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刑罰法規,不僅為行為規範,且為裁判規範,自需隨時代與環境之不停遞嬗,而與時俱進。近年來,屬於基本法之刑法典,亦時有更易。其中較為引人注目者,如刪除業務過失之規定,誠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刑法法條以及論述上有關業務過失之相關規定及詮釋,自需隨之刪除與修正。再如,酒醉肇事之慘劇,幾乎無日無之,國民對於酒駕惡行,在法感上已達零容忍之地步,因而增加酒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他如,總則對於沒收已將其定位為有別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獨立法律效果,不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且犯罪所得之客體亦及於財產上之利益及其孳息,甚而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物或利得,亦得沒收。因而,分則相關規定,如圖利罪等,亦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
惟令人不無遺憾者,乃刑法內容之屢次修正,往往係隨社會時事而即興式修法,並無完整通盤之體系性思考。本來,法務部早就設有刑法研修小組,就整部刑法分則之犯罪規定,分章逐步研修,並裁併部分特別或附屬刑法,已歷經十年之久。惟主管機關因種種因素,瞻前顧後,一直躑躅不前,迄未提請立法院審議。吾人常見者,大皆社會發生重大事故,如虐嬰、虐童致死傷或酒駕肇事害人家破人亡等,導致民怨沸騰,始由立法委員發動修法。因係零碎式、即興式修法,致未能兼顧整部刑法典之完整體系。尤其,有關罰金刑之修正,往往因某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始因應幣值之改變而提高其罰金刑之幅度。倘犯罪構成要件未做修正,則其罰金刑亦按兵不動,導致有不少犯罪類型,縱係相鄰法條,且其罪質相近,其罰金刑之幅度則有如天壤之別。此種修法方式,實有加以改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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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添貴 謹序
2019.7.20於挹翠山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