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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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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9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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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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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出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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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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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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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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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細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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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2559185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商事法-保險法規格:精裝 / 1008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商事法-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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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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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商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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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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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家,臺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書此次修訂主要係為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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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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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作者簡介
第一條 保險之意義
保 險�5
保險契約之意義�33
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52
第二條 保險人之定義
保險人於保險制度上之意義�69
保險人之組織型態�70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84
第三條 要保人之定義
要保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126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127
第四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被保險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155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156
第五條 受益人之定義
受益人之意義�207
受益人資格�209
受益人適用範圍之澄清�220
受益人之受益權�226
第六條 保險業之定義
「保險業」和「外國保險業」用語之釐清�239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保險業」者�243
「保險業」之實質認定問題�244
第七條 保險業負責人之定義
負責人的概念及其商榷�249
保險業負責人�249
保險法上之保險業負責人特別規範�252
第八條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267
保險代理人之功能�267
保險代理人之種類�269
保險代理人應具備之實質條件�272
保險代理人之法律地位�273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義務�279
代理契約或授權書�285
保險代理人之監理�293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302
第八條之一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保險業務員之緣起與法源�317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318
保險業務員之功能�319
保險業務員之種類�321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及登錄�322
所屬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法律關係�325
保險業務員對外之代理權�337
保險業務員營業活動之管理�346
保險業務員之法律責任�350
第九條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360
保險經紀人之功能�361
保險經紀人之種類�361
保險經紀人之資格�362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364
保險經紀人對外之權限�373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責任�377
第十條 公證人之定義
保險公證人之意義�383
保險公證人之功能與種類�385
保險公證人應具備之條件�388
保險公證人之法律地位�390
保險公證人之權利義務�391
保險公證文件之法律上效力�392
消滅時效之起算�395
保險公證人之監理�396
第十一條 責任準備金之種類
準備金之意義及內容�405
法定準備金之計算�418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監理之理論依據�431
監理保險業之法規與主管機關�440
保險業監理之內容�441
第十三條 保險之種類
契約意義上之分類�453
監理意義上之分類�459
實務常見疑義解決�466
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利益之範圍
保險利益之意義�475
要保人與保險利益�479
財產上保險利益�479
第十五條 財產保險利益之範圍
運送人�501
保管人�509
現行保單實務�513
第十六條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要保人應具保險利益?�521
探尋立法者所謂之要保人保險利益�522
條文釋義�523
信用壽險相關問題�536
第十七條 保險利益之存在
保險利益之存在對象�542
保險利益存在的客體�547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548
保險利益消滅�552
無保險利益之法律效果�554
第十八條 保險利益之移轉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概念之釐清�561
為何人利益投保與本條之關係�564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發生�572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效力�579
除契約另有訂定之解釋�586
實務保單之規定�587
第十九條 共有人保險利益之移轉
本條適用前提�593
讓與保險利益�599
保險利益讓與之效力�604
第二十條 有效契約之利益
本條適用前提�609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在保險契約上之意義�611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為保險利益之常見態樣�617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之基本概念�624
保險費之分類�626
保險費之交付與保險契約效力關係�630
第二十二條 交付保險費之人與保險人之抗辯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643
為他人利益保險之受益人�648
第二十三條 善意複保險保險費之返還
對價平衡原則�655
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657
善意複保險�658
惡意複保險�664
第二十四條 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費返還態樣介紹�671
保險利益自始不存在�672
保險利益曾經存在但締約時已消滅�674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對價失衡�681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消滅�687
契約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689
第二十五條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保費返還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解除�699
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702
投資帳戶內之保險費是否應返還�707
第二十六條 特約危險增加後減少之終止契約保費返還
契約特約危險增加依特別情形計算保費而危險增加後減少�723
保險人得否不同意要保人保費減少之請求�729
要保人任意終止權之重申�731
保險人不同意減少保費,要保人行使終止權後之法律關係�740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破產時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產時�746
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749
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752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費之返還
破產主體之規範�762
保險契約存續或終止之安排�767
第二十九條 偶發性原則
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777
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781
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害之因果關係�78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保險災害�793
重大過失是否在過失之列?�796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之通知義務�801
第三十條 道義損害之責任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意義�810
本條適用主體�812
第三十一條 受僱人或動物等所致損害之責任
「受僱人」之定義�822
本條適用範圍�823
本條之性質�827
本條與本法第92條之關聯�830
第三十二條 兵險責任
戰爭之意義�837
戰爭危險之本質�839
戰爭危險之可保性�840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844
實務上之現狀�845
第三十三條 損害防阻
法理依據�851
減免損失費用行為之性質�851
適用對象�853
必要費用之界定�854
請求時點之確認�857
求償之範圍與比例�858
人身保險有無適用�859
第三十四條 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給付之期限�865
遲延利息�877
第三十五條 複保險之意義
複保險之意義�882
複保險之類型�884
複保險之要件�884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886
附論──保險競合�893
第三十六條 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903
通知義務得否特約免除?�905
通知義務人�907
被通知人�909
通知之時點�910
通知之方式�911
通知之內容�912
第三十七條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惡意複保險的型態�917
惡意複保險而未通知、未正確通知�920
惡意未通知之法律效果�921
第三十八條 善意複保險
善意之意義�930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932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933
保險人之賠償法則�933
除另有約定外�937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937
第三十九條 再保險
再保險�942
再保險的種類�944
再保險契約之定性�948
再保險之特性�950
第四十條 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文揭示之原則──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請求權�959
但書之例外──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有請求權�959
附論──賦予原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權�962
第四十一條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之性質�967
原保險費與再保險費�968
再保險人得否向原要保人主張保險費�972
第四十二條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979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0
索 引�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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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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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懵懂當年赴西行,奧德兩國映身影。
埋首書巢豈無趣,僅為奘公夢裡遇。
當年揮劍已成拂,殘篇斷簡無人鼓。
幻眾皆私本自然,唯藉保險共助短。
離相佈施本來意,為他為己兩相宜。
愛人如己應踐行,情與義理遠不聆。
法制貫徹為正道,平衡施受兩邊贏。
無漏善法不可得,有餘惡法不可取。
善惡二法存乎心,心隨世情卻無檠。
隨順萬緣無自性,慈悲恆存現真情。
誠信原則名為諦,對價平衡乃是根。
要保諸因非我度,填補損害方為果。
濫用保險共所患,故應道德風險防。
標的分明理暢順,皂白不分雜染遁。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我於三十攜卷歸,至今遠過半百時。
回首學涯無盡課,妄得虛名有慚色。
自知力孱氣餒心,老幹新枝爭華言。
非為青史留名冊,只嘆昔言無人嘖。
廣蒐各家犖犖言,理事參錯辨深淺。
學子窮年獻心血,墨痕猶?方寸間。
法門無邊誓願學,捨廣抱一亦不缺。
任他虛雲千萬變,保險濟人何須勸。
無始苦集煩惱障,天威難測莫自斷。
消災除厄一善漚,薄捐可化萬人愁。
貴賤貧富無分別,錙銖必有平等緣。
我相人相眾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樣。
說文解字豈我願,繚繚是非費閒卷。
縱橫過去與未來,當下不敵過塵儕。
倦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為誰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攜手?創無憂園。
共善究竟遙無期,滾滾諸賢盼共進。
若有不吝指我失,萬言無盡三匝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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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國
2011年11月1日 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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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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