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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四版)

刑法總則實務(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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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9819
林培仁
元照出版
2017年11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862559819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52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刑法











      本書係依循刑法總則之編章順序,自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正犯與共犯、刑、沒收、易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至保安處分,以逐條論釋之體例,採條理析釋、實務判解及法律座談之架構,儘量將基礎法理與刑法原則予以割捨,而以司法院歷年解釋、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法律實務見解,另為分析闡釋與事例解說,對於相關實務上之適用,或有變更及疑義之處,編者亦就個人淺見略加說明,最後再加上法諺彙集資料,以供讀者研究思索之參考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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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1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6

    第三條 屬地主義�12

    第四條 隔地犯�18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20

    第六條 屬人主義之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25

    第七條 屬人主義之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27

    第八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32

    第九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34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38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律之適用�52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57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64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75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83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91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98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之一(年齡)�107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之二(精神狀態)�112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之三(身理狀態)�120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123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131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134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144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150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163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及準中止未遂�171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184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203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216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227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236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範圍�238

    第三十四條 刪除(從刑之種類)�243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244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248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251

    第三十七條之一 刑期之起算�255

    第三十七條之二 羈押日數之折抵刑期�256

    第五章之一 沒 收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259

    第三十八條之一 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267

    第三十八條之二 沒收所得之認定�274

    第三十八條之三 沒收標的之權利�279

    第三十九條 刪除(專科沒收)�280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281

    第四十條之一 刪除(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283

    第四十條之二 沒收之執行及時效�283

    第五章之二 易 刑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286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293

    第四十二條之一 易服社會勞動�298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301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302

    第四十五條 刪除(移列第三十七條之一)�303

    第四十六條 刪除(移列第三十七條之二)�303



    第六章 累 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304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312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314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316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324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331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332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335

    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刪除牽連犯)�337

    第五十六條 刪除(連續犯)�3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354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362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情狀顯可憫恕)�363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依法加減仍得酌減)�368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369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374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387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391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393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之減輕方法�395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及罰金之加減例�397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399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400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401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403

    第七十二條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405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407



    第九章 緩 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408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415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418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421



    第十章 假 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423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427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431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433



    第十一章 時 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436

    第八十一條 刪除(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441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442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443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447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449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451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454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459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463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465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472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474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478

    第九十三條 緩刑及假釋之保護管束�480

    第九十四條 刪除(保護管束之處所)�484

    第九十五條 驅逐出境處分�485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490

    第九十七條 刪除(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492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免除�493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時效�496



    補綴

    法諺彙集�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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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起代序



      這本《刑法總則實務》實務教材,全文約40萬字,是我為我的學生而編著,以提供教學、自習、討論及應試之需用,並充為聯繫之橋樑。以下,請傾聽我撰寫的心路過程: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得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教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85年受命教導當時進7期(與專14期同年)學生《刑事訴訟法》課程,於闡釋刑事訴訟之目的及各種訴訟原則與訴訟制度之際,就以憲政理念「保障人民權利」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權利」與「發現犯罪事實」相互間之關聯性及其平衡點,論述刑事訴訟法如何實踐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訴訟法定原則之三面關係(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經歷何等的構想嘗試與檢驗對證。



      期中考之後的某日,班代與2位同學連袂到研究室看我,名為討論考題之疑義,但是話題一開,卻是:「請教官於上課時除了教授《刑事訴訟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憲法》也能抽點時間幫我們指導警察特考、警大二技與警佐班甄試的作答技巧與資料整理。」因此於每週二晚上加課,針對「法學與警察」為範圍,以《刑法與刑訴法》及《憲法》為軸心,兼論犯罪調查、執勤服務與進修應試之各種相關議題。幾年下來後,師生之間各有成長與收穫,真應證了「教學相長」的真諦,更累積了許多講義與題庫。



      星移斗轉,時光飛逝。直到91年,進19期同學為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知我研究室裡有許多累積下來的影印講義,為期攜帶方便,容易閱讀,又派出代表進行遊說,「教唆」教官將資料請廠商打字編輯、製版印刷、裝訂成冊,而且提出:「如有需要竭力幫忙」的附加條件。適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課餘空檔,在一陣繁複的校對整理之後,《刑事法學輯略》終能先後成書,也獲得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專20期行政科同學在校期間,本人奉命指導部分教授班之《刑法總則》與《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能順利通過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職務,更利用晚自習時間集中輔導,講授《刑法與刑訴法》之體系架構、實務判解、申論題應答等觀念及技能。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由,係以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一次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將近35年的教學封印。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刑法係中華民國刑法之簡稱,乃民國肇建不及立法,爰刪除大清刑律保障皇權專制及違反民主共和之條文,改稱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國民政府於17年3月10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全文387條,同年9月1日施行,此為司法實務上所稱之舊刑法。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再修正公布全文357條,同年7月1日施行,即為目前實務有效使用之刑法典。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將第16章妨害風化罪修正為第16章強制性交罪,將強制性交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並增訂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92年6月25日增訂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將全部條文增至第363條。



      民國104年12月30日為徹底沒收犯罪之不法利得,並將刑罰範圍與易刑處分加以區隔,增訂第5章之1沒收及第5章之2易刑,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此外,為能有效打擊跨越國境的詐欺犯罪行為,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條增訂第11款,明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彙整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或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提列為「實務判解」之單元,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



      關於法律座談之問題選輯,係以《刑法》修正後實務界研討之題材為主,廣泛蒐集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資料,增益學習者對《刑法》之瞭解,輔以修法前具有法制史之參考價值,或足以啟迪法學思維之代表性法律問題,用以串聯整體刑法之架構。其中容有機關本位、法理見解之異論,或實務運作之權便,或因法律更迭、立法缺漏之困擾,產生類似問題而有迥別決議。因應之道則視個案定評,如純然研究者,可雙案併為琢磨辯證,自行思索歸納,而成一家之見;若為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者,當以司法院之新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者,則可採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台前歡慶豐收。



      「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題名 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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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培仁 敬上

    2017.9.7.丁酉白露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