及猥褻之減免�441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及猥褻罪�442

    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446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須告訴乃論之罪名�447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449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相性交罪�450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2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8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利用權勢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之加重其刑�460

    第二百三十三條 引誘容留幼年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罪�461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然猥褻罪�463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或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465

    第二百三十六條 血親相性交罪須告訴乃論�4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1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重婚罪�472

    第二百三十八條 詐術結婚罪�474

    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及相姦罪�475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478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罪�481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484

    第二百四十三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485

    第二百四十四條 減刑之特例�487

    第二百四十五條 告訴乃論之罪及不得告訴之事由�489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實務》全文將近80餘萬字,為使攜帶便捷,依全書編排章次及內容,分為上冊及下冊。本書是我40年來從事司法警察業務及講授刑事法學課程,所匯聚而成的實務教科書,主要之效能係提供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在偵辦刑案時,能夠迅速查閱相關判解意旨,同時也能在教學授課之際,有豐盛足夠的案例進行講解討論及應試之需用。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調任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偵查科服務,並獲聘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講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任內,甄選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



      轉瞬之間,星移斗轉白駒過隙,日月梭行時光飛逝,20年匆匆興隆夢,整日全月的寄情於教學備課,長期間以校為家的慘澹寒窗,將多年來彙集的刑事法學資料,陸續編寫成冊,成為實務上犯罪偵查的輔助書籍,課業上進修考試的參考教材。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起,導源於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次鼓起勇氣,努力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超過30年的教學封印。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於「條理析釋」單元之末,將各種刑事特別法與各罪相關或特別之規定,幾近全數予以註記其內,供為實務援引法條之重要參酌,並廣泛蒐集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為「實務判解」之例,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此外,更將日本最新修正之刑法對應條文納編,供為研酌之用。



      再者,審慎選輯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法律座談問題資料,期能經由具體個案之探討闡釋,增益學習者對《刑法分則》之瞭解,以收啟迪學習者之法學思維,並能貫穿整體刑法之架構。



      本書之研習者,若為參加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當以最高法院之意旨及司法院之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則可採用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愉快學習 金榜題名

      平安順利 萬事如意

    ?
    林培仁 敬上

    2019.9.8.己亥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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