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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二版)

教育行政法(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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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0284
許育典
元照出版
2018年9月01日
217.00  元
HK$ 195.3  






ISBN:9789575110284
  • 叢書系列:公法.行政法各論
  • 規格:平裝 / 608頁 / 17 x 23 x 2.8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公法.行政法各論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行政法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 — 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弱勢兒童早期照護作為教育法的新方向——代序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壹、人、自我實現與教育�1

    貳、人、教育與國家�2

    參、人、國家與法律�3

    肆、法律與教育交織的教育法�5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壹、宗教改革的萌芽�6

    貳、產業革命的影響�8

    參、政治革命的醞釀�10

    肆、民族主義的促成�11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壹、教育基本權的發展�12

    貳、教育基本權在台灣發展的文化阻礙�19

    參、教育基本權的憲法意義�25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壹、自我實現作為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本質�29

    貳、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30

    參、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31

    肆、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基本權保障�33

    伍、從教育憲法到教育行政法的教育法�35



    Ⅱ. 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

    §1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

    壹、對學生的精神思想自我實現的意義�37

    貳、對學生的政治自我實現的意義�38

    參、對學生的經濟自我實現的意義�39

    §2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壹、教育基本權的基本權主體�41

    貳、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者�42

    §3 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壹、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48

    貳、作為客觀法的功能�51

    §4 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保障範圍

    壹、我國憲法上教育基本權的理論與現實�57

    貳、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概念釐清�57

    參、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59

    肆、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60

    伍、教育基本權在我國保障範圍的釐清�61

    §5 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基本權的落實起點

    壹、憲法教育的積極推動�64

    貳、教育機會均等、教育經費編列與小班小校的保障�66

    參、私人興學的鼓勵�68

    肆、學校參與成員的權利保障�70

    伍、教育事務在地方自治的落實�72

    陸、教育基本法作為實證教育憲法�75



    Ⅲ. 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

    §1 民主國

    壹、民主國的發展�79

    貳、民主國的主要內涵�80

    參、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84

    §2 法治國

    壹、法治國的發展�86

    貳、法治國原則的主要內涵�89

    參、法治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04

    §3 社會國

    壹、社會國的發展與概念�108

    貳、社會國的主要內涵�111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13

    §4 多元文化國

    壹、多元文化國的發展與意義�117

    貳、多元文化國的主要內涵�123

    參、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27

    §5 憲法教育作為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實踐

    壹、憲法教育在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重要性�135

    貳、憲法、人權與教育的互動�138

    參、人權教育的意義、內容與檢討�142

    肆、友善校園作為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147



    Ⅳ. 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

    §1 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

    壹、在學關係的爭議及思考�155

    貳、在學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157

    參、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161

    §2 教育行政、在學關係與國家監督

    壹、教育行政在權限與組織的法律關係�166

    貳、國家監督教育行政的憲法規定�169

    參、國家對教育行政的依法律監督�172

    §3 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意義�177

    貳、在學關係中學校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79

    參、在學關係中學校的維持校園秩序措施�180

    §4 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意義�182

    貳、在學關係中學生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84

    參、在學關係的學生成績評定�189

    §5 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意義�191

    貳、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教學自由�206

    參、在學關係中教師的其他權利與義務�213

    §6 在學關係中學生與教師的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保護的重要性�235

    貳、學生申訴制度的建構�236

    參、教師申訴制度的建構�241

    §7 私立學校在學關係與私立學校法制

    壹、私立學校在學關係的理論基礎�249

    貳、經許可的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同於公立學校的論證�252

    參、我國私立學校的相關法制�256

    §8 在學關係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

    壹、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272

    貳、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279



    Ⅴ. 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

    §1 學校法制下的教育改革問題

    壹、學校法制下的防禦權與教育改革�284

    貳、學校法制下的共享權與教育改革�288

    參、學校法制下的客觀價值秩序與教育改革�292

    §2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自治

    壹、中小學的學校自治問題�299

    貳、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教育改革�301

    參、憲法基本原則作為學校自治的理論基礎�305

    肆、教育基本權作為學校自治的憲法理論基礎�307

    伍、邁向學校自治的教育改革�314

    §3 學校法制下的教師教學自由

    壹、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權源與界限�316

    貳、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保障內涵�317

    參、中小學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與懲戒問題�323

    §4 學校法制下的教科書編制

    壹、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與權力轉變�331

    貳、教科書審定制對教育基本權的限制�342

    參、教科書審定制對出版自由的限制�346

    肆、教科書審定制的合法性檢驗�353

    伍、教科書審定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分析�361

    陸、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科書編制�370

    §5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

    壹、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比較�373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下的學校教育財政�377

    參、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實踐問題�395

    肆、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出路反思�402



    Ⅵ. 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

    §1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制的發展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源由�407

    貳、從德國大學制度發展瞭解學術自由�408

    參、我國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制度發展�418

    §2 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建構基礎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420

    貳、學術自由的主體�421

    參、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424

    肆、學術自由下大學教授的職位要求�434

    §3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作為大學組織趨勢

    壹、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爭議與發展�441

    貳、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與組織架構�445

    參、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實踐檢討�457

    §4 大學入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可能�467

    貳、大學入學制度的規劃�473

    參、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檢討與建議�477

    §5 大學退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二一退學所涉及的基本權�479

    貳、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是否受侵犯�481

    參、二一退學的形式合憲性探討�483

    肆、二一退學的實質合憲性探討�487

    §6 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建構

    壹、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現況�489

    貳、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91

    參、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494

    肆、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及大學的介入�500

    伍、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的未來出路�505



    Ⅶ. 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1 社區大學與終身學習教育的聯結

    壹、人、教育與社區大學�507

    貳、社區大學的發展及其理念�509

    參、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513

    §2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壹、終身學習的意義、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9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權�524

    參、德國終身學習作為我國推展的參考�526

    §3 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問題與出路

    壹、社區大學法制化的爭議問題�532

    貳、社區大學法制化的背景�533

    參、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困難及迷思�538

    肆、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出路�541

    伍、社區大學法制化作為公民社會的願景�547



    參考文獻�549

    索引�555









    弱勢兒童早期照護

    作為教育法的新方向──代序




      前一陣子,有名二十歲林女與二十九歲許姓同居男友未婚生二子,長子一歲半,小兒子剛滿月,許男竊盜案入獄,林女和兩個孩子七月底投宿在女性友人鳳山區瑞興路的公寓三樓,和女性友人同住。警方接獲林女報案,指稱一歲半的兒子陳屍房內,警方到場發現男嬰全身發青,屍體長蛆,房內有屍臭味,研判死亡時間已超過兩天。林女向警方表示,兒子生前有點感冒會哭鬧,怕傳染給弟弟,才讓他獨自在隔壁房睡,警方估算林女所稱最後的餵食時到發現死亡,男嬰至少五十七小時未進食。



      台灣生活在中下階層的貧窮人民,例如:本案的未婚生子問題或受刑人的小孩或低收入戶的子女,這些人民實在無法照顧自己的小孩,像本案中小孩因父母無法照顧而意外死亡,或小孩成長後一直處在一種虐童、吸毒、暴力、黑幫的惡性循環,國家對這些弱勢兒童的早期照護義務一直沒有被凸顯,這是台灣社會未來長治久安的根本問題。這個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問題,遠遠比教育部的玉山學者獎勵,或科技部的五加二產業實在重要太多了,這個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早就應該成為執政者或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因為這個議題涉及未來國家下一代的安全與發展,但卻因為弱勢兒童缺乏真正選票的資源,以致未能成為執政者起心動念的關照,從而無法成為政府在教育法制的積極作為。



      在各方面鋪天蓋地追求與推展長照的影響下,反觀社會對於影響國力,甚至國安問題最重要的問題之一的新生代的發展議題已經被層出不窮、數量不斷攀升的兒童、青少年受虐、吸毒,犯罪、貧窮、校園霸凌等等新聞事件似乎已經習以為常。然而,我們非常憂心這項列為聯合國永續發展的問題將在台灣不斷地惡化,並且即將可能危及未來誰能夠擔負老年人的長照支出,或成為足以執行長照的青壯年的年輕世代的發展。環顧長年以來政府所投注的資源或相關民間機構,甚至學術單位所進行的措施不禁令人感到如坐針氈,因此也促使我們更積極思考如何整合社會科學學術力量,將產官學界的資源加以有效串連與開發創新性的研究教學與服務的計畫,共同探討並且解決弱勢兒童早期發展的人權,也就是「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作為教育法實踐的新方向。



      就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而言,「早期照護」要求國家透過各種方式保護弱勢兒童免於危害,其核心目標在於促進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如此一來,國家保護弱勢兒童免於生理及心理的危害時,正恰巧體現了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誡命。總結來說,國家對弱勢兒童進行保護時,即是在於落實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要求。也就是說,弱勢兒童早期照護是國家保障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的價值基礎,更是憲法價值秩序的表現。因此,弱勢兒童早期照護同時是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的準則與精神,進一步形成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的憲法基礎,而這也是我國在個別法規範中,具體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憲法正當性,從而課予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進一步在我國法制建構中有保護兒少的分級制度規定、童工制度的等等規定。



      但是,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而介入家庭後,即會產生國家公權力與父母、兒少的權利衝突關係。首先,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免於危害,卻反而可能侵害了弱勢兒童的自我決定權。對此,筆者認為,由於共同目的都在於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所以,應在個案中衡量國家或父母的措施,確認何者是弱勢兒童的最佳利益。目前,國內雖然不缺政府與民間各種對於弱勢兒童的照護系統,但是這些運作方式,恐有多頭馬車、紛亂耗時而造成效率低落的執行問題,反而造成少年吸毒犯罪、幼兒受虐、弱勢貧窮壓力的個案與日俱增,如何保障弱勢兒童在憲法上的身體不受傷害權,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是當前執政者刻不容緩的教育法實踐新方向。



      這本教育行政法新版教科書的修正方向,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最新改版的文獻、以及最新教育立法條文,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新版教科書能促使讀者瞭解最新教育行政法變動。最後,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更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生羅文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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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育典

    2018年8月2日11時

    寫於德國杜賓根大學

    當代台灣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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