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三版)
夫「建築技術規則」也,乃立法者於「建築法」授權,交內政部營建署職掌訂定者。核其法源位階,屬法規命令,係建築管理公法上之管制,有涉及此,悉應遵行照辦。觀其通部,凡千餘條,蓋技術與細節事項爾。自發布以來,逾七十載,修正頻繁,將近百次,猶未臻圓滿,較之他法,尚屬罕見,稱建築科技進步發展致使,然探其典故,實國家機器亦假此繩束鑽營,誠官民鬥爭肇也,一如韓非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吾國政體,乃民主法治也。法治者,依法而治,非以法治人。是其完善之重,當公私一體,通曉法意,涵攝合致,不存舛誤,非各表其識。若此,則如北辰居所,眾知所指,以茲為助,處曠無憂,海行不愁。
然成文法撰寫規制,自清末以降,博引東瀛、歐陸之學,揉合中外,自成文化,簡潔有餘,不乏難懂。黎民百姓,若非諳歷於此,殊難知其文義。民初五四先聲,白話興起,今已為顯學。現代之人,莫不直書其言。是故兩相疏遠,常生未解之嘆。
同一律令,循法者未能知之,執法者自釋解之,豈不謬乎?遂舉筆述作,期盡棉薄,解生徒及好學者惑。起心動念,僅止乎此,非為考試編著。嘗有驀生告知,遍翻陳架,僅此冊能懂,聞悉欣慰。憶及當年,亦曾困頓,今能提攜新後,所願償矣。
自付梓后,各界惠顧,僅周餘歲,即已四刷。吾深居簡出,並無廣交,亦非公輸門下,結識無多,捧場而購幾希。以價格彈性論,殊為難得。何故也?自忖應是符合讀者所需。甚幸!
適逢前版售罄,法規將修,遂以前輩指謫為念,動工整編,端正透視,邇言增註,校勘前誤,冀悅目與豁然齊效。蓋埋首此類素牘,實為苦事也。
成事如築廈,斷非獨木可支;畢功似行遠,定有坎坷阻途。謹此銘謝吾師黃春癸警官、張仕賢律師及許學禮、謝文泰、劉獻隆、何昆芳諸建築師好友們,沿路攙扶提攜,方不致踉蹌踽踽。
職是,耑再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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