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版序
民事訴訟法原具公法之特質,對法安定性之要求,被認為係法治國中國家權力行使之基礎,亦因此民事程序之規定,其立法基調應係以法安定性為原則,至於依個案正義需求調整則為例外。
但近世法文化、價值、典範屢經變遷,在民事訴訟中加入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無形中擴大法官在程序中權力之運用。而此等概念或原則之運用猶如雙面刃,如公平合理原則之擴大運用,固可給予執法者實現具體個案正義之利器,但操作不當,因人而異之司法,其法安定性,即有可慮;又如何之條件乃可符合法原則重要性,而得准許提起第三審上訴,亦呈現對選案權行使妥適性之疑慮。
在一審不擴大合議制,不行參審,不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不使資深優秀法官留一審辦案及傳承經驗時,所謂金字塔化之改革,無異淪為推手或鋸箭式的自欺欺人,被獻上司改祭壇的,恐怕不是惡法劣制或不適任法官,而是更多追求正義之無辜當事人。
姜世明
201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