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自民國94年出版後,迄今已屆13年,其間實務與學界已累積不少文獻資料,警察職權行使法於100年也配合刑法等法律之修正而修改了第15條,故修訂本書實屬必要且迫切。
警察職權行使法原本就是在建構一個警察嚴謹執法、民眾權益受保障的規範。一如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解釋中所明白揭示的,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於警察執行職務時,所得採取的權利干預措施,除了對人、處所、交通工具及公共場所實施臨檢之外,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對物的扣留、變賣、銷毀處分;與實施即時強制等之要件、程序及救濟,均有明確規範。一方面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允許警察採取必要的權利干預措施,另一方面在無法律授權警察即不得干預人民權利的原則下,使人權獲得確實的保障。治安與人權,二者皆不能偏廢,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要選在最適當的平衡點上,使治安與人權同受重視。本書之修訂,也是在這樣的理念下完成的。
衷心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積極促成本書的修訂,著者們雖已盡力補正,但錯漏在所難免,敬祈讀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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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一同 謹誌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