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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妨害公務罪:以法治國家中的公務概念為核心

論妨害公務罪:以法治國家中的公務概念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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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8621
林倍伸
元照出版
2017年1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862558621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24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刑事實體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刑事法











      本文的目的在於透過自由法治國理念之導引釐清刑法妨害公務罪中所謂公務的確切內涵。不同於公法領域中僅從形式的觀點或是欠缺實質上位基礎的法治國原則,本文採取的是一種以主體與生俱來的自由為基礎證立的法治國原則,藉由深入分析並釐清「自由主體─法規範─國家體制」之間的內在關聯,重新詮釋妨害公務罪的公務概念。





    推薦序�周漾沂

    序 言

    摘 要

    Abstract



    第壹章 緒 論

    第一節 問題提出:何謂公務?�3

    第二節 論述取徑�4

    第一項 刑法作為獨立的規範系統�4

    第二項 刑法哲學與刑法釋義學的必要關聯�7

    第三節 概念定位:「自由法治國家」�12

    第一項 形式法治國�13

    第二項 實質法治國�14

    第三項 本文見解:自由理念下的實質法治國概念�15

    第四節 幾個具體案例�16

    第五節 小 結�20



    第貳章 妨害公務罪之構成要件分析與罪質

    ──德國法與我國法的批判性比較

    第一節 德國法�23

    第一項 形成歷史與反省�23

    第二項 妨害公務罪之法益分析�30

    第三項 公務概念的特徵與具體內涵�39

    第四項 小 結�50

    第二節 我國法�51

    第一項 形成歷史�51

    第二項 妨害公務罪的法益定位�58

    第三項 妨害公務罪的「公務」內涵�64



    第參章 自由法治國家中的公務概念

    第一節 作為刑法規範正當性基礎的法益概念�73

    第一項 從Birnbaum到vonLiszt�74

    第二項 實證憲法導向的法益理論�78

    第三項 個人法益學說�84

    第四項 Feuerbach的主觀權利侵害說�86

    第二節 自由法治國理念:主體─法權─國家之關係�89

    第一項 先驗觀念論(tranzendentaleIdealismus)的視角�93

    第二項 在實踐上的自由主體如何可能:Kant的道德哲學�96

    第三項 法權:將抽象的自由落實於經驗界域的必要條件�111

    第四項 國家:主體共同生活在法權法則下的整體關係�119

    第三節 自由法治國家中的妨害公務罪�128

    第一項 法與國家理念在刑法體系中的具體化�128

    第二項 妨害公務罪在自由法治國家中的意義�132

    第三項 自由法治國家中的公務概念�136



    第肆章 結 論�203

    參考文獻�205





    推薦序



      本論文所處理的議題——刑法妨害公務罪中的「公務」概念——具有高度的當代性。妨害公務罪名與社會抗爭運動總是如影隨形,原因不外是,該罪是國家貫徹其權力時最好的自我防衛工具。此時,公務在刑法規範體系內的圖像,就成為思辨的焦點。倘若如同多數見解所認為的,只因為個案中公務員的作為是本於特定實證法所授予的權限,即寬泛肯認其屬於刑法上公務,就等於忽略了作為刑法學核心的法益思維,無視刑法規範有其獨立效力理由。作者洞悉各種實證法在定義公務概念上的不可靠性,基於超實證的論理方法反思刑法規範性的基礎,從構成(刑)法體系的錨定點——自由�人性尊嚴——出發,描繪刑法中國家(法益)的圖像,展開對於傳統見解的批判,並基此重新劃定公務的範圍。



      在既有資料的處理方面,作者詳盡梳理我國與德國的相關論述,範圍包括廿世紀以降的絕大多數文獻,展現了足以凸顯其用功程度的優異法學德文閱讀能力。直至論文的核心部分,作者並不滿足於一種停留在釋義學階段的零散論述,毋寧從法哲學層次出發,選擇追隨自由法(freiheitliches Rechtsverstandnis)的基本立場,從自由理念演繹出刑法中的國家概念及其任務範圍。相當難能可貴的是,本論文並不因從抽象法哲學層次出發,即忽略具體適用的層次,這點由作者於論文後半部勉力分析、反省實證憲法中所定的國家權限是否合乎實質公務判準,以及蒐集、統整並批判近年實務見解,就可以清楚看出。



      近代刑法學發展有兩個明顯的趨勢。其一是論述屈從於民粹活動、結合政治權力,使刑法以社會防衛為名逐步擴張;其二是僅著重於透過法條運用與理論拼湊來回應社會議題,忽略刑法學知識的創新和累積。這本論文呈現出對上開趨勢的深沉反思,一方面藉由重新落實人權概念,讓刑法回歸如其所是的謙抑,釜底抽薪地節制國家權力;另一方面則超越了釋義學平台的侷限,透過取材於哲學的典範設定,刻苦地為可罰性奠基。在作者筆下,我看到了刑法學作為一種真正學術的理念。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周漾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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