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更好的照護環境
??? 2025年的台灣即將成為超高齡的社會,也就是老年人口即將達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二十,無可厚非,快速增加的高齡人口也會增加長照的需求,政府也推出了長照2.0的17項服務來因應各項需求。
??? 雖然長照2.0的各項服務迄今有些細節還未清楚,不過基本上為民眾建構了一個向前延伸到失能預防、以及向後延伸到居家安寧照護,仍是以居家跟社區服務為主,也就和我們在本書中所提及的居家照護技巧有極大關聯,因此自我照護的技能如能提昇,相信可以為家中的長者創造更好的照護環境。
??? 隨著政府長照2.0的建構愈來愈完整的情況下,家庭照護者也可以獲得愈來愈多的服務,然而當我們也成為超高齡社會的一員,反而更該關注的是如何成為不要失能、不要失智的長者,讓大家可以健康的老化,且得到最好的生活品質。為達到這個目標,就要從每天的生活做起,要能補充好的營養、要有充足的蛋白質攝取、要有好的運動習慣,尤其運動內容,過去我們重視有氧運動,其實更須加強肌耐力的健康促進。此外要讓生活更加多樣性,學習新事物,結交新朋友、參與社區活動,讓積極熱情有活力的正向態度,取代負面的情緒,遠離憂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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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照2.0比較傳統的長照1.0,多了九項新的服務,但比較有特色的是長照2.0兼顧了在失能的過程當中,從衰弱走向失能的過程、以及從失能走向末期,乃至於晚年的階段。換言之,向前延伸「失能預防」的服務。
所謂「失能預防」指的就是針對社區當中具有衰弱的症狀的人(衰弱是指還沒出現失能,但體能、體力跟疾病的狀態已面臨逐漸退化,已走向失能之路),並且趕緊找出這群人,進而提供照顧服務、讓他們可去除衰弱的影響因子,免於走向失能的風險。這是非常關鍵的做法,可以把失能的發生率下降,或者是說可以延緩失能的發生,讓長輩能多得到一段長時間的健康生活。
???? 長照2.0也做一個向後延伸「居家安寧」的服務,因為有許多重度失能的長輩,因為疾病以及失能的因素,逐漸面臨生命末期的一些照顧需求,不全然只是失能的照顧,還包含疾病、護理、居家療護等,所以政府也在這個17項的服務中,新增「居家安寧」的服務,針對重度失能走到生命末期的個案,希望透過整合式的團隊,包含醫師、護理師、治療師、營養師、照服員及家屬,共同為這些長輩創造可以平靜安祥走完人生最後這一段時間的契機,並且希望幫助家屬能夠在這過程當中得到充分的支持。
??? 另外長照2.0還有幾項具有特色、其中一項就是社區化的「失智整合服務中心」。以往的失智照護沒有特定的模式,且較側重身體的失能,較少針對失智做服務的延伸,長照2.0特別把失智者的照護需求切割出來,因為失智者很多時候在早期退化的過程當中,認知功能退化了,可是身體的失能還沒有出現,或是還屬於早期,可是認知功能的退化已經衍伸出各種不同的照護需求了,所以社區整合的失智照護服務中心就包含醫療體系密切的連結。
??? 目的之一,是在社區當中若懷疑是失智症患者,可盡速得到確診,確診後可依照嚴重度盡速協助失智症患者相關的長照計畫。未來在照顧時,若有新出現的一些急性精神症狀,或是罹患一些疾病如肺炎、感染等,就需跟醫療體系密集連結,因為失智症患者往往還有多重疾病,此外針對輕度或中度、不同程度的失智患者,還會提供相關的認知訓練課程,這樣可以有效延緩失智症的退化,希望盡量持續在既有狀態的時間愈長愈好,讓失智症患者仍可維持跟家人之間的互動,盡量保有原有的認知功能。
??? 目的之二,是對家庭照顧者的支持。因為照顧失智症的長輩其實非常辛苦,所以在整合服務項目加入「家庭照顧者的需求」是政府的一項創新、也是首次針對失智症照護需求提出完整的服務模式。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出院準備的延伸。很多失能長者是因為罹患重大疾病進而引起後續失能,而這些疾病發生後往往正在住院治療,一旦準備出院返家時,常會遇到長照資源安排的困境,因此長照2.0補強了出院準備服務,讓失能住院中的長者在出院前就能做好相關長照評估,出院返家時就可盡快獲得相關長照服務,不會有照顧的空窗期,對於民眾跟家庭照顧而言都是很重要的需求。
??? 長照2.0當,也有個創新服務,能兼顧到不同少數族群,比如原住民族群,針對不同社區及文化特色,延伸出有別以往的創新照顧服務模式,政府非常鼓勵原鄉可以發展出自己照護自己部落長輩的一個服務模式,同時政府可協助提供相關的服務與資源,這也是長照2.0當中非常創新且契合民眾需求的一個服務項目。
?台灣長照服務資源地圖:http://ltcgis.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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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了長照2.0,2019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剛上路,也是值得了解的一項課題。
?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主要目的是希望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此外,若有需要也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同之處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在末期階段,得以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選擇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CPR)等的權利,而《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對象則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擴大為「五種特定臨床狀況」。所謂「五種特定臨床狀況」即為:
1•末期病人。
2•不可逆轉之昏迷。
3•永久植物人。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痛苦難忍的重症。
至於該怎麼簽立預立醫療決定(AD),行使病人自主權呢?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20歲以上(或未成年但已婚者)成年人,有意願者,皆可向醫療院所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接著邀請二親等內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與醫護人員一起進行醫照護諮商,商討「五種特定臨床狀況」下接受或拒絕醫療,並在確認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簽署核章後,將會在健保上進行註記,本人也可以隨時根據不同階段進行調整。
日後,一旦發生「五種特定臨床狀況」發生時,經2位專科醫生確診、2次緩和醫療照會後,即可啟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完成緩和醫療照護,達成尊嚴善終。
更多內容請參照: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https://parc.tw/
病人自主權利法介紹影片-國語、手語版
(資料來源:安寧照顧基金會 https://www.hospice.org.tw/care/law)
(本文作者為台北榮民總醫院高齡醫學中心主任陳亮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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