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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二版)

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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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8607514
古承宗
元照出版
2018年7月01日
117.00  元
HK$ 105.3  






ISBN:9789578607514
  • 叢書系列: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208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刑法











      犯罪支配作為不法歸責的核心要素。只要涉及「不法」的概念,所謂的歸責不再是純粹自然性的理解,而是帶有高度的規範性。以犯罪支配建構不法歸責系統的重點因而聚焦在,如何將犯罪現象符合規範理性地歸責於特定之人。本書所收錄的文章為作者近年來從法哲學、法制史、法釋義學等觀點,重新形塑犯罪支配理論應有的面貌,特別是行為支配與正犯、行為概念擴張理論與犯罪參與等。


     





    二版序

    序 言



    ◆論「車手」作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壹、前 言�1

     貳、最高法院見解之分析與檢討�2

      一、(詐欺)犯意聯絡之形成條件�2

      二、領取款項作為行為分擔──相續參與的最後時點�6

     參、多數學說見解之分析與檢討�9

      一、共同犯罪決意為功能支配與相互歸責之基礎�9

      二、相續共同正犯及參與時點�13

     肆、共同犯罪決意作為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之要素�18

      一、規範溝通意義下的刑事不法�19

      二、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25

      三、「共同行為目的」為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之要素�40

     伍、「車手」作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的再檢討�48

      一、欠缺客觀歸責之基礎�48

      二、欠缺中途加入之可能性�50

     陸、結 論�51



    ◆規範上之共同性與共同犯意聯絡

     ——兼評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56號判決

     壹、判決事實�53

     貳、爭 點�54

     參、高院的核心論述與未釐清之爭點�54

     肆、共同正犯之共同犯罪決意(或犯意聯絡)�56

      一、共同正犯與規範上的共同性�56

      二、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決意�59

     伍、高院之認事用法的再商榷──代結論�62



    ◆共同犯意聯絡作為共同行為目的

     ——兼評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易字第59號判決

     壹、判決事實�65

     貳、爭 點�66

     參、智財法院見解之分析�66

     肆、學說見解�68

     伍、共同犯意聯絡作為共同行為目的�71

      一、行為(意志)、客觀歸責與犯罪支配等概念之相互證立性�71

      二、犯罪支配與行為目的�74

      三、共同行為目的�77

     陸、附論──刑法第二十八條作為特殊的歸責規範�78



    ◆結夥三人與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351號判決

     壹、判決事實�81

     貳、爭 點�82

     參、判決理由�82

     肆、評 析�83

      一、實務與學說見解之分析與檢討�83

      二、加重構成要件與法益侵害危險性�85

      三、共同正犯與結夥三人的規範功能體系�88

      四、重新定位結夥三人之規範射程�91

      伍、法院見解之再商榷�93

     陸、附論:結夥詐欺(刑339之4 No.2)之解釋與立法商榷�94



    ◆教唆從屬性與回溯禁止

     壹、前 言�97

     貳、實務見解之分析與檢討�98

      一、因果思維下的間接法益侵害�98

      二、量化的風險製造與因果流程控制�99

      三、共同正犯之於適用教唆犯的排擠效應�101

     參、犯罪支配理論下的正犯與共犯�103

     肆、教唆從屬與刑法第二十九條之規範功能�105

      一、教唆行為之不法性�105

      二、回溯禁止與教唆之從屬性�107



    ◆論教唆行為之本質

     ——評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153號判決

     壹、前 言�121

     貳、實務見解之分析與檢討�122

      一、案例事實�122

      二、單向性的教唆與雙向性的共同犯意聯絡�123

      三、法效果與「引起犯意」之解釋關聯�125

     參、教唆行為與從屬性原則�128

      一、教唆概念之演變�128

      二、「犯罪支配」作為正、共犯區分準據�131

      三、所謂的從屬性原則�132

      四、教唆行為的本質�138

     肆、教唆行為內含引起特定犯罪意思的支配實力──代結論�145



    ◆中性職業行為與可罰的幫助

     壹、案例事實�149

     貳、爭 點�149

     參、解 析�149

      一、實務見解�149

      二、學說見解�151

      三、本文見解�152



    ◆第三人之禁止錯誤與資訊風險

     ——兼論「客觀歸責理論」於間接正犯的應用

     壹、問題提出�155

     貳、區分理論與相對應的批判�160

      一、負責原則(Verantwortungsprinzip)�160

      二、個案評價方法(Wertende Betrachtung)�163

      三、犯罪支配理論(Tatherrschaftstheorie)�165

     參、資訊風險作為意思支配之實質依據�170

      一、成立間接正犯的正當性基礎�171

      二、持續性的風險支配決定幕後者的優勢地位�172

      三、資訊選擇與風險支配──輔以Luhmann的風險社會學為論述基礎�176

      四、資訊防堵建立穩固的意思支配�180

     肆、結 論�188





    二版序



      近十多年來,實務見解似乎有逐漸接受多數學說見解所採行之「犯罪支配理論」的趨勢,實務與理論之間也因此增添了一些共識。嚴格來說,我國學說見解支持的理論模式,一方面多是沿襲德國學者Claus Roxin所修正發展的觀點,另一方面,在方法論上則是聚焦在正犯與共犯的區分。也就是說,犯罪支配作為證立正犯資格的基礎。然而,除了正犯資格的問題之外,若是從歸責理論的歷史進程來看,我們觀察到犯罪支配應可發展為正犯之(客觀)不法歸責的實質準據,而共犯性的犯罪參與則是保有自己獨特的不法歸責結構。筆者在本論文集中針對這些議題提出了初步的理論嘗試,也算是為自己未來的犯罪參與研究指引出一條道路。為了忠實記錄筆者的思考軌跡,二版的修訂僅增補部分文章中的引註、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結夥詐欺的立法評析,以及文字潤飾等。



      再次由衷地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支持,使本論文集得以有機會繼續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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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承宗

    筆于台南

    2018年4月17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