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本論文所處理的議題——刑法妨害公務罪中的「公務」概念——具有高度的當代性。妨害公務罪名與社會抗爭運動總是如影隨形,原因不外是,該罪是國家貫徹其權力時最好的自我防衛工具。此時,公務在刑法規範體系內的圖像,就成為思辨的焦點。倘若如同多數見解所認為的,只因為個案中公務員的作為是本於特定實證法所授予的權限,即寬泛肯認其屬於刑法上公務,就等於忽略了作為刑法學核心的法益思維,無視刑法規範有其獨立效力理由。作者洞悉各種實證法在定義公務概念上的不可靠性,基於超實證的論理方法反思刑法規範性的基礎,從構成(刑)法體系的錨定點——自由�人性尊嚴——出發,描繪刑法中國家(法益)的圖像,展開對於傳統見解的批判,並基此重新劃定公務的範圍。
在既有資料的處理方面,作者詳盡梳理我國與德國的相關論述,範圍包括廿世紀以降的絕大多數文獻,展現了足以凸顯其用功程度的優異法學德文閱讀能力。直至論文的核心部分,作者並不滿足於一種停留在釋義學階段的零散論述,毋寧從法哲學層次出發,選擇追隨自由法(freiheitliches Rechtsverstandnis)的基本立場,從自由理念演繹出刑法中的國家概念及其任務範圍。相當難能可貴的是,本論文並不因從抽象法哲學層次出發,即忽略具體適用的層次,這點由作者於論文後半部勉力分析、反省實證憲法中所定的國家權限是否合乎實質公務判準,以及蒐集、統整並批判近年實務見解,就可以清楚看出。
近代刑法學發展有兩個明顯的趨勢。其一是論述屈從於民粹活動、結合政治權力,使刑法以社會防衛為名逐步擴張;其二是僅著重於透過法條運用與理論拼湊來回應社會議題,忽略刑法學知識的創新和累積。這本論文呈現出對上開趨勢的深沉反思,一方面藉由重新落實人權概念,讓刑法回歸如其所是的謙抑,釜底抽薪地節制國家權力;另一方面則超越了釋義學平台的侷限,透過取材於哲學的典範設定,刻苦地為可罰性奠基。在作者筆下,我看到了刑法學作為一種真正學術的理念。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周漾沂