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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各論逐條釋義(六版)

債編各論逐條釋義(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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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1540
吳志正
元照出版
2019年9月01日
173.00  元
HK$ 155.7  






ISBN:9789575111540
  •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480頁 / 17 x 23 x 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六版
  •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民法











      本書原是筆者任教東吳大學債編各論之上課講義,以逐條釋義方式編排,就條文中之各關鍵字以註腳方式解說,雖逐條釋義但其編寫亦不忘建構體系。筆者以此講義授課二年後,見學生學習效果極佳,遂成書。至今已第七年使用此教材;作為學生自修或配合授課老師進度研讀兩相宜。



      此次改版,除了校正了前版的錯漏處外,在不增加篇幅的前提下,筆者引用最新的實務見解,刪除了不合時宜的學說爭議,並就同學們閱讀時可能發生窒難處,予以改寫或添加扼要的說明,尤其在需要整合民總、債總與物權概念處,加以著墨提示,俾使本書內容更能切和學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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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版序

    此書緣由



    第一章 總 說�1



    第二章 各 論�13


    第一節 買 賣�15

    第二節 互 易�78

    第三節 交互計算�80

    第四節 贈 與�84

    第五節 租 賃�96

    第六節之一 使用借貸�165

    第六節之二 消費借貸�172

    第七節 僱 傭�180

    第八節 承 攬�189

    第八節之一 旅 遊�236

    第九節 出 版�243

    第十節 委 任�250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284

    第十二節 居 間�293

    第十三節 行 紀�301

    第十四節 寄 託�308

    第十五節 倉 庫�328

    第十六節 運 送�335

    第十七節 承攬運送�363

    第十八節 合 夥�369

    第十九節 隱名合夥�392

    第十九節之一 合 會�398

    第二十節 指示證券�407

    第二十一節 無記名證券�415

    第二十二節 終身定期金�421

    第二十三節 和 解�424

    第二十四節 保 證�433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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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版序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將由最高法院成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是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所採之法律見解對於後來案件審判之拘束力,均有其等價之重要性,案件之審理須遵循與本件案件事實相同或最類似之先前裁判所揭示之法律原則。此與美國習慣法判決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之操作相似,以案件事實(Fact)決定哪一則先前判決對審理中案件具有拘束力,取代過去援引判例所示抽象原則作為審判基礎之作法。因此,無案件事實之判例將不再具有拘束力,而有案件事實之判例,其拘束力等同於判決,如遇有案件事實相同之判決先例於法律見解上出現歧異,則由大法庭統一見解。此次變革,兼顧了司法裁判之穩定與創新,其後效應為眾所矚目。然而對於債法之學習而言,過去由判例與決議所揭櫫之抽象法律原則,多已屬民法第一條之法理,短期內尚不因此而失其參考價值;再者,本書之編寫一向呼應實務判決之新走向而已採用大量具參考價值之判決,因此,此次改版就實務見解之引用,仍維持標示出判例、決議、判決之方式。



      此次改版,在不增加篇幅之前提下,增補了最新實務見解,勘誤前版錯誤。崔恩寧小姐(臺大碩士、司法官、律師)不僅協助校定,亦實質參與實務見解之補充,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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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志正

    於豐原寓所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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