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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題型破解(4版)

債法題型破解(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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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957981
張璐
學稔出版社
2018年1月31日
197.00  元
HK$ 167.45  






ISBN:9789862957981
  • 叢書系列:題型破解
  • 規格:平裝 / 52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題型破解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題庫試題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

    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

    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本書特色



      1.本題關鍵字──培養爭點敏銳度

      本書在體例上延續原有的「本題關鍵字」的設計,試圖將每題重要的關鍵字句各自應該對應到何種法律上爭點以表格呈現,使讀者能夠由本書培養基本的對於題目所述法律事實的反應能力。



      2.審題意識──透析題目及層次鋪陳

      審題意識部分,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協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審題。由教學者及應考者的角度出發,教導同學面對題目時,如何分析題目,以及決定下筆的結構。



      3.參考擬答──簡潔扼要的文字輸出

      本書於答題內容上力求文字的精確與簡潔,以便能供讀者模擬如何在時間的限制下,簡要的表達出答題的內容。以一個受有時間限制的答題者以及快速閱卷的閱卷者的角度來觀察、寫作答題的內容。



      4.Tips and Warnings──疑難索解

      Warnings及Tips是筆者基於過去教學積累的經驗,預先針對同學常有的問題所撰寫的討論,希望發揮有如參加讀書會一樣的功效。可能是提供另外一種書寫模式,也可能是說明何以不應採某種思考方向,希望能夠與各位讀者達到更進一步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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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題技巧說明 •1

    基本解題思維 •15

    本書前言 •19



    Chapter1 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法總論 •1-3

    壹、契約之成立及其有效性 •1-7

    題型 1-1-1 行為能力及要式性一【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 •1-7

    題型 1-1-2 行為能力及要式性二【103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1-8

    題型 1-1-3 意思表示瑕疵一【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等第2題】 •1-11

    題型 1-1-4 意思表示瑕疵二【筆者自擬】 •1-19

    題型 1-1-5 意思表示瑕疵三【91司法官第1題】 •1-23

    題型 1-1-6 契約與公序良俗【98台大B卷第1題】 •1-28

    題型 1-1-7 契約與公序良俗及強制禁止規定【101政大民法組第3題】 •1-33

    題型 1-1-8 契約與強制禁止規定【106北大民法組第1題】 •1-36

    貳、契約之主體&債之相對性 •1-43

    題型 1-1-9 契約之相對人一【102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1-43

    題型 1-1-10 契約之相對人二【96司法官第1題】 •1-45

    題型 1-1-11 債之關係相對性【98台大A卷第1題】 •1-49

    題型 1-1-12 債之相對性與抗辯延伸【105台大B卷第2題】 •1-53

    參、契約之履行內容 •1-68

    題型 1-1-13 給付義務群一【101台大B卷第1題】 •1-68

    題型 1-1-14 給付義務群二【100律師第6題第1小題】 •1-74

    題型 1-1-15 給付義務群三【96東吳E組第4題】 •1-77

    題型 1-1-16 情事變更原則【106東吳民法組第2題】 •1-83

    肆、債務不履行及受領遲延 •1-88

    題型 1-1-17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96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88

    題型 1-1-18 種類之債與給付不能【104司法官(民法)第1題】 •1-91

    題型 1-1-19 受領遲延【100律師第1題】 •1-95

    伍、契約之定性及時效(契約權利行使之障礙) •1-106

    題型 1-1-20 混合契約、契約定性與法人侵權【104律師(民法)第1題】 •1-106

    第二節 契約法各論 •1-115

    壹、買賣契約 •1-115

    題型 1-2-1 物之瑕疵擔保一【102稅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第2題】 •1-115

    題型 1-2-2 物之瑕疵擔保二【94律師第3題】 •1-117

    題型 1-2-3 物之瑕疵與凶宅【101北大第4題】 •1-123

    題型 1-2-4 租賃契約與兇宅【105司法官第1題】 •1-127

    題型 1-2-5 物之瑕疵擔保與利益第三人契約【9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133

    題型 1-2-6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89律師第1題】 •1-136

    題型 1-2-7 物之瑕疵擔保權利主張時點【92司法官第2題】 •1-145

    題型 1-2-8 債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100台大A卷第1題】 •1-149

    題型 1-2-9 他地清償之危險移轉時點【98司法官第1題】 •1-154

    貳、取得使用權之契約 •1-157

    一、租賃 •1-157

    題型 1-2-10 受任人物之交付義務、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服務責任、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06律師第1題】 •1-157

    題型 1-2-11 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與押租金【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166

    題型 1-2-12 租賃契約與處分期限【99司法官第1題】 •1-171

    題型 1-2-13 租賃物保管責任【93律師第2題】 •1-175

    題型 1-2-14 租賃物保管責任與凶宅【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 •1-179

    題型 1-2-15 承租人保管責任與凶宅【104台大A卷第1題】 •1-183

    二、房屋對於基地之使用權問題類型 •1-192

    題型 1-2-16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一【94東吳A組第3題】 •1-192

    題型 1-2-17 使用借貸之物權化二【94台大第3題】 •1-201

    題型 1-2-18 使用借貸物權化──民法第425條之類推適用【99台大B卷第2題】 •1-204

    題型 1-2-19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效力【104司法官(民法)第2題】 •1-209

    參、承攬 •1-216

    題型 1-2-20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101律師第1題】 •1-216

    題型 1-2-21 買賣、承攬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97台大A卷第1題】 •1-222

    題型 1-2-22 承攬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97律師第4題】 •1-229

    題型 1-2-23 承攬人之強制意定性抵押權【99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34

    題型 1-2-24 區分所有建物與承攬人之強制意定抵押權【筆者自擬】 •1-237

    Try again 【106檢察事務官第4題】 •1-241

    肆、擔保性質之契約 •1-242

    題型 1-2-25 違約金酌減【96律師第1題】 •1-242

    題型 1-2-26 履約保證金及立即照付條款【105台大B卷第1題】 •1-245

    題型 1-2-27 人事保證【92律師第2題】 •1-253

    伍、合夥 •1-258

    題型 1-2-28 合夥與無權處分【101司法官第6題】 •1-258

    題型 1-2-29 合夥之侵權責任【102司法官第1題】 •1-263

    陸、其他無名契約及各種綜合契約題型 •1-269

    題型 1-2-30 合建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95司法官第4題改編】 •1-269

    題型 1-2-31 預約與損害賠償【101台大A卷第1題】 •1-275



    Chapter2 無因管理

    題型 2-1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一【94律師第4題】 •2-3

    題型 2-2 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因管理二【96司法官第4題】 •2-3

    題型 2-3 不法管理之利益及費用償還【筆者自擬】 •2-4



    Chapter3 侵權責任

    壹、人格權之侵害一 •3-4

    題型 3-1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一【92律師第1題】 •3-4

    題型 3-2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二【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3-6

    題型 3-3 人格權侵害之不法性與行政法規【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3-8

    貳、人格權之侵害二──醫療糾紛類型 •3-11

    題型 3-4 一般侵權與自主流產決定權【93四等書記官第2題】 •3-11

    題型 3-5 損害與存活機會喪失【96東吳A、C組第2題】 •3-16

    參、身分法益侵害 •3-21

    題型 3-6 強制性交與身分法益侵害【106司法官第1題】 •3-21

    肆、車禍紛爭類型 •3-30

    題型 3-7 車禍與因果關係1【102律師第1題】 •3-30

    題型 3-8 車禍與因果關係2【98律師第4題】 •3-34

    題型 3-9 車禍與法定代理人責任【103律師第1題】 •3-38

    題型 3-10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1【95律師第2題】 •3-44

    題型 3-11 僱用關係與執行職務2【99司法官第2題】 •3-47

    題型 3-12 靠行與損害賠償範圍【94司法官第2題】 •3-49

    題型 3-13 借牌登記與僱用人侵權責任【105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第2題】 •3-52

    題型 3-14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一【97律師第3題】 •3-56

    題型 3-15 車禍與運送人責任、附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二【93司法官第2題】 •3-64

    題型 3-16 車禍與勞動能力減損、保險給付【96律師第3題】 •3-68

    伍、其他題型 •3-73

    題型 3-17 過失侵權責任保護法益問題【100台大B卷第1題】 •3-73

    題型 3-18 新興之僱用人侵權責任類型【97東吳E組第2題】 •3-82

    題型 3-19 盜賣證券╱執行職務與信賴說【105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1小題】 •3-87

    題型 3-20 合作經營與僱用關係【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 •3-93

    題型 3-21 工作物所有人及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98司法官第2題】 •3-98

    題型 3-22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99台大B卷第1題】 •3-101

    題型 3-23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之保護法益及保護主體【106台大B卷第1題】 •3-106

    題型 3-24 侵權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契約與侵權責任競合【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3-112



    Chapter4 不當得利

    題型 4-1 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0律師第6題第2小題】 •4-4

    題型 4-2 公用地役、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103台大B卷第1題】 •4-8

    題型 4-3 違法轉租與不當得利【101政大民法組第2題】 •4-14

    題型 4-4 無權占有、無權出租他人之物之不當得利【104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 •4-19

    題型 4-5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1【95四等書記官第1題】 •4-22

    題型 4-6 民法第183條之類推適用2【89司法官第2題】 •4-26



    Chapter5 債之移轉、消滅、保全及擔保

    題型 5-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與債權讓與【105律師第1題】 •5-3

    題型 5-2 表見債權讓與【97司法官第2題】 •5-8

    題型 5-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善意取得、詐欺【105檢察事務官第3題】 •5-13

    題型 5-4 對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筆者自擬,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判決】 •5-16

    題型 5-5 利害第三人清償【101司法官第1題】 •5-20

    題型 5-6 新債清償【94台大第2題】 •5-26

    題型 5-7 債權人代位權與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權【102律師第6題第2、5小題】 •5-30

    題型 5-8 代位權與懲罰性違約金【103司法官(民法)第1題】 •5-34

    題型 5-9 撤銷訴權【104律師(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 •5-39

    題型 5-10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民法、民訴)第3題第2小題】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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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覺又經過一年,在各位的支持下,本書得以再度改版。過去這一年,對於考生來說最為重要的事情,或許是106年度司法官、律師考試方式的變革。以民法為例,原先的命題為三題,原則上在債編、物權及身分等範圍各命一題,轉變為僅有兩題,每題配分增至75分。並在答題的說明裡,表明要考生說明學說、實務見解,並提出自己的看法。



      可以想見的是,補習班將以因應新出題方式為由,推出許多與過往不同的課程,試圖說服考生若不改變,將無法面對新的考試型態。但筆者認為,要評斷本次司法官、律師考試方式的變革,從而依其改變,更動準備模式、課程、書籍,或許言之過早。這樣的異動,是否成為趨勢,仍舊不明。縱或確定這樣的變革將成為未來考試的趨勢,該改變的,可能也不是課程、書籍等等如此表淺的問題。而是更為深層的──學習心態及思考習慣的問題。



      備考的過程中,相信許多人都已經習於以背誦各家見解的方式,取代提問和理解。「某一概念的提出,究竟是為了處理什麼樣的問題;某一看法背後要平衡處理的利益以及風險分配是什麼,反映了怎樣的社會現實及價值判斷。」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準備過程裡逐漸變得不重要,而是以能記憶多少就記憶多少的方式,生吞活剝的放在腦裡。



      但正如本書在三版序裡所提過的「我們所擁有的法學概念就是這些,因此應該做的事情是,理解為什麼我們要發展出這些概念,各該概念要處理什麼問題、能處理什麼問題、涵蓋了哪些利益的考量。所謂的『爭點』,背後隱藏的往往都是這些分析、考量」、「人的記憶有時而窮,若是可以經由觀念的熟悉,理解法制規範上的立場及利益衡量,以培養自己分析問題的能力,在分析清楚後,對於爭點的記憶反而可以更為簡單。畢竟,除了重複之外,理解本就是記憶最好的途徑之一。甚至,當遇見前所未見的案例時,憑藉著上述的能力,相信各位仍舊能夠游刃有餘的說出頭頭是道,並且與法制若合符節的內容」。



      簡言之,筆者認為「單純地記憶、背誦爭點,甚至逐一記住相對應的事實」的學習方式,忽略觀念的釐清及問題的分析,其實存在著高度風險,容易讓我們忘記,法律本是論述說理、說服的藝術,如何本於既存的規範,更為合理地論斷、說明現實所可能發生的問題,也忘記「主動的思考並問為什麼」從來都是一件無比重要的事。畢竟,我們之所以思考不懈,是出於對未知的好奇,以及更為合理、一致的理解、描繪這世界的渴望。



      寫完上面的序,再看一次校正有無錯字時,實在覺得無比假掰。但確實字字句句都是筆者真心話。沒辦法,那也只好假掰到底了。


    張璐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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