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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

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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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8645
王泰升
元照出版
2017年1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862558645
  • 叢書系列:法律研究.基礎法學-法律史
  • 規格:軟精裝 / 38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研究.基礎法學-法律史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總論











      本書從原住民族自治時代的原住民法談起,經荷西統治及鄭治時期的複數法律文明並存,講到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法獨大,並於掌握傳統中國法的特質後,論述清治台灣行政組織和司法運作以及當時的「民事」法內涵。接著談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因日本統治而首度傳入台灣,再因國民黨政權接收台灣而施行同屬現代法的中華民國法制,終至2000年進入政黨輪替的當代。且分別從憲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刑事法、民事法等,描述現代意義法律體系在台灣的發展歷程,揭櫫「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的台灣法努力方向。





    五版序

    自 序

    作者簡介

    封面說明



    第一章 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

    壹、從生活周遭學歷史�3

    貳、誰的歷史�4

    一、人民的歷史─人民史觀�4

    二、台灣的歷史─台灣史觀�5

    三、誰是「我們」─多元族群史觀�7

    參、台灣的法律史�8

    一、台灣法律的「多源」性�8

    二、與既有法律史論述的比較�10

    肆、法律史的研究方法�11

    一、法規範與法事實並重�11

    二、名稱與研究目的�13



    前近代篇

    第二章 複數法律文明的並存(史前至1683年)


    壹、原住民族自治時代�19

    一、歷史背景與參考資料�19

    二、原住民族的一般法觀念�20

    三、原住民法的表現形式�21

    四、憲政體制�21

    五、不法行為的制裁�22

    六、親屬繼承事項�22

    七、資源利用事項�22

    八、司法運作�23

    貳、荷蘭西班牙統治時代(1624至1662年)�23

    一、「主權」的取得�23

    二、憲政體制�24

    三、法令內容�25

    四、司法運作�26

    五、西方殖民地法制與台灣�28

    參、鄭氏王國統治時代(1661至1683年)�29

    一、統治權的取得�29

    二、憲政體制�30

    三、法令內容�30

    四、司法運作�31



    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律文明的盛行(1683至1895年)

    壹、傳統中國法獨大的形成�35

    貳、傳統中國法的思想淵源�35

    一、禮與法�36

    二、儒家的「禮治」思想�37

    三、法家的「法治」思想�38

    四、法律思想的比較�39

    五、實踐上的儒法兼採�40

    參、傳統中國法的規範內容─以清律為例�41

    一、家族主義�41

    二、差別主義�42

    三、君權至上�43

    四、責任本位�44

    肆、傳統中國法的表現形式�44

    一、官府規定與民間習慣並存�44

    二、官府規定主要係對官僚所為的命令�46

    三、關於罪刑不以事先明文規定為絕對必要�46

    四、無獨立的「民事」法典�47

    伍、司法運作的基本原則�49



    第四章 清治時期的行政組織及司法運作

    壹、清朝的領台及對台立法政策�55

    一、納入中華帝國的一部分�55

    二、內地法律的延長�56

    貳、行政組織及作用�57

    一、版圖與「番界」�57

    二、官府組織架構�57

    三、行政區域劃分�61

    四、地方政府的組織與職掌�62

    五、民間的自治與協力者�65

    參、司法審判機制�66

    一、多層級的「一審制」�66

    二、縣廳衙門內的訴訟程序�69

    三、民間的私力救濟�73



    第五章 清治時期「民事」法

    壹、「民事」習慣規範的探尋�77

    一、儘量以清治當時觀念說明其內涵�77

    二、其內涵尚待進一步檢證�78

    貳、田園土地的法律關係�78

    一、業主與大小租關係�79

    二、大租性質地基租或?之關係�82

    三、買賣關係�84

    四、典或胎之關係�84

    參、其他財產上的法律關係�85

    一、債的償還�85

    二、侵害的賠償�86

    三、各種交易類型�87

    四、商業組織與活動�88

    肆、親屬繼承的法律關係�90

    一、親屬關係的發生與消滅�90

    二、家�91

    三、婚姻的成立�91

    四、婚姻的效力�93

    五、婚姻的解消�93

    六、財產的「繼承」�94



    近現代篇

    第六章 台灣現代意義法律體系的確立


    壹、近代西方法的傳入�101

    一、「現代法」的概念與內涵�101

    二、現代意義法規範與台灣共同體的相遇�106

    貳、日治時期的發展(1895年5月8日至1945年10月24日)�109

    一、1895年的政治變局�109

    二、近代日本的建構現代法體制�110

    三、「日治法」的內容�110

    參、國治時期的發展(1945年10月25日至2000年5月19日)�112

    一、1945年的政治變局─新的國家及其法體制�112

    二、民國時代中國的建構現代法體制�115

    三、1949年的政治變局─新的事實上國家�117

    肆、當代的發展(2000年5月20日迄今)�123



    第七章 憲法體制及實踐─現代憲法在台灣的發展

    壹、政府組織與運作�127

    一、日治時期�127

    二、國治時期�133

    貳、基本人權�144

    一、日治時期�144

    二、國治時期�147

    三、當代的考驗:自由憲政主義與國族主義的悖離與相容�150



    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

    壹、行政組織法�156

    一、日治時期�156

    二、國治時期�162

    貳、行政作用法�169

    一、警察行政�171

    二、產業經濟行政�181

    三、財稅金融行政�183

    四、教育行政�186

    五、社會安全與環境保護行政�190

    參、行政救濟法�192

    一、日治時期�192

    二、國治時期�194



    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

    壹、司法機關的設置與獨立性�199

    一、台灣自主的司法專責機關及其管理�199

    二、司法裁判事務的「獨立性」�203

    貳、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207

    一、1896至1898年�208

    二、1898至1919年�208

    三、1919至1943年�209

    四、1943至1945年�210

    五、1945至1990年�210

    六、1990至2000年�211

    參、行政機關的介入司法裁判�213

    一、警察機關的輕微案件即決權�214

    二、行政機關的調解�216

    三、軍事機關的審判權�217

    肆、法律專業社群的組成�224

    一、司法官�225

    二、律 師�231

    三、其他法律專業人員�236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

    壹、現代刑法�243

    一、施行於台灣的刑法典�243

    二、現代刑法原則的導入�247

    三、特別刑法與傳統中國刑法思想�251

    貳、現代刑事訴訟法�254

    一、施行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典�254

    二、傳統中國刑事訴訟觀念猶存�260

    參、犯罪的懲罰與治安�264

    一、對政治犯的處置�264

    二、對一般犯罪的制裁�267

    三、一般犯罪狀況與社會治安�273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

    壹、台灣民商法制西化歷程�279

    一、一個世紀裡的三階段�279

    二、土地法律關係之例�291

    三、親屬繼承法西化的漫漫長途�300

    四、高山族原住民族的民商法規�306

    貳、現代民事訴訟法�308

    一、日本1890年民事訴訟法�308

    二、日本1926年民事訴訟法�309

    三、1935年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310

    四、1968年民事訴訟法�310

    參、民事紛爭解決實況:訴訟或非訴訟方式�314

    一、日治時期�314

    二、國治時期�317



    第十二章 展望未來─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

    壹、法學研究的新取徑�325

    貳、法律改革應有的方向�326



    事項索引�331





    五版序



      本書初版所言,是立足於撰寫時的1990年代晚期,故對於已進入2010年代後期的當今讀者,不免覺得有時間上的落差。是以在維持基本論點及架構的前提下,第五版擬對書中有關時間的記述做適度的調整,也一併做少數的實質性修改。此外,將針對一部分的主題或論點,補充2000年民進黨取得中央行政權後、2008年國民黨重返執政後,甚或2016年民進黨再次執政後的發展狀況。在台大法律學院上課時,還增加許多本書所無的新論點或新史料,但考慮到本書的定位僅是提供基本知識的教科書,故未將其納入此「概論」內。這些新的論點或史料經常已出現在本書「作者簡介」中「主要著作」裡的最新論著,有興趣者或可參閱。若欲更深入地了解本書的論述,亦可觀看台大「開放性課程」所錄製的「台灣法律史」上課實況。



      同樣的,本書在初版所使用的不少參考文獻,例如《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等,在經過將近20年之後,已有了修訂版。因此藉著再版機會,在註釋中改列該等參考文獻之最新版本的頁數,以方便當今手持修訂版的讀者參閱之。筆者最近所完成的著作,例如《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等,雖亦可作為本書某些論點的參考文獻,但在盡量減少更動初版內容的原則下,只好捨棄。不過,有些研究同好晚近出版的論著,與本書的論述關係密切,還是將其置於註釋中。



      對於某些用語,仍持續尋覓更妥當者。例如,國民黨政權在由李登輝領導的時期(1988-2000),一方面李登輝並無往昔兩蔣的絕對性權威,另一方面在野的民進黨已可對國民黨政府為某程度的制衡,故不宜再稱此階段的國民黨係「專政」。若考量及台灣從二次大戰後被盟軍接管起,至2000年為止,一直由國民黨作為執政當局,則可將1945年至2000年的這55年稱為「國民黨一黨執政時期」,以相對於「政黨輪替」的當代,且依然可簡稱為「國治時期」。



      本書始終不變的寫作旨趣是,讓認同「不應去社會脈絡化思考法律議題」的讀者,得以概要地從歷史來了解台灣的法社會。


    王泰升

    2016年10月17日

    於台北自宅




    其 他 著 作
    1.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增訂三版)
    2.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
    3. 迎向臺大百年學術傳承講座Ⅰ:臺北帝大文政學部論文集
    4. 正義與慈悲【復刻版】:給法律人的一封信
    5. 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6. 台灣法學新課題(十三)
    7.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修訂版)
    8.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
    9. 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與法律史研究(3版)
    10. 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