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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法爭點地圖(2版)

財產法爭點地圖(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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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4641185
賴川
讀享數位
2019年7月15日
193.00  元
HK$ 164.05  






ISBN:9789574641185
  • 叢書系列:爭點地圖系列
  • 規格:平裝 / 576頁 / 17 x 23 x 2.8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爭點地圖系列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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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pter 1緒論 1-1

    一、爭點式破題技巧 1-2

    一爭點命題與閱卷 1-2

    二時間分配 1-2

    三答題結構 1-4

    二、權利基礎之思維模式 1-4

    一權利基礎 1-4

    二國家考試之思維流程 1-5

    三附論:請求權基礎思維模式 1-12



    Chapter 2民法總則 2-1

    一、權利主體 2-2

    一自然人 2-2

    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2-3

    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為何? 2-7

    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故意過失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解釋? 2-9

    二法人 2-12

    民法第28條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解釋為何? 2-13

    民法第28條之類推適用情況為何? 2-15

    法人得否作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之主體? 2-16

    二、權利客體 2-17

    一意義 2-17

    二不動產與動產 2-17

    三主物與從物 2-19

    三、法律行為 2-20

    一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2-21

    當事人未踐行約定要式之方法,法律行為是否當然即不成立? 2-21

    二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2-25

    三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2-26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2-27

    權利人取得無權處分人之法律地位後,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使無權處分人先前之無權處分溯及發生效力? 2-29

    五借名登記 2-30

    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2-30

    四、意思表示 2-36

    一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2-36

    二意思表示之成立 2-37

    表意人「非基於自己行為而發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是否成立? 2-38

    三意思表示之生效 2-38

    民法第95條之「達到」,應如何解釋? 2-39

    四意思表示之撤回 2-40

    五意思表示不一致 2-43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非因表意人之過失」,應如何解釋? 2-46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故意」變更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內容而傳達時,法律效果為何? 2-52

    六意思表示不自由 2-53

    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2-54

    五、行為能力 2-61

    一完全行為能力 2-61

    二無行為能力 2-61

    三限制行為能力 2-6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為中性行為? 2-64

    六、代理 2-67

    一代理權 2-67

    二代理權授與行為 2-67

    代理權授與行為,是否具無因性? 2-68

    三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2-73

    代理人違反規定而為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時,代理行為之效力為何? 2-73

    四無權代理 2-74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2-75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2-76

    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消滅時效時間為何?是否得直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 2-77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2-80

    在成立表見代理時,相對人得否主張不依民法第107條,第169條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主張依民法第110條使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82

    七、消滅時效 2-87

    一消滅時效體系 2-87

    二消滅時效期間 2-88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生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是否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短期消滅時效規定? 2-89

    何謂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2-93

    未約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該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2-94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2-97

    四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2-101

    五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102

    六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2-105



    Chapter 3債法總論 3-1

    一、緒論 3-2

    一債權相對性原則 3-2

    二債之關係義務群 3-4

    次給付義務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是否應從原給付義務得請求時就開始起算? 3-8

    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3-10

    二、契約 3-13

    一要約及承諾 3-13

    網路標價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3-14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3-15

    二懸賞廣告 3-19

    三締約上過失 3-20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保護固有利益? 3-20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3-20

    四預約 3-21

    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3-21

    五定型化契約 3-25

    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一方於訂約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為前提? 3-27

    三、無因管理 3-30

    一緒論 3-30

    二真正無因管理 3-31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3-33

    無因管理人得否向本人請求報酬? 3-35

    三不真正無因管理 3-35

    四、不當得利 3-39

    一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3-39

    二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3-46

    土地之使用收益已受有法令限制時,所有人得否向無權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3-47

    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3-48

    無權出租他人或共有人之物,如何處理? 3-49

    三返還客體 3-51

    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3-51

    四返還範圍 3-52

    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應如何解釋? 3-53

    五、侵權責任 3-57

    一一般侵權責任 3-57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3-59

    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3-69

    行為人自殺後,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權利侵害? 3-70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3-71

    第三人故意不法行為是否即可中斷或阻卻因果關係之成立? 3-80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應如何解釋? 3-84

    二特殊侵權責任 3-86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如何解釋? 3-86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受僱人應如何解釋?即如何認定僱用人與受僱人有僱傭關係? 3-90

    車輛靠行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3-90

    借名營業是否成立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 3-92

    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應如何解釋? 3-93

    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3-100

    媽媽嘴案之執行職務認定? 3-101

    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3-107

    民法第191條之1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又是否包含商品自傷之情況? 3-108

    民法第191條之3之工作或活動是否包含醫療行為? 3-109

    民法第191條之3的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3-110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3-111

    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應如何解釋? 3-112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 3-113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保護客體是否包含商品自傷? 3-114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消費者? 3-115

    何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第三人? 3-115

    被害人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是否仍應負商品責任? 3-116

    四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3-117

    被害人已受有一般保險給付時,加害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而扣除? 3-119

    被害人因侵權行為發生,就中央健康保險署支付之醫療費用,被害人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3-121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被害人之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否扣除父母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3-123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是否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3-123

    與有過失之適用,是否以被害人有識別能力為前提? 3-124

    加害人應負故意或無過失責任時,是否仍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3-125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代理人之與有過失,其代理人是否包含法定代理人? 3-126

    在何種情況下,不動產所有人得請求禁止鄰人之氣響侵入?又

    其得否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3-130

    法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3-132

    六、債務不履行 3-134

    一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3-134

    民法第224條之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揮監督為前提? 3-135

    二給付不能 3-136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3-138

    三給付遲延 3-144

    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前,預示拒絕給付,債權人得主張何權利? 3-145

    四受領遲延 3-147

    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標的物滅失時,債務人是否仍得向債權人請求為對待給付? 3-149

    五不完全給付 3-154

    七、債之保全 3-156

    一緒論 3-156

    二代位權 3-156

    三撤銷權 3-159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3-161

    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3-162

    八、契約之效力 3-164

    一違約金之約定 3-164

    解除契約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3-165

    二契約之解除 3-166

    債權人依民法第254條所為之催告,若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相當,該催告之效力為何? 3-169

    解除權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後,是否溯及消滅契約關係? 3-172

    三雙務契約之效力 3-175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是否溯及消滅遲延責任? 3-177

    當事人已於契約約定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當然即無本原則之適用? 3-179

    四涉他契約之效力 3-180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3-183

    一概論 3-183

    二連帶債務 3-183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3-189

    一債之移轉 3-189

    債權之雙重讓與之效力為何? 3-191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債權人依民法第301條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準物權行為)效力為何? 3-198

    二債之消滅 3-200

    債務人有過失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時,清償是否仍然有效? 3-203

    第三人盜領銀行存款之相關法律問題? 3-203



    Chapter 4債法各論 4-1

    一、買賣契約 4-2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4-2

    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3

    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4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瑕疵,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4-5

    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應如何解釋? 4-7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 4-8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受領? 4-9

    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否拒絕給付價金? 4-10

    三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4-13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4-15

    二、贈與契約 4-21

    一任意撤銷權 4-21

    二債務不履行 4-21

    三、租賃契約 4-25

    一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4-25

    民法第433條承租人就同居人或得允許使用之第三人行為負責,是否以該同居人或第三人本身成立侵權責任為前提? 4-35

    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是否該當租賃物毀損滅失? 4-36

    二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4-37

    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4-39

    四、承攬契約 4-45

    一對承攬人之效力 4-45

    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應由何人取得工作物所有權? 4-46

    定作人得否主張承攬人預付瑕疵修補費用? 4-51

    在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得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支付報酬? 4-52

    可歸責於承攬人給付遲延時,定作人得否另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催告後解除契約? 4-54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4-55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4-60

    民法第513條之承攬人抵押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4-66

    二對定作人之效力 4-68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 4-68



    Chapter 5物權 5-1

    一、物權通則 5-2

    一物權法定原則 5-2

    二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5-3

    指示交付是否須如同占有改定般,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仍善意為限,始能主張善意取得? 5-5

    民法第949條之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應如何解釋? 5-6

    民法第949條之2年期限內,受讓人已善意受讓動產之占有,其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5-6

    原權利人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向善意人請求回復其物,有無溯及之效力? 5-7

    不動產善意取得人是否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12

    二、所有權 5-13

    一物上請求權 5-13

    房屋無權占有土地,房屋之使用人是否即為土地之無權占有人? 5-14

    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5-20

    二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5-25

    違章建築被他人無權占有時,得否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5-28

    違章建築被他人毀損滅失時,得否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5-28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之適用? 5-29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1租地建屋契約物權化之適用? 5-31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5-31

    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5-32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5-34

    三時效取得 5-45

    四相鄰關係 5-47

    強制執行或徵收而造成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5-51

    法院裁判分割而生之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是否適用民法第789條? 5-51

    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5-52

    五區分所有建物 5-55

    三、共有 5-62

    一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5-62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擔保物權? 5-68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用益物權? 5-68

    二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5-69

    排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適用之情況為何? 5-69

    不同意多數決處分之少數共有人是否成為契約當事人? 5-71

    三共有之外部關係 5-78

    四共有物分割 5-79

    分管協議期間內,得否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5-81

    五公同共有 5-89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5-90

    四、抵押權 5-95

    一抵押權之性質 5-95

    抵押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之規定? 5-97

    二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5-100

    抵押權設定後,始增建之從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102

    抵押權設定時,為抵押物之從物,然其後使用狀態變更,致該物失去從物之性質,則該物是否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103

    對工廠設定抵押權者,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廠房內的機器從物? 5-104

    三流抵契約 5-116

    已登記之流抵債務屆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是否當然立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5-116

    四併付拍賣制度 5-119

    五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5-126

    六次序調整權 5-129

    七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5-132

    同一債務同時存在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時,債權人應如何對其取償?又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分擔金額應如何分配? 5-132

    同一人物上保證人同時兼有保證人身分時,其內部應分擔額之計算,是否應加計二種身分為之? 5-135

    八共同抵押 5-138

    九最高限額抵押權 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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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版序



      感謝各位對這一本小書的支持,使本書在首次出版時,就獲得許多正面的回應與肯定,這是筆者當初完成本書時所幾乎無法預期的。關於本次改版,礙於個人因素,拖延了許久才完成。此次改版增加了財產法上一年多來新增補的學說及實務見解,同時加入新的經典試題,並將擬答全面改寫,以及修改部分論述內容。因此,份量相較於初版時增加不少,但本書作為總複習用書,筆者仍盡量濃縮篇幅,使各位得以在考前快速掌握相關爭議。



      筆者認為,作答不是單純以文字呈現所學而已,更涉及概念的鋪陳與邏輯的分析,作答的好壞與天賦無關,而是必須有好的範本加以參考並反覆思索,這正是本書之所以附上試題與詳解的原因。然而,筆者仍期望於今年底可以完成一本單純以作答為內容的民法書籍,以更進一步強化讀者實際答題時的寫作能力,並利用題目所提供的案例事實,與讀者一同思考如何在具體事例下進行利益衡量。



      台灣主流的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法釋義學為基礎,分析現行法律規範彼此之間的關係,進而開展出結構穩定、邏輯嚴謹的法律知識體系。不過,當我們專注在解釋或決定規範面向的應然論證時,仍須尋求法釋義學以外其他知識,如經濟學、社會學以及人類學的協助,並不可避免地必須接受來自經驗事實的有效性檢驗。是以,我們在學習與研究法學的過程中,如有餘力,不妨多接觸其他人文與社會科學知識理論,如此一來,我們所學所思才不至於成為純粹的幻想。


    2019年6月23日 賴川

    於台北 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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