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世紀的英語的倫理學界,有幾個主流思想。其一是摩爾(G. E. Moore)、培利察(H. A. Prichard)等人的直覺主義(Intuitionism);其二是邏輯實證論者史提芬遜(C. L. Stevenson)所代表的情緒主義(Emotivism);另一則是赫爾(R. M. Hare)的那一套說法。赫爾的說法,有人稱為規範主義(Prescriptivism)、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或分析的倫理學(Analytical Ethics)。這種分析的倫理學基本上是要以分析哲學的立場與方法,來研究倫理學的問題,特別是分析倫理的或道德的語言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表示的涵義。例如,在「你不應該在車廂內吸煙」一日常的語句中,「不應該」是一道德的詞彙;它所表達的涵義,是勸誡的?祈使的?命令的?強制的?或表示說者的主觀的心理要求?或表示一普遍的行為的原則?這都需要細心分析。像這類道德的詞彙的例子很多,如「善」、「好的」、「責任」、「義務」、「正當的」和「應該」,等等,它們在我們日常語言的涵義,都是分析的倫理學所要研究的。故分析的倫理學可以說是分析哲學中的語言分析,或倫理語言的分析。它和傳統倫理學的不同處,在於它並不直接討論倫理的或道德的問題,例如善的本質、最高善的問題,或人應該怎樣生活才有意義那種,卻是分析道德的語言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可能的涵義。這是一門很新的學問,目前還在發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