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黃種甲同學是本人指導之碩士學生,於2015年7月畢業。本書乃其撰寫之碩士論文。
本論文主要探討刑事法上的背信罪,這個罪也是金融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最常違犯的犯罪型態。研究背信罪之困難處,在於刑法上之普通背信罪與特別法上的背信罪,例如證券交易法上針對公司負責人之特殊背信罪,兩者之間的立法規範、法律要件與司法解釋,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之處。此外,公司負責人之經營策略常會涉及「風險行為」,策略成功,公司獲利,風險行為就被視為合法;一旦策略失敗,公司虧損,風險行為就被視為背信。在特殊背信罪的探討中,如果僅以最終的獲利或虧損來論斷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一方面,可能會有「結果責任論」的論罪不當,也就是公司負責人無法預先預測自己行為是否會帶來利益上的終極損害,造成公司負責人承擔莫名刑責之風險,從而不敢冒險進行有風險性的公司決策或投資行為;另一方面,一個不法的決策行為,也可能因為結果卻讓公司獲利,因而被誤認為公司負責人無須為不法的決策或違背信賴之行為擔負背信罪責。
黃種甲同學的碩士論文,就是要探討公司負責人在進行風險行為時,刑法規範究竟應該在什麼時點,以何種觀點與角度介入管制。本論文獨特之處還在於嘗試從經濟學中代理人問題的觀點切入,重新詮釋背信罪的可罰基礎,此外並嘗試從資本市場籌資效率的角度,證立證券交易法特殊背信罪的市場法益內涵,並由此開展背信罪與特殊背信罪之刑法解釋論。
黃種甲同學對於學術研究工作,深感興趣,因此在撰寫碩士論文時,不僅結合了刑法與證券交易法乃至於經濟分析之不同觀點,也參考且引用大量的外文文獻作為比較法分析的依據,並能提出自己的觀點。雖然有些觀點不見得成熟,但是論文的內容仍然展現了創新之感,且有深度與廣度,為背信罪的刑法解釋學開創出不同的解釋視野。
本論文口試時,獲得了口試委員的讚賞,並獲得最高等級A+的評價,並於2016年經臺大法律學院送交兩位評審委員審查,最後經審查會議決議而獲頒臺大法律學院2015年最佳碩士論文獎,因而有機會以專書的方式呈現。本人身為指導教授,也深感與有榮焉,因此非常樂意為本書撰寫推薦序。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王皇玉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