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雇主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等相關利益,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於我國實務上十分普遍。然而離職後競業禁止之限制,可能對勞工離職後之工作權造成侵害,如何在雇主的正當利益之保護以及勞工工作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就成為訴訟實務上重要的課題。我國法院自1997年出現五標準說之判決來審查此類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有效性後,法院開始採用五標準說、四標準說或三標準說之理論來處理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2010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採取四標準說來處理此類問題,2015年12月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也採用四標準說之立法。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法理論之發展,終於開花結果。不過,這並不是法理論發展之終點,而是法理論的細緻化發展之契機。
隨著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勞動部也於2016年10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訂了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7條之3,分別針對書面約定及記載項目、母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合理範疇、母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合理補償,予以規範。不過,針對與營業秘密的關係,並未深入著墨。亦即,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以及第2款規定「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施行細則僅於第7條之2第1款規定「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針對營業秘密之種類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關係並未深入著墨,有待論者日後探討。
張志朋律師與林佳瑩律師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求學期間,即已展現出積極認真的研究態度。本書之出版,恰巧補充了營業秘密與離職後競業禁止議題之研究空白。對於此一議題之理解、日後實際案件之處理,相信本書應該有所助益,藉此同時能讓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法理論之研究能更加深入及細緻化。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