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序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邀請對民事程序法有研究熱忱之學者及實務專家,擬就本世紀民事程序法之相關重要議題,進行長期性合作,深入研究,共同討論,廣納多元觀點,藉此提供民事程序法研究者開闊、友善及合作之對話平台,期能促進及提升華人世界民事程序法學之發展。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一卷」討論之主題為「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本次論壇主要從比較德國、奧地利、日本、兩岸等不同法制之發展狀況,探討民事訴訟程序上關於事實與證據提出之審理原則,亦即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相關爭議。在德國,就民事訴訟程序究係採修正辯論主義抑或協同主義,於學說上存有爭論。修正辯論主義之具體意涵為何?其與德國部分學說所主張之協同主義有何不同?在奧地利之學說上亦有提出協同主義(被緩和之職權探知主義)之主張,其意義及內容與德國協同主義之意義與內容有何區別?在日本理論與實務上究係採取修正辯論主義抑或協同主義?實則,在臺灣亦存有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爭論,學者間對於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於法院與當事人間就事實與證據提出權責劃分方面有何不同理解?尤其法院於闡明義務範圍內闡明特定事實後,得否斟酌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於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否包含法院從本案證據資料而形成心證之事實?此類議題均為近數十年來民事程序法之重要爭點所在。
本次論壇探討之重要議題如下:一、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所指涉的內涵為何?二者是否相同?或有何相異之處?二、就法院之私知,其可否依職權審酌之?或可否闡明予當事人表達意見之機會後即可審酌?三、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其意義為何?又是否包含法院依證據調查後,心證形成之事實?四、當事人明知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真實而仍為自認,法院是否受其拘束?界限何在?五、法院得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其與辯論主義第三命題之衝突性如何緩和?六、對於新事實與新證據提出方面,法院闡明義務界限如何劃定,始不致造成辯論主義之徹底崩解?
此次論壇文章由姜世明教授撰寫關於「當事人程序或法官的程序?」之部分。吳從周副教授撰寫關於「辯論主義第一命題之界限及法官私知之可利用性」之部分。劉明生副教授撰寫關於「協同主義之歧義性及其在德、奧二國發展趨向歧異原因之探討」之部分。何佳芳副教授撰寫關於「辯論主義在日本理論及實務之發展」之部分。此外,吳澤勇教授負責撰寫關於「論自認效力之邊界」之部分。任重助理教授撰寫關於「法院闡明義務之強化對辯論原則之影響及其界限之探討」之部分。曹志勳助理教授撰寫關於「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強制程度及其與辯論主義第三命題間的關係—以德國和大陸地區的法律發展為中心」之部分。部分論文因區域差別,為免造成讀者閱讀上發生理解上落差,並附與談稿,供作比對之用。各文均介引本國及外國法理與實務,提出多元化之學術觀察,進行具開展性及建設性之學術對話。
本論壇專書之出版,須感謝本論壇成員無限熱忱下的合作與支持。德國民事程序法重要學者Peter Gottwald教授應允擔任本論壇學術顧問,提供諮詢意見,令論壇成員備感榮幸。此外,論壇行政顧問簡維能律師對學術活動之熱情支持,亦當致上萬分謝忱。
主編 姜世明
05.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