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序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將由最高法院成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是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所採之法律見解對於後來案件審判之拘束力,均有其等價之重要性,案件之審理須遵循與本件案件事實相同或最類似之先前裁判所揭示之法律原則。此與美國習慣法判決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之操作相似,以案件事實(Fact)決定哪一則先前判決對審理中案件具有拘束力,取代過去援引判例所示抽象原則作為審判基礎之作法。因此,無案件事實之判例將不再具有拘束力,而有案件事實之判例,其拘束力等同於判決,如遇有案件事實相同之判決先例於法律見解上出現歧異,則由大法庭統一見解。此次變革,兼顧了司法裁判之穩定與創新,其後效應為眾所矚目。然而對於債法之學習而言,過去由判例與決議所揭櫫之抽象法律原則,多已屬民法第一條之法理,短期內尚不因此而失其參考價值;再者,本書之編寫一向呼應實務判決之新走向而已採用大量具參考價值之判決,因此,此次改版就實務見解之引用,仍維持標示出判例、決議、判決之方式。
此次改版,在不增加篇幅之前提下,增補了最新實務見解,勘誤前版錯誤。崔恩寧小姐(臺大碩士、司法官、律師)不僅協助校定,亦實質參與實務見解之補充,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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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正
於豐原寓所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