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世界,大都會人煙稠密,人際關係複雜,「侵權法」(Law of Torts) 遂成社會發展之必然產物;侵權法回應社會「以合理成本解決爭議」之需求,最終達致減少侵權事故之目標。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三個華人地區,基於歷史原因採用不同之法律制度,隨著近年三地交往頻繁,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日益密切,三地法律詞彙有諸多相同相異之處,實值得深入研究討論。
筆者為闡述各個侵權法術語,重新翻譯49 個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或指引作用之重要案例。此49 個案例大多取自20 及21 世紀之香港及英國,涵蓋案情(fact)、爭議焦點(issue)及判決(holding)三部分。香港案例包括震驚學界之「中大偷拍案」(Yuen Sha Sha v Tse Chi Pan DCEO 1/98)﹔影星呂有慧及伍衛國之雜誌誹謗案(Lok Kwai-fu v YC Chan [1978] HKLR 225),以及法庭就晚上十一時後淋浴拒頒禁令之滋擾案(Capital Properties Ltd & Another v Sheen Cho Kwong [1999] 1 HKLRD 633)。
此外,在Yim Tai Fai v Attorney General [1986] HKLR 873 案,法庭使用「疏忽」概念中之「可預見原則」(foreseeability),裁定警務處處長對於疑犯自殺不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每個詞彙之結尾部分,皆列舉中港台三地新聞引用實例,以加深讀者對三法域侵權法之了解。
承蒙香港城市大學「教學發展補助金」(Teaching Development Grant, No.6000404)的資助,本書方能順利誕生。本書構思源於筆者的教學研究計畫,其旨在提高法律中文課程學生對中文法律詞彙的興趣及認識,以配合大學「重探索、求創新課程」(Discovery-enriched Curriculum)之教學方向。在此,特別鳴謝香港城市大學教育發展及精進教育處,以及法律中文課程各位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