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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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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9703
Klaus Schlaich
吳信華
元照出版
2017年11月01日
250.00  元
HK$ 225  






ISBN:9789862559703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憲法
  • 規格:平裝 / 616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憲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本書「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乃德國關於聯邦憲法法院及釋憲程序最基礎且最具經典地位的教科書。於內容上對德國此一釋憲機關的組織架構與憲法地位有精要論述,更就憲法訴訟的各種程序類型乃至裁判效力等有完整介紹,釋憲程序中之相關問題與爭點幾可於本書中獲致初步的指引啟發。



      吾國釋憲法制與理論受德國影響甚深,諸多大法官的解釋、學理上的討論乃至未來可能的立法等均多有參酌因襲,彼邦所發生之問題對吾國實有前瞻性的參考價值。本書因此不僅對參與釋憲實務的工作者,更對相關法制有興趣或欲進階研究的法律學子、乃至對欲深入了解德國學理與制度的其他讀者,都會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書籍。






    Vorwort zur chinesischen Ausgabe in Taiwan(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德文原文)

    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中文翻譯)

    原書第十版序(中文翻譯)

    中文出版譯者序

    縮語表



    第一篇 導論與基礎

    I.比較視野下的聯邦憲法法院�1

    II.聯邦憲法法院的權限範圍──概述�5

    1.法院裁判的審查�6

    2.行政的審查�6

    3.立法行為的審查�6

    4.憲法法院關於憲法機關間之爭議裁判,亦包含聯邦性爭議�7

    5.其他任務�7

    III.「憲法審判權」:一個單純的集合名詞?�8

    IV.憲法審判權與憲法�10

    1.基本法作為「直接有效之法律」。憲法的優位性�10

    2.憲法審判權之作用範圍與憲法之解釋�12

    V.藉由法院而為憲法裁判�18

    1.通往聯邦憲法法院之途徑:亦屬一條迂迴之路�18

    2.關於「聯邦憲法法院與專業法院」之專業術語�21

    VI.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21



    第二篇 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與組織架構

    I.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法院與憲法機關�23

    1.聯邦憲法法院特別的組織地位而作為一個憲法機關�24

    2.「憲法機關」:一個法官職權界限踰越的權限頭銜?�25

    II.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審判庭原則,法官與法官選舉�31

    1.審判庭原則�32

    2.法官與法官選舉�35

    3.學術助理�41

    III.以多數決為決議與特別意見�42

    1.多數決裁判與抽籤程序�42

    2.特別意見�43



    第三篇 聯邦憲法法院程序的若干基本原則

    I.訴訟法規範的不完備性──並無程序自主�49

    II.聲請必要性、訴訟代理與調查原則�52

    III.程序當事人、程序參加、陳述意見權�54

    1.當事人�54

    2.程序的參加�55

    3.陳述意見的權利�55

    IV.和解與和解性的爭議平息�57

    V.言詞審理�59

    VI.簡易駁回(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4條)�60

    VII.法官的自行迴避與偏頗�61

    VIII.費用、濫訴費用、其他必要支出�65



    第四篇 審理權限與程序類型

    第一章 通向聯邦憲法法院的途徑

    I.並無概括條款�67

    II.聯邦憲法法院最重要程序類型的裁判統計�68

    第二章 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5款、第63條以下之機關爭議程序

    I.機關爭議的基礎問題�72

    1.憲法機關作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72

    2.歷史的關連�73

    3.機關爭議裁判的課予義務效力�76

    4.機關爭議程序中的若干重要裁判�77

    II.程序合法要件�78

    1.當事人能力�78

    2.爭議對象�86

    3.聲請權能,權利保護之必要�88

    4.期 限�92

    5.審查基準�92

    III.裁 判�93

    IV.關於機關爭議程序之特別規定�93

    第三章 聯邦性爭議

    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3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款、第68條以下之憲法形態的聯邦與各邦爭議�98

    1.程序的設計與程序合法要件�98

    2.聯邦與各邦爭議於今日之重要性�101

    I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款、第77條以下,以及依基本法第99條,聯邦憲法法院法

    第13條第10款、第73條以下之程序�105?

    1.非憲法性質之聯邦與各邦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前段)�105

    2.各邦間之公法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中段)�106

    3.邦內部之憲法爭議(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後段、第99條)�107

    III.基本法第93條第3項連結基本法第29條所制定法律之第24條第5項第3句之程序�110

    IV.依行政法院法第50條第3項、社會法院法第39條第2項之法官聲請�110

    第四章 規範審查程序

    A.法官的規範審查──基礎�112

    I.規範審查的形式。歷史根源�113

    1.基於聯邦制所引伸之規範審查�113

    2.法官的審查權�113

    3.規範審查權限集中於一個唯一的中央法院�117

    II.憲法法院的規範審查作為司法�117

    III.聯邦憲法法院的各種規範審查程序�119

    B.「抽象」法規審查(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以及依基本法第

    93條第1項第2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a款、第76條以下,基本法第93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

    第6款、第97條之其他特別情狀�121

    I.抽象法規審查(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款、第76條以下)�122

    1.基礎問題�122

    2.程序合法要件�124

    3.裁 判�131?

    II.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2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a款、第76條以下之權限審查程序�131

    1.基 礎�131

    2.程序合法要件�132

    3.實體合法性�133

    4.裁 判�133

    III.基本法第93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b款、第96條之權限免除程序�136

    1.本程序之基礎與特性�136

    2.程序合法要件�137

    3.審查範圍�141

    4.裁 判�141

    IV.規範確認程序�144

    C.基本法第100條第1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款、第80條以下之「具體」法規審查(法官聲請)�146

    I.基礎問題�146

    1.法官的規範審查權與廢棄權�146

    2.法官聲請程序之目的�147

    3.此一程序的現實重要性�150

    II.程序合法要件�151

    1.聲請權人�151

    2.聲請對象�152

    3.法官的聲請權利與聲請義務(聲請事由)�156

    4.審查基準�169

    III.程序進行與裁判�170

    D.基本法第100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2款、第83條以下之規範驗證與規範鑑別程序�173

    I.意義與歸類:基本法第25條程序上的對應規定�173

    1.程序的目的與功能�173

    2.與基本法第100條第1項程序之區別�175

    3.概念上的界定�176

    II.程序合法要件�177

    1.法律爭議的存在�177

    2.疑義(與疑義者)�177

    3.聲請對象�180

    4.裁判上重要性�180

    III.裁 判�180

    E.基本法第100條第3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3款、第85條之分歧聲請�181

    I.意義與歸類�181

    II.程序合法要件�183

    1.有聲請權之法院�183

    2.基本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下之「裁判」�183

    3.「不一致」�184

    4.裁判上重要性�184

    III.裁判與裁判效力�184

    F.基本法第126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4款、第86條以下之程序�185

    G.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b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1條之「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訴願」�186

    第五章 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a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0條以下之憲法訴願

    A.一般法律救濟途徑體系中之憲法訴願�189

    I.憲法訴願與基本法第19條第4項之訴訟救濟途徑保障�191

    II.憲法訴願之功能與意義�195

    B.程序合法要件�196

    I.訴願能力�196

    II.程序能力�201

    III.訴願對象�201

    IV.訴願權能:基本權利受侵害之主張�204

    1.基本權利受侵害�205

    2.主張受侵害�212

    V.期 限�222

    VI.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訴訟救濟途徑之提前窮盡與憲法訴願之補充性原則�223

    1.規則:窮盡救濟途徑�223

    2.例外:聯邦憲法法院的提前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第2句)�233

    3.直接針對法律之憲法訴願不適用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項�234

    VII.權利保護必要�238

    C.憲法訴願之接受而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以下)�240

    I.由法院行政於「一般登記」之登載�241

    II.憲法訴願接受之義務(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第2項)�242

    III.由審查庭為接受之拒絕(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d條第1項、第3項)�246

    IV.由審查庭所為勝訴許可之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c條)�247

    V.由審判庭為接受(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2句)�249

    VI.接受程序的評價�250

    1.不接受裁判:非屬實體裁判�250

    2.勝訴許可之審查庭裁判�252

    3.審查庭程序中之聲請法官迴避�253

    4.憲法訴願之雙重功能:個人權利保護之保障與憲法之維護�254

    5.重要之觀點:聯邦憲法法院專注於原則憲法上重要性之問題�256

    D.裁 判�259

    E.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憲法訴願中之審查範圍�260

    I.聯邦憲法法院並非超級審法院�262

    II.聯邦憲法法院審查之有限範圍�264

    1.個案中事實確認與評價的審查�264

    2.判決內容的審查�265

    3.法院程序的審查�288

    4.作為依據法律之審查�294

    III.就審查範圍確立之憲法基礎規定�295

    第六章 其他程序

    A.憲法保護程序�301

    I.基本法第61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4款、第49條下之聯邦總統的彈劾程序�301

    II.基本法第98條第2項及第5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9款、第58條以下之法官彈劾�302

    III.基本法第18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款、第36條以下之基本權利失效程序�303

    IV.基本法第21條第2項第2句,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2款、第43條以下之政黨禁止程序�303

    B.基本法第41條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款、第48條以下之選舉審查程序�305

    C.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c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a款、第96a條至第96d條之不承認訴願�308

    I.背 景�308

    II.訴願權人與代理�310

    III.權利保護利益�311

    IV.形式與期限�312

    V.程 序�312

    VI.審查對象與審查基準�313

    VII.與選舉審查之關係�313

    VIII.初次的經驗與批評;歐洲選舉法的修改�314

    D.遲延訴願�315

    第七章 與其他法院(邦憲法法院、歐洲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權限及程序之界限

    I.各邦憲法審判權�320

    1.權限之競合�321

    2.有問題之情狀:邦憲法訴願�323

    3.邦憲法法院作為憲法審級法院?�333

    II.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之關係�335

    1.導 論�335

    2.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間之關係�338

    3.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間之關係�352

    4.基本權利保護之實例�353

    5.未來展望�360



    第五篇 裁判宣告及其效果

    A.程序不合法與實體無理由之裁判宣告�365

    B.機關爭議程序與類似機關爭議程序中之裁判宣告�367

    C.針對裁判憲法訴願的宣告模式�367

    D.規範審查中之裁判宣告�369

    I.規則:違憲規範之無效宣告�369

    1.違憲法律的自始與當然無效(ex tunc- und ipsoiure-Nichtigkeit)�370

    2.部分無效�373

    3.未縮減規範文本之部分無效宣告�374

    4.無效宣告的法效果(聯邦憲法法院法第79條)�377

    II.裁判變形:一個違憲規範不一致宣告的限定�379

    1.聯邦憲法法院的發明�380

    2.專業術語�381

    3.以平等違反之特殊性為不一致宣告的理由�381

    4.不一致宣告的法效果�390

    III.裁判變形:所謂的警告性裁判�402

    1.案例類型�403

    2.法律效果�405

    IV.裁判變形:法律的合憲性解釋�407

    1.合憲性解釋優先性之要求�408

    2.拘束力�410

    3.定 性�411

    4.與「憲法取向解釋」之區別�412

    5.合憲性解釋之界限�413

    E.聯邦憲法法院於法效果諭知上的自由與拘束�417

    F.附論:修正法律或改革法律之無效宣告後舊法繼續適用的問題�418



    第六篇 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權與裁判實效性的保障

    I.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之暫時處分�421

    1.聲請的程序合法性�423

    2.聲請的實體審查�425

    3.程序與裁判�429

    II.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5條裁判之執行�432

    III.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之拘束力�435

    1.確定力�436

    2.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之拘束力�438

    3.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項之拘束亦包含裁判的「主要理由」?�443

    4.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2項規範審查裁判之「法律效力」�450

    5.「法律效力」、以及根本上憲法審判權的二個歷史根源�451



    第七篇 聯邦憲法法院於國家功能中的定位

    I.問題之提出�455

    II.憲法審判權的任務與界限�458

    1.聯邦憲法法院的自我節制?�458

    2.「功能法上」論點(新的)問題提出�459

    3.聯邦憲法法院作為法院與監督者�461

    4.行為規範與審查規範之區別�464

    5.其他獨立之功能法上的權限準則及批評�466

    III.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472

    1.「立法者的形成空間」�472

    2.事實確認與預測決定的審查密度(三階理論)�474

    3.對立法者結果、抑或亦及於行為的審查?最佳方法立法作為憲法義務的論點�480

    4.由聯邦憲法法院為國會決定不足之彌補的危險�485

    IV.聯邦憲法法院的權威�487



    文獻索引�493

    名詞索引�567






    Vorwort zur chinesischen Ausgabe in Taiwan(台灣中文出版原作者序—德文原文)



      Im Jahre 2007 is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eine Ubersetzung der 5. Auflage dieses Lehrbuchs aus dem Jahre 2001 erschienen. Die damalige Ubersetzung von Herrn Kollegen Fei Liu aus Peking hat diese Schrift uber das deutsch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einem weiten chinesischen Leserkreis erstmals in chinesischer Sprache zuganglich gemacht. Umso mehr freue ich mich, dass jetzt eine Ubersetzung der im Jahre 2015 in Deutschland erschienenen 10. Auflage dieses Lehrbuchs vorliegt. In der Zwischenzeit, hat sich viel getan: Die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hat sich fortentwickelt, sein Verhaltnis zu den europaischen Gerichten (EGMR und EuGH) hat sich verandert. Das Lehrbuch ist bestandig aktualisiert und fortgeschrieben worden. Zu besonderem Dank bin ich Herrn Kollegen Hsin-Hua Wu verpflichtet, der, wie schon der erste Ubersetzer, mit groser Geduld, mit grosem Engagement, mit genauem Blick fur die Details und zugleich mit einer grosen Kenntnis der Zusammenhange des deutschen und taiwanesischen Rechts im Bereich de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sich der schwierigen Ubersetzungsaufgabe angenommen hat. Nach wie vor gehort es zu den wichtigsten Aufgaben im Austausch zwischen der taiwanesischen und der deutschen Rechtsordnung, grundlegende Rechtsinstitute und Rechtstexte wechselseitig einem moglichst weiten Leserkreis zuganglich zu machen. In diesem Sinne wunsche ich sehr, dass dieses Buch interessierte und auch kritische Leser findet. Ich wurde mich sehr freuen, mit den Lesern in Taiwan, vielleicht auch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n Kontakt zu bleiben und mit neuen Lesern in Austausch zu kommen; fur Anregungen und Kritik zum Inhalt des Buches bin ich jederzeit sehr dankbar.


    Stefan Korioth

    Munchen

    im September 2016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